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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经区管〔2010〕68号关于印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区属各单位:《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主题词:文秘工作财政性投资项目△通知管委会办公室2010年5月27日印发校对人:杜明峰共印45份2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及决算审计等工作,明确相关程序、时限及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所有财政性投资项目。第三条成立区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移交核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核查小组),核查小组成员单位由“5+X”组成。“5”指建设发展局、工委督察组、财政局(国资办)、建管中心和海恒项目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5个单位;“X”指与项目验收移交有关的主管部门和单位。各成员单位需指派具有相关资格的人员参加核查小组。第四条建设发展局是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的牵头单位,牵头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工作的组织协调、整改督促和决算审查等工作。其他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积极做好验收、移交、管养及决算审计等工作。第二章验收与移交第五条项目公司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含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后,应在30日内组织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验收规范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3第六条项目公司对竣工项目验收通过后,向建设发展局书面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全套经自检合格的工程竣工资料。第七条建设发展局在接到核查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小组人员对工程现场和竣工资料进行核查(含施工临时设施是否拆除),并出具书面《核查意见书》。核查小组对不符合要求需要整改的事项(含竣工资料存在的问题),应在《核查意见书》中逐项列明,明确整改时间,督促项目公司整改。第八条对验收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重大质量缺陷的,项目公司必须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彻底整改,不得以经济处罚代替整改。对无安全隐患且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瑕疵,如采取返工、修补等整改措施可能造成大面积破坏的,经核查小组同意,可以不强制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但施工单位需承担应维修部分工程造价的3-5倍金额作为质量缺陷补偿金。此类事项应在《核查意见书》上单独注明。第九条项目公司对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并申请核查小组进行复查,核查小组在复查通过后出具《复查合格通知书》。核查小组成员应在《复查合格通知书》上签字。第十条对经核查小组核查(复查)通过的项目,项目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与接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国资办作为鉴证方参与移交。市政道路、广场、防汛设施、围墙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城市管理局接收;拆迁安置房由社区管理局接收;社会事业项目4由项目主管部门接收;用地清障平整项目由招商局或经贸发展局组织用地项目单位接收;可用于经营的房产项目等原则上由海恒集团接收;接收主体不明确的,由区国资办负责接收或指定看管单位。第十一条项目公司原则上应在完成一个项目所有建设内容后,方可申请验收移交核查。除第十二条规定外,不得将同一项目拆分进行验收和移交。第十二条对建设时间跨度长或建设地点分散的项目,如其中部分工程完工后即具备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且移交后养护维护与剩余工程的施工、验收没有影响的,项目公司可申请分批移交。第十三条项目公司按照行业惯例,将水、电、气等专业管线在竣工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应在移交前书面报告建设发展局,并在移交后两周内将相关资料报建设发展局备案。第十四条竣工项目在未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前,其成品保护、设施养护维护,由项目公司负责;移交后,由接收单位负责。第十五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移交后,相应的市容保洁视同同步移交。第十六条项目公司应在竣工项目通过核查小组复查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将查验合格的竣工图(含电子版)报建设发展局和接收单位备案。5第十七条项目移交时,水、电等相关过户手续应同步办理;移交前的费用由项目公司负责结清,移交后的费用由接收单位负责落实资金渠道。第三章质量保修与工程款支付第十八条项目在竣工验收移交后,对按施工合同约定属于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或绿化养护期内的养护责任,由项目公司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承担。接收单位根据工程使用和运行情况,督促项目公司,落实工程保修和养护责任。第十九条接收单位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或养护期内,如发现应修事项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公司维修,并限定合理的维修期限,同时抄送建设发展局和财政局(国资办),财政局应暂停该工程的尾款拨付。项目公司接到维修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落实维修。逾期未进行维修的,接收单位可自行安排维修,并书面通知财政局从应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此可能引起的与原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纠纷,由项目公司负责处理。项目公司对于需维修事项存有异议,并经与接收单位沟通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核查小组进行协调,并可以确定最终处理意见。第二十条因规划建设需要并经建设发展局批准,确需移植仍在养护期内绿化的,接收单位、项目公司和施工单位应在移植前对苗木存活情况进行现场清点并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公司按照6该部分苗木的实际存活情况进行结算。第二十一条在绿化养护期内,苗木发生死亡的,项目公司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补植。经接收单位同意,可不进行补植的,由项目公司与施工单位按照实际存活数量进行结算。第二十二条对接收单位在质量保修期或养护期内提出的质量问题,项目公司未及时协调施工单位维修的,其保修责任不受保修期所限。第四章项目决算第二十三条项目公司在项目移交后,应在30日内将决算所需资料收集齐备并经初审后,按规定程序申报项目决算。其中,绿化工程决算应在养护期满后30日内报送。第二十四条项目未决算审计前,工程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含经批准的调整价款)的70%。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未按保修合同或养护合同履行质量保修责任或绿化养护责任的,项目公司应及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在项目结算时,对相关款项予以扣减。第二十六条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或绿化养护期未满前,财政局不予支付相应的质量保修金。第五章其他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公司、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如出现质量7问题,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竣工移交规定》(合经区管办〔2008〕40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九条本规定实施后,之前已竣工但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的项目,按本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区建设发展局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3财政性投资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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