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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新编进出口贸易实务》(第3版)课后习题参考答案
1《新编进出口贸易实务》(第3版)练习题参考答案导论1.进出口贸易实务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与履行;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贸易方式五个部分。其特点是实践性、技术性、操作性、实用性很强。2.国际货物买卖与国内贸易相比,更具有国际性、复杂性、风险性。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为买卖一定货物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各自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也是一旦发生违约行为时,进行补救、处理争议的法律文件。其基本内容包括:(1)合同的标的。主要包括货物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2)货物的价格。通常包括货物的单价和总价,或确定价格的方法;有时还规定有关价格调整的条款。(3)卖方的义务。主要是涉及到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交付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等。(4)买方的义务。主要是于何时以何种方式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5)争议的预防与处理。主要包括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事项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最基本的、也是最主要的合同。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概括起来有三种:(1)国内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国际贸易惯例,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跟单托收统一规则》、《汉堡规则》、《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等。应遵守的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5.进出口贸易一般都包括交易前的准备、商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三个阶段。第1章货物的品质1.填空题(1)文字说明、样品(2)规格、等级、标准、牌号(3)F.A.Q、大路货(4)卖方样、买方样(5)G.M.Q(6)规定范围、规定极限、规定上下差异(7)良好平均品质、上好可销品质(8)内在质量、外观形态(9)来样成交、来样制作(10)质量机动幅度、品质公差2.选择题(1)C(2)C(3)B(4)C(5)C(6)C(7)D(8)B(9)C(10)AB3.判断题(1)ⅹ(2)ⅹ(3)√(4)ⅹ(5)√(6)ⅹ4.问答题(1)主要有:按货物的主要用途命名、按货物的主要原材料命名、按货物的主要成分命名、按货物的外观造型命名、使用褒义词命名、以人物名字命名、按货物的制作工艺命名。(2)品名条款必须明确、具体规定货物的名称;适合货物的特点;采用外文名称时,要做到译名准确,与原名意思一致,避免含糊不清或过于空洞。(3)国际货物买卖的交易双方首先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的品名,才能进一步确定货物的质量。而货物的质量不仅关系到价格的高低、销售数量,而且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因此,品名条款和品质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件。(4)样品应该是足以代表商品质量的实物。样品一经确认便成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质量依据。因此,当凭卖方样品买卖时,需复样或留样;当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卖方需回样。为了避免买卖双方在履2约过程中产生质量争议,必要时可使用封样。(5)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有多种,具体包括:文字说明和样品。其中,文字说明的方法主要有规格、等级、标准、商标或牌号、产地等。在使用时应该根据货物的特点、市场习惯、实际需要和交易的具体情况选用。5.案例分析题(1)不相同。在第一种规定情况下,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水分超过8%,则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买方既可以要求撤消合同,也可以要求卖方给予赔偿。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水分低于8%,则没有违约。而在第二种规定情况下,若该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或低于该标准,卖方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品质是要件条款,买方既可以要求撤消合同,也可以要求卖方给予赔偿。(2)买方有无拒收。因为交货品质与合同不符,卖方违约。(3)买卖双方原来订立的合同,本来是一个凭规格买卖的合同,但由于签约后卖方又确认所交货物与签约前寄送的样品相似,这可以理解为对原合同品质条款的补充,从而改变了此笔交易的性质,使其变为既凭规格买卖又凭样品成交的交易。按照国际贸易有关法律和惯例的解释,凡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约定的规格,又必须与样品一致,否则,买方有权要求减价、索赔,甚至拒收货物。通过本案。我方应当吸取下列教训:第一,要正确履行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办事。本案合同系规定凭规格买卖,履约时,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的规格及时交货就行,根本没有必要再确认“交货品质与样品相似”,这是多此一举。此举改变了成交的性质,并增加了卖方承担的责任,给履约造成实际困难,从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第二,要正确理解和运用凭样成交的做法。凭样成交时,要求交货品质与样品完全一致。故履约时容易产生争议,一般不宜轻易采用此法,特别是与其他表示品质的方法同时并用时,更应慎之又慎。当采用凭样成交时,应保存好样品,以利对照。如只是为了宣传商品而寄送样品,则对成交前寄送的样品应明确表示仅供参考,以免对方产生误解。第三,合同条款应当完备。本案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当发生合同争议后,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致使解决争议遇到一定的困难。6.操作题绿色产品销售合同中的品质条款的规定,最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如规格、等级、产地等能说明其达到了绿色产品的标准。第2章货物的数量1.填空题(1)溢短装百分比、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和溢短部分的计价方法(2)收取;拒收多交的全部或部分货物。(3)重量单位、容积单位、个数单位、长度单位、面积单位、体积单位(4)公制、美制、英制、国际单位制(5)按实际皮重、按平均皮重、按约定皮重、按习惯皮重2.选择题(1)C(2)C(3)A(4)C(5)ABCE(6)B(7)B(8)C(9)C(10)ABCD3.判断题(1)√(2)ⅹ(3)ⅹ(4)ⅹ(5)√(6)ⅹ(7)√4.问答题(1)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四种:公制、美制、英制、国际单位制。(2)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一般使用溢短装条款,多装或少装数量的价款在合同中做相应的规定。(3)国际贸易中重量的规定方法有:毛重、净重、公量、理论重量、法定重量等。(4)这是溢短装条款。最多可装1050箱,最少应装950箱。如实际装运1040箱,买方应付货款156000美元。5.案例分析题(1)有区别。《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About表明数量可有上下10%的伸缩,因此,“About500m/t”的交货数量可在450~550m/t之间,而“500m/t5%moreorlessatseller’soption”卖方最多可交525m/t,最少可交475m/t,多交或少交部分一般按合同价格计价。3(2)该公司做法不妥。因为买卖合同中确定成交的数量为200公吨,每公吨按500美元CIF东京条件成交,合同中并未指出是以净重还是以毛重计价,按国际贸易习惯做法应以净重计价,因而我方公司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价为由拒绝退回因短量多收的货款是不妥当的。(3)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海关一般对货物进口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如进口商申报进口货物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进口商必然受到询查,如属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关不仅可以扣留或没收货物,还可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我方的失误,不仅给自己造成损失还给进口商带来麻烦。6.操作题ⅹⅹⅹ公吨,卖方溢装或短装ⅹ%。第3章货物的包装1.填空题(1)运输包装;销售包装(2)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包装费用的负担(3)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4)国际物品编码协会;“690、691、692”(5)中性包装2.选择题(1)ABCD(2)C(3)AB(4)C(5)AD3.判断题(1)ⅹ(2)ⅹ(3)ⅹ(4)ⅹ(5)√(6)ⅹ(7)√(8)ⅹ(9)√4.问答题(1)包装有两种类型,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运输包装的作用有:保护货物;方便搬运、储存和运输。销售包装除了保护商品外,还有美化商品,宣传推广,便于销售和使用,提高商品价值等作用。(2)包装标志分为: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以及其他标志四种。运输标志包括收发货人的名称代号、目的港或目的地的名称、件号等内容。(3)条形码(UPC或EAN),就是在商品包装上打印上一组平行线条,下面配有数字的标记,一般是由一组黑白、粗细间隔不等的条纹所组成。这些线条与间隔空间表示一定的信息,通过光电扫描设备,准确地判断该商品的产地、厂家及商品的一些属性。条形码在零售商业中,对于结算打单,缩短顾客等待时间,加快服务,以及盘点存货,提高管理效益等方面,都有着良好的功能。采用这种技术,有利于发展国际贸易和实现现代化经营管理。为了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和实现现代化管理,我国于1991年4月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该会分配给我国的国别号为“690、691、692”。凡标有“690、691、692”条形码的商品,即属我国出产的商品。5.案例分析题(1)责任在我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第(1)款明确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显然是我方违反了合同中的包装条款,我方应主动向对方道歉,以求得买方的谅解。(2)这是一件对方要求中性定牌包装的典型案例。自行车是美国、欧盟等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商品,对原产地有严格的要求以防转口贸易。(3)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包装规格明显不符,已构成违约。卖方的做法可能给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与损失,可能影响商品的销售,使买方的原有商业目的落空。在贸易管制严格的进口国,进口商在进口许可证中申报的数量与实际到货不符,会遭到海关当局的质询,甚至被怀疑逃避进口管制、以多报少、偷漏关税、走私等行为而被追究责任。所以,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撤销合同。6.操作题CODANCO.95BF01DK03KOBENHAVENO.1-2500第4章贸易术语41.名词解释(1)贸易术语:贸易术语又称贸易条件,是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来表示的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在货物交付过程中各自承担的费用、手续等责任及风险的划分。(2)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通商往来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习惯做法或先例解释。它不是各国的共同立法,也不是某一国的法律,它们对买卖双方没有强制的约束力,只有实际的效力,是否采用完全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决定。(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国际商会于1936年在法国巴黎提出的一套国际性的解释贸易术语的统一规则。而且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发展的需要,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进行了多次修订和补充。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在巴黎召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全球发布会,又正式推出完成修订的《INCOTERMS2010》,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2.单项选择题(1)A(2)A(3)B(4)B3.多项选择题(1)ACD(2)ABDE(3)ABCD(4)BCDE(5)BCE4.判断题(1)×(2)×(3)×(4)×(5)×(6)√(7)×(8)×(9)√(10)√5.问答题(1)FOB、CFR、CIF贸易术语与FCA、CPT、CIP贸易术语主要不同之处如下:①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FOB、CFR、CIF三种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其承运人只限于船公司。而FCA、CPT、CIP则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其承运人可以是船公司、铁路局、航空公司、多式联运经营人。②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FOB、CFR和CIF的交货点均为装运港船上,风险均以在装运港装上船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而FCA、CPT和CIP的交货地点,需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可以在承运人的运输工具上、承运人的运输站或其他收货点的卖方的送货工具上。至于风险,则在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转移至买方。③交货时间不同FOB、CFR和CIF的交货时间就是货物装船完毕的时间,即提单上载明的日期时间。在这三种贸易术语中,交货时间(TimeofDelivery)与装运时间(Timeofshipment)是同一概念。而在FCA、CPT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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