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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5:2011年萤石开采总量控制合同书甲方:乙方: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萤石资源,确保我区萤石开采总量严格控制在年度配额指标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根据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要求,及时书面通知乙方2011年度萤石指标()万吨。第二条甲方依法保障乙方开采萤石资源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工商、税务、安监等部门的合作,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第三条乙方必须在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配额指标内进行生产。不得超配额指标开采,不得将开采配额指标进行转让。第四条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矿产品销售凭证制度,不得销售无销售凭证的矿产品,不得将产品销售给无萤石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不得收购非法开采的萤石产品。-2-第五条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和萤石生产、销售台帐的月、季报制度,并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生产、销售情况如实报送当地国土资源局。第六条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区范围、期限、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进行开采,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充分和合理利用资源。不得以承包等形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第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生产,每超过100吨(不足100吨,按100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10万元;(二)将萤石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转让给他人。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每转让100吨(不足100吨,按100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1万元;(三)将矿产品销售给无萤石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每销售100吨(不足100吨,按100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1万元;(四)收购非法开采的萤石产品。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每收购100吨(不足100吨,按100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1万元;(五)不报送生产、销售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报送资料弄虚作假的,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影响国土资源部门信息通报工作的,交甲方违约金5万元。-3-第八条甲乙双方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章):乙方(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本文标题:2011年萤石开采总量控制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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