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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部业务介绍证券市场类理财业务一、股票质押式回购理财产品和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股票质押融资)理财产品二、融资融券债权收益权理财产品三、二级证券市场结构化理财产品四、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类理财产品2013年5月2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该办法明确指出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资金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一、股票质押式回购理财产品第一种是理财资金单一对接模式,即由我行理财资金投资基金专项资管计划或信托计划,基金专项资管计划或信托计划投资合作券商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交易结构1信托或基金专项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认购或委托委托投资民生银行银行理财金资金提供托管证券公司管理2020/1/22交易结构2第二种是理财资金投资“小集合”优先级模式,即由我行理财资金和券商自有或其他指定资金共同配资设立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小集合”),银行理财资金认购优先级份额,获得固定预期年化收益率,同时券商自有资金或其他指定资金认购次级份额,保证优先级收益后享有浮动超额收益。设立托管协议认购券商小集合投资投资收益收益分配委托人优先级额民生银行理财资金次级份额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管理人(证券公司)托管人(民生银行)1、定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类股权收益权(股票质押融资)理财产品,指银行成立理财计划募集资金,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将理财资金通过信托/券商/基金/资管公司等平台间接投向融资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权收益权,并由融资方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提供质押担保的金融服务品种。一、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股票质押融资)理财产品一、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股票质押融资)理财产品2、交易结构:3、股票质押项目的选择标准(一):A.期限:原则上小于3年(含),可根据资金方及项目需求调整;优先选择1年至2年的项目B.股票质押率:要求质押股票为全流通股或到期前3个月为全流通股;含优质的创业板股票作质押项目。质押股票类型质押率沪深300指数、上证180指数、深证成份股指数、中证200指数质押率≤60%上市银行股质押率≤80%其他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率≤50%•质押率=(融资本金/质押股票或质押账户市值)*100%,其中:•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min{基准日前(含)二级市场60日均线价,基准日前(含)5日交易均价}。•基准日为质押合同签订日。•质押账户市值=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内当日股票收盘市值与二级市场60日平均股价市值孰低计算。3、股票质押项目的选择标准(二):C.质押股票单笔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累计不超过总股本的20%;但对于股票换手率较低、中小板股票或其他不利因素的,原则上不超过总股本的10%。对于A+H股上市的股票质押业务,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占A股的总股本比例最高不得超过30%。D.不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物:a.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b.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c.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d.公司近期有逾期、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或不利于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发生。E.原则上不接受超过同行业平均静态市盈率1.5倍以上的上市公司股票。(可通过降低质押率或增加其他风险缓释措施来有效控制业务风险)F.如融资企业自身情况良好,或标的股票优良,或有其他较好的风险控制措施补充的,上述条件可适当酌情放宽;•当股权收益权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益权的情况;1、对于此类业务,我行目前仅操作非上市金融机构股权,重点操作非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类企业股权,要求该机构上年度资产规模不低于人民币300亿元,各项监管指标符合监管部门要求,连续三年保持盈利,拨备充足;2、以非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类机构股权质押,质押率按每股净资产计算,原则上不超过80%。对资产规模500亿元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质押率可适度放宽,其中: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股票质押融资)理财产品衍生出的其他相关理财品种:资产规模≥人民币2000亿质押率≤130%人民币2000亿资产规模≥人民币1000亿质押率≤110%人民币1000亿资产规模≥人民币500亿质押率≤90%1、定义:证券公司债权收益权理财产品,指银行成立理财计划募集资金,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将理财资金通过信托/券商/基金/资管公司等发起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间接投向证券公司所持有的债权收益权,证券公司承诺对该计划到期溢价回购。目前投向证券公司债权收益权主要集中于三类业务:融资融券业务、约定式购回业务、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二、证券公司债权收益权理财项目二、证券公司债权收益权理财项目2、交易结构:3、交易要素规模:在本资产管理计划期限内的任意时点上,委托财产规模不高于“证券公司总的资产收益权余额-证金证券公司余额-证券公司已出售的收益权余额”的【50%】。产品期限:不超过2年;单笔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不小于1个月,单笔投资期限满6个月证券公司可提前要求购买金融资产收益权。可提前终止或延期付息方式:若单笔期限小于一个季度,单笔交易终止时付息;若单笔期限大于一个季度,按季付息运营方式:项目开放式运营,委托人(民生银行)可以根据证券公司证券交易要求随时追加和减退资金投资范围:证券公司投资于融资融券、股票约定式购回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公开市场产品所形成的资产。二、证券公司债权收益权理财项目三、二级证券市场结构化理财产品1、交易结构:2、二级市场产品主要选择标准:(1)优先劣后比例不得高于3:1(2)期限:不超过两年(3)设置警戒线和止损线a、1:1及以下杠杆设置警戒线不低于单位净值为0.7,止损线不低于0.65。b、1.5:1及以下杠杆设置警戒线不低于单位净值为0.75,止损线不低于0.7。c、2:1及以下杠杆设置警戒线不低于单位净值为0.85,止损线不低于0.80。d、3:1及以下杠杆设置警戒线不低于单位净值为0.92,止损线不低于0.88。•到达警戒线要求次级客户追加资金,到达止损线则进行平仓操作。四、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类理财产品1、交易结构: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类理财产品选择标准(一)(1)主板或中小板股票A.拟投资定向增发上市公司须属景气或景气回升行业;B.拟投资定向增发上市公司须为所属行业龙头企业;C.拟投资定向增发上市公司静态市盈率原则上不得超过35倍;D.拟投资定向增发股票增发价格与项目立项审批表所列日期起前5个工作日股价均值的比率原则上不得超过90%。(2)优先资金与次级资金比例不高于3:1(3)产品期限一般为1年半,原则上不超过2年(4)拟认购的股票合计数量,不得超过非公开发行后标的股票总股本10%(标的股票投资数量=募集总规模/上限认购价格)。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类理财产品选择标准(二)(5)投资于沪深主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类理财产品的项目折让率不得低于30%;投资于中小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类理财产品的项目折让率不得低于35%;暂不介入发行主体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项目项目折让率=1-认购价格折让率*〔优先次级比例/(1+优先次级比例)〕=1-〔理财优先级本金数/(标的股票投资数量+追加质押标的股票数量如有〕=1-〔(理财优先级本金数-追加抵押物评估价值*抵押率)/标的股票数量〕认购价格折让率=上限认购价格/标的股票价格(6)标的股票在限售期内,保证金追加点设定为理财优先级本金的110%(7)标的股票解禁后,保证金追加点设定为理财优先级本金的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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