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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建设工程安全相关法律法规2020/1/1212.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立法建设工程安全法是调整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工程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从业人员之间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形成的,以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为宗旨,促进建设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20/1/1222建设工程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1)建设工程安全法明确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2)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各项监督管理制度。2020/1/123表2-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颁布单位名称发布时间全国人大建筑法1997全国人大刑法1997全国人大消防法1998全国人大安全生产法2002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19882020/1/124由于行业特点,建筑业一直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因此,为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而采取的措施古已有之。我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关建筑业劳动保护的记载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如北宋初年的木工喻皓,曾在东京(今开封)建造一座高塔,他每建一层都在塔的周围安设帷幕(即安全网)遮挡,既避免施工伤人,又便于操作。这种保护措施一直沿用至今。2020/1/1252.1.3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立法历程明朝盛行建筑,南北两京造宗庙、宫殿、王府等,征发了30多万建筑工匠。当时,类似的保护已有了极大改善,由屯土改为使用机械,有三种起重方式:一是独杆螺旋式,二是滑轮式,三是轮辆把式。这些方式显著减少了工匠的伤亡。明朝《农政全书》、《本草纲目》等著作,不仅提到了“朝灯火”到井下测试毒气的办法,还详细记述了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及其预防的措施。古人在生产实践中积累的许多劳动保护经验,都比较符合现代科学技术原理。只是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劳动保护措施十分简陋。2020/1/126中国进入近代后,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工会组织的地位有所提高,工人通过工会组织力图在薪水、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工作环境等方面的劳资纠纷中取得胜利。在1939年2月20日制定的《劳动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就劳动保护作了较为详细的法律规定。《草案》的第六章为法律之实施,其中写到:“(1)劳工保护法之实施由特别劳动保护机关来司其责。(2)劳动保护机关为劳工保护局及邦劳工保护局,劳工保护机关为邦机关。”其他几项中规定了各机关的职责。在其他的章节中,还说明了邦劳工部长的职务及其他机关与劳工监察的合作协调关系、保护童工、女工的措施等。2020/1/127《草案》主要是针对工矿企业制定的,虽然没有特别说明建筑工人为受保护工人,但也没有排除,这说明建筑工人也在受《草案》保护之列。但是,由于当时没有正式注册的施工企业,使安全管理难度加大,且由于战乱和国民党政府的腐败,建筑安全管理几乎是空白。2020/1/12大连交通大学安全工程81).初步建立阶段(1949~1957)2).停滞倒退阶段(1958~1978)3).调整恢复阶段(1979~1992)4).充实提高阶段(1993~2002)5).发展完善阶段(2003年至今)2020/1/129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020/1/12102.1.4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2.2.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强化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山西省长:孟学农;辽宁省长:刘国强阜新2.14事故死亡214人;。。。。。。2).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2020/1/12112.2建设工程安全的主要法律法规规定1998年3月1日开始执行,共有25条涉及安全生产,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共有16条,其他章节中涉及安全内容的有9条。法中主要阐述了一个方针、两个关系、三个安全生产责任制、四个施工安全管理环节和五个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一、一个方针在第36条中已明确规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这是建国以来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方针,这次是从法律上给予了肯定。2020/1/1212《建筑法》二、两个关系一个是要处理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职责分工的关系;另一个是要解决好“扰民”与“民扰”的关系问题。2020/1/1213三、三个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都要建立和落实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1)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申请批准手续;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提出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2)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和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3)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是:2020/1/1214①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②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③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2020/1/1215指施工前、施工作业、施工现场以及发生事故应当如体处理四个环节。(1)施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如土石方工程、脚手架工程、爆破工程、拆除工程等,还应当编制专门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2020/1/1216四、四个施工安全管理环节(2)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工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还应当编制专门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3)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并实施封闭管理。(4)在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2020/1/1217(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群防群治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意外伤害保险制度;(5)伤亡事故报告制度。2020/1/1218五、五项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通过2004年2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的颁布,是工程建设领域贯彻落实《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的具体表现,标志着我国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该条例较为详细的规定了建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等。2020/1/121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从事的建设工程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对于建设工程活动来讲,不管项目的投资主体是谁,也不管建设工程项目的类别,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建设工程,都要遵守本条例。2020/1/1220适用范围是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和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这两个方面活动的主体。2020/1/1221调整对象政府部门、有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确立了十三项主要制度。其中,涉及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有七项: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的拆除工程备案制度、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网制度、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2020/1/122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2020/1/1223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2020/1/1224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2020/1/1225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2020/1/1226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020/1/1227(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2020/1/1228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2020/1/1229二、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2020/1/1230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2020/1/123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2020/1/1232三、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020/1/1233四、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本文标题:2建设工程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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