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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公路工程安全生产主要法规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法律法规体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与标准各类行政文件法律法规建筑法全国人大2002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1997消防法全国人大1998刑法全国人人1997公路法全国人大1998环境保护法全国人人1989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1996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200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国务院2001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1989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1991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国务院2003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2004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1989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99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99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199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2000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1999规范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CJ/T77--2003)200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CJ59--99)199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CJ46--88)1988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CJ80--91)1991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CJ88--92)199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CJ130--2001)200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CJ33--2001)200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检查技术规范(JCJ128—)2000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4规范性文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200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2004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2004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6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规范和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强化了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加强了事故预防,突出了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建设,制定了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总计7章97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主要内容如下:(1)适应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2)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法(3)规范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职工安全培训和资质认证、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安全生产责任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4)安全管理内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交叉作业安全管理;承包租赁安全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等。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5)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经常性进行维护、保养,以保证正常运转。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7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7年7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三章公路建设第四章公路养护第五章路政管理第六章收费公路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加强安全管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建筑法》规定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基本制度等。《建筑法》总计8章85条,其中,第36条至第54条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做出了如下的具体规定:(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2)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3)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式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建筑法(4)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5)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6)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7)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8)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建筑法(9)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10)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对安全负责。(11)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12)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13)应当拒绝建设单位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建筑法》还规定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等的法律责任。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如下规定:(1)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以下有期徒刑。(2)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下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的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6年3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三节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1、基本知识点A、通过时间:2003年11月12日通过B、公布时间:2003年11月24日公布C、施行时间:2004年2月1日起施行D、全条例共8章,71条。各章分别为:总则;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勘查、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E、内容:确立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规定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明确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建立生产安全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度;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总则A、目的: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B、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C、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D、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E、对象:建设单位、勘查、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本文标题:8安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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