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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和国家质检总局“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工作方针,落实2016年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国家认监委拟组织开展2016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放宽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的要求,结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构建立体监管网络和多元治理结构,提升检验检测服务主体诚信经营意识,培养合理、规范、有序运行的检验检测市场,不断提升我国检验检测服务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和服务的效能。二、检查方式和目的组织全国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自查,在此基础上,采取飞行检查、盲样考核、能力验证、在线检测等多种监管手段,对于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以及特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对检验检测机构规范、诚信实施检验检测的情况进行—2—核查,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建设,逐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三、主要工作安排(一)全面自查1.组织要求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组织所属(辖区内)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进行100%自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查表见附件1(分为A、B两部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取得认可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自查。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纤维检验局检验中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等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其他暂无行业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组归口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2.自查内容及结果报送2016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查情况通过网络在线填报。各检验检测机构应于5月20日之前通过国家认监委官方网站中的“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数据直报系统”登录,—3—进入其中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信息直报系统”,版块选择“2016年资质认定自查表”进行填报。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报送真实、完整、诚信的自查结果。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部门)、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可登录该直报系统,对所属(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自查情况进行查看和督促。3.其他事项国家认监委将于5月底前通报各单位自查组织和实施情况,公布未按要求自查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未如期按要求进行自查的检验检测机构,将被列入行为异常机构名单并录入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相关资质认定发证部门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其作为今年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国家产品质检中心不再单独组织自查。获得国家产品质检中心授权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资质认定相关要求,以国家质检中心所属检验检测机构的名义进行自查。(二)飞行检查在组织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国家认监委将在部分省(区、市)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中,采取“双随机”方式抽取约250家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不预先通知的飞行检查。1.检查组组成—4—检查组成员由国家认监委在资质认定监督检查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每个检查组拟由3名检查专家组成,其中一人担任检查组长。每个检查组检查5家检验检测机构。2.被检查机构被检查机构从检验检测统计系统中根据检查的重点领域从16个省(区、市)随机抽取,抽取数量根据各省检验检测机构规模确定。抽取对象兼顾国家认监委和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资质认定的获证机构。2016年重点检查领域包括食品农产品、建材与建筑、纺织服装、日用消费品、石油石化产品等,具体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数量分布见附件2。3.检查内容飞行检查以《自查表》中A表的内容为主,增加“盲样考核”及“检验检测报告规范性核查”等内容。4.检查安排及结果报送飞行检查时间从5月开始,8月底结束。各检查组具体检查时间、路线由检查组与相关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部门)协商安排。各检查组应于飞行检查结束2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报告检查初步结果,并于9月底前向国家认监委提交飞行检查报告。为形成监管的持续效应,国家认监委拟于10月-11月开展“回头看”复查工作,对检查发现存在较大隐患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复—5—查。5.检查费用检查组的各项费用由国家认监委承担,相关费用由国家认监委下拨相关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部门)具体执行。(三)各省组织专项检查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在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基础上可另行组织开展辖区内的资质认定专项检查工作,因地制宜确定检查对象、范围及检查数量,鼓励创新监管模式,增大现场检查范围和突然性,不断提升监管效果。组织开展辖区内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部门)应于5月2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报送2016年度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并于10月3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报告监督检查结果。国家认监委将对各省(区、市)资质认定检查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四)开展“在线检测”考核试点国家认监委试点开展“在线检测”考核,委托专业技术机构以模拟客户委托检测的方式,委托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完成后,通过分析相关检测业务办理过程及检验检测报告的规范性,对不规范、不严谨乃至造假行为进行识别和查处,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市场。2016年计划拟对50家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考核。—6—(五)其他监管措施2016年,国家认监委拟在重点领域组织开展能力验证计划41项,取得国家认监委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具备相关项目能力的应当参加。相关工作要求另行通知。2016年,国家认监委拟会同环保、交通等部门联合组织对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相关事项另行通知。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部署落实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部门),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应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进行总结。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处理和通报。(二)遵守工作纪律监督检查应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遵守国家财政经费使用制度,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轻车简从、厉行节约,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检验检测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检验检测机构组织的任何参观或宴请。被抽取检查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配合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拒绝或者消极对待检查,违者依据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7—规定进行处罚。五、联系方式有关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及本通知相关事项的解释,可联系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监督管理处。联系人:李璇、张世鹤、谢澄联系电话:010-82262672、82262767、82262771传真号码:010-82260754电子邮箱:lix@cnca.gov.cn,zhangsh@cnca.gov.cn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部监督管理处(100088)附表:5-1.2016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表5-2.飞行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数量分布—8—附表12016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表(A表)获证机构名称庆阳盛捷公路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取得资质认定的情况证书编号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1528010700856年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地址庆阳市兰州东路天富亿嘉苑南侧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信用代码68154342-1法定代表人姓名赵照宏联系人联系方式赵菊凤15293713115最高管理者赵菊凤技术负责人赵菊凤授权签字人赵菊凤、姚锁宁序号自查内容自查发现(选择):A:符合;B:不符合;证据及措施:符合:提供证据的清单;不符合:提供整改措施的简要描述—9—C:不适用1机构应为依法成立,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A:符合2机构依法设立的的异地分支机构,应通过资质认定。3资质认定证书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等内容与机构实际情况一致;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报告资质认定部门并办理变更手续。4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中应包括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或相关内容。如机构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5机构应在其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规定有确保检验检测公正性、独立性、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的文件、程序或相关规定。6机构应在其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心规定保密措施,保证检验检测活动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10—术秘密不外泄。7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8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检验检测档案,留存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保证原始记录具有可追溯性,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9机构应制定有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CMA)以及检验检测专用章。10实施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事先取得委托方的书面同意,分包给具有取得相关项目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明确标注分包的相关情况(适用时)。11按要求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对社会公布社会责任报告。12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不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11—违法行为。13检验报告应由具有相应检验项目授权签字的授权签字人签发,不存在非授权签字人擅自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14在环境、设施、设备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时,不存在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行为。15不存在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结果;擅自篡改数据、结果,出具虚假数据和结果;伪造、变造检验报告结果等违法行为。16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和标志;不伪造、变造、冒用、租赁资质证书和标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证书和标志。17被资质认定部门责令整改且要求整改期间不得不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认真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且不擅自对社会出具—12—数据和结果(适用时)。18不存在向社会推荐产品,开展产品监制、监销等违法行为;食品检验机构不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总体结论—13—2016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表(B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结果B1B1.1B1.1.1人员管理程序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确保人员的录用、培训、管理等规范进行,确保人员理解他们工作的重要性和相关性,明确实现管理体系质量目标的职责。B1.1.2人员培训建立和保持相应程序,以确定其检验检测人员教育、培训和技能的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的培训;培训计划应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人员应经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要求工作B1.1.3人员监督应由熟悉检验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在培员工,进行监督。B1.1.4人员岗位资格确认所有从事抽样、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人员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14—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结果育、培训、经验、技能进行资格确认B1.1.5人员职责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实施、保持、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应规定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B1.1.6人员技术档案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相关授权、能力、教育、资格、培训、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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