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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2012年3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职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学校与社会、教学与生产、教学与科研的紧密结合,建立学校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双向受益的机制,更好地促进专业建设,保证我校的教学改革,体现我校的办学特色,构建以能力为本位的理论和实践教学体系,更好地指导学生实习与就业,特成立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第二条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研究、指导、咨询、服务等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秘书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秘书长由教务处主任担任,秘书由系主任担任。秘书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并根据主任委员要求,联络和组织各委员召开工作会议。第四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各系部推荐,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由校长颁发聘书。第五条委员一般由有较高学术水平、治学严谨、工作能力强、热爱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的教师组成。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尽可能吸收专业负责人、行业协会代表、劳动技能培训机构代表以及企业厂长(经理)参加。校外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或中途解聘。第六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承担督促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第三章职责第七条负责学校专业建设及管理的日常组织工作。开展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战略研究,提出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的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第八条负责新设置专业的论证和每年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审定。第九条负责学校教改试点专业、重点专业建设宏观指导与管理。第十条制订优化学校专业结构的原则和方案,按照国家、省级、市级改革试点专业的标准定期对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评价。第十一条为制订、审定和修改专业教学计划、编制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课教学大纲、调整课程结构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第十二条指导、协助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提供校外实习场所及推荐兼职教师、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到学校讲课,积极开展本专业科技信息方面的讲座,指导、协调产学结合、校企合作。第十三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及就业指导。第十四条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五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主任委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第十六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制定,由各专业委员负责实施。第十七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建立与校外委员定期联系制度,并通过校外委员联系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第五章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校外委员待遇第十八条受聘委员所在单位可优先参与本校组织的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等活动,合作开发应用技术项目,优先挑选毕业生。第十九条可利用本校相关专业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优先安排委员单位的员工轮训及其客户培训。第二十条在学校宣传媒体上为受聘委员所在单位提供广告宣传,并优先采购其产品。第二十一条由我校正式颁发聘书的受聘委员,其子女在我校读书,可享受本校教师子女同等待遇。第二十二条根据工作实绩,每年给予受聘委员适当的工作津贴。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文标题: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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