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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地矿局设备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河南地矿局的设备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促进地矿地质勘探,多种经营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矿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健全和完善设备管理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采用现代化的技术、经济、组织等管理措施,对地矿地质和多种经营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地矿局的经济发展。第三条地矿地质设备管理工作要坚持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维护与检修相结合,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全员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地矿地质设备管理工作实行局、队(院、公司)二级负责制。省局设备管理以价值管理为主,主要是对各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进行宏观调控、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队(院、公司)设备管理以实物形态管理为主,主要对设备进行全过程管理、努力做到合理规划、论证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安全运行、适时改造、调剂和更新,不断优化设备结构,抓好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行,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并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价值管理。第五条鼓励设备管理、维修工作的社会化、专业代协作;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开展设备管理检查评比活动,总结交流设备管理工作经验,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水平。第六条在推行各种承包经营责任制时,必须把设备管理工作的要求纳入承包指标体系。在法定代表人任期内和离任时,必须考核、审计设备完好率、设备事故率、设备净值增长率三项指标。第一章设备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省局设立设备管理专职人员(归口质量管理处)。队(所、院)应设立专门设备管理部门,根据单位实际至少配备1-2名专(兼)职设备管理人员,并依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岗位。设备管理人员至少具备大、中专学历或同等知识水平,熟悉设备管理理论、方法,工作责任心强,并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设备综合管理工作。省局、队(所、院)要有分工负责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成员。第八条省局设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根据省局的实际情况制定设备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2、掌握全局设备的分布、使用、价值及技术状况。会同财务资产处、规划发展处负责设备的购置、转让、报废等审批工作。3、负责制定省局设备更新、改造的中长期规划,对队(所、院)年度设备购置计划进行汇总、审核,经专业会议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4、检查和指导队(所、院)的设备管理与维修工作。5、组织省局设备管理评比检查,总结推广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的先进经验。6、负责组织进口设备和大型设备购置的技术、经济论证和验收工作。7、总结和推广设备管理与维修方面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负责有关设备技术、经济情况的反馈。8、会同劳动人事部门做好设备使用、管理、操作、维修的培训、考核工作。9、参加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10、做好设备数据管理工作,做好统计工作,按规定向上级部门及时、准确地报送年度设备统计资料。第九条队(所、院)设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设备管理法规,负责制定本单位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和各项规章制度。2、会同财务部门制定本单位地勘设备和各实体设备的购置更新改造计划,经主管领导、必要时经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会同财务部门按规定提取设备折旧费(或租赁费)和预提大修理费用,并负责掌握使用。财务部门应参与设备的购置、验收入库、转让及报废等过程,按财务制度及时处理好账务。3、参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方针的研究制定,并提供设备方面的可行性论证资料。根据生产和多种经营的需要,负责调配设备,做到合理使用,保证生产。4、管理设备技木资料,健全设备档案,做好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制定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及岗位责任制。5、编制设备大、中修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设备检修质量,主持设备修后质量验收工作。6、负责组织本单位设备检查、评比、考核、竞赛等活动。7、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经济实体的设备使用、维护、检修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8、配合劳动人事部门组织培训设备操作及维修人员,并考核其技术水平。9、做好闲置、待用设备的保管、封存和多余设备的调剂处理工作。10、开展设备租赁业务,制定租赁办法或其他有偿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11、对待报废设备组织技木鉴定,按规定办理设备报废的审批手续。12、认真做好设备统计及数据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上级部门报送各类有关报表。13、协同安全管理部门做好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第二章设备的分级管理第十条地勘单位单台设备价值在2000元以上、事业单位专用设备单台1500元以上,且使用期超过一年以上,能独立完成一定功能的生产用的机械、电器、仪表、装置等均列入设备管理范围。多经企业设备按同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第十一条凡资金来源由国家投入、企业自有资金所形成的设备资产,或由国家(地勘单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财务、统计以地勘或其下属单位名义)的设备资产均应按国有资产管理,并由设备所有单位使用和经营。第十二条设备管理部门对主要设备的购置要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各经济实体购置设备要报经队(所、院)审批。设备选型应遵循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的原则,以选择先进、高效、经济、低耗、易修、适宜的设备。第十三条设备到货后,设备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索赔,避免在经济上造成损失。大、中型精密设备验收后,应写出验收报告,存入档案备查。第十四条加强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工作。各单位闲置设备,可在系统内有偿调剂使用,以充分发挥设备效益。第三章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保养第十五条设备操作、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做好设备运行、维修记录,并将保持设备完好责任落实到人。1、推行定人、定机制度、单人使用的设备由操作者负责。2、分班轮换使用或集体公用的设备,由机长、班组长(或相当于)全面负责。3、大型、精密、关键设备要严格实行定人、定机、定操作规程、定保养细则及定期检查和调整精度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有主要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做到“四懂三会”(懂原理、构造、用途、性能;会操作、维护、排除故障)。并经考试(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第十七条设备使用部门要合理使用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转。坚持做好设备的定期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清洁、安全、经济运行。1、日常维护保养,按维护规程要求,由操作者或设备维修人员每天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是对设备进行检查、调整和润滑,管理严格执行润滑五定(定人、定点、定质、定量、定时)制度。2、定期检查、由专(兼)职维修人员按照设备足检内容或维护规程规定进行。凡重点设备检查结果必须做出记录,发现问题,由操作者或维修人员及时处理。第十八条定期开展设备检查。施工项目、实体每季度检查一次,队每半年检查一次,局每年组织一次检查。通过检查评定,按设备的技术状态分为“完好设备”、“带病运转设备”和“停机待修设备”三大类。完好设备:符合完好标准,零部件和各种装置齐全,运转正常,精度能适应正常生产工艺要求,能耗基本符合标准。带病运转设备:存在一定缺陷,不能完全满足生产,但尚可运转。停机待修设备:磨损严重或发生事故,不能继续运转,正在修理或等待修理。第十九条做好闲置设备的日常保养。主要闲置、待用设备要入库保管,防止锈蚀、损坏、丢失,不能进库的设备要采取防晒、防潮措施。第二十条逐步发展设备诊断、状态监测技术,根据需要和可能有计划地添置温度、厚度、裂纹、震动、扭矩、噪音等测量仪器、仪表,提高对设备隐患测定的精度,预防事故发生和进行计划修理。第四章设备修理第二十一条设备修理应根据生产及设备状况,可采用以针对性修理为主的多种维修方式,一般可分为大、中修、改善性修理和日常修理。1、大、中修:对重点设备和用于地矿地质勘探生产的设备以及长年运转的多经设备应实行计划检修制;对用于间歇性生产的多种经营和社会地质设备应根据设备具休状况,由设备主管部门决定适时进行大、中修。2、改善性修理:在认真分析积累的使用维护经验和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找出设备的薄弱环节,对其进行改善性修理。使通过改善性修理的设备真正达到提高性能,延长寿命,减少消耗和事故的目的。3、日常修理(小修):不需要大、中修的设备应按设备状况按生产周期进行必要的检修(包括现场检修和施工间歇检修)。第二十二条强制校验的仪器、仪表应送相关的单位进行校验,取得校验合格证后,在有效期内使用。自检、自校的仪器、仪表修理应实行专人检修制。使用人员除应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外,其修理应由有能力承担此项任务的部门或人员进行,且应认真分析故障原因,防止盲目拆卸,造成仪器损坏。自检、自校的仪器、仪表修理后,应根据自检、自校规程进行校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三条野外施工设备及仪器的现场修理,应注意场地及环境卫生,并应由具有一定经验、技术的人员进行,并应充分利用施工间隙进行检修,工程完工后要对设备、仪器做全面检查、测试。第二十四条设备修理必须按检修规程实施。地质勘探专用设备执行中国煤炭地质总局颁发的检修规程,通用设备执行国标或有关部颁规范;尚无规范和标准的可参照出厂技术标准执行。第二十五条凡属大修设备必须进厂修理,送修设备必须保证零部件齐全,检修前由设备管理部门、检修单位和使用部门共同进行拆检鉴定,检修好后由设备管理和使用部门验收。设备修理要实行保修制,在保修期间因修理质量造成故障的、应由修理单位复修并承担经济责任。第五章设备事故第二十六条设备非正常原因的损坏,遣成生产中断为设备事故。设备事故一般分为三类:1、一般事故:零件损坏、设备主体不受影响,直接经济损失在1500元至10000元的;2、重大事故:设备主体、主件损环,其损坏程度达到必须大修方能恢复性能,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至100000元的;3、特大事故:导致设备报废,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0元以上的。第二十七条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1、一般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即向所在基层单位负责人和设备管理人员报告,检查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2、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应保护现场,立即向所在基层单位负责人报告,并逐级上报,设备管理部门要会同安全管理部门共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进行事故处理,并填写好“主要设备重(特)大事故报告书”逐级上报。3、对各类事故要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未经过处理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对各类事故的责任者,要按照事故的性质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设备的购置与报废第二十八条选择购置的设备(包括多经实体)应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适用,且均应按管理权限审批或各案。购置设备时,设备管理部门应参与选型、订购及组织验收;较大型的设备要在调研的基础上,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确定方案。单台价值20万元以下的设各,各队(所、院)经论证后自行购置;单台价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设备必须经省局审批后购置。由预算内资金购置的设备,必须按照甘肃省政府采购的相关制度规定程序办理。省局可采用借款、投资入股、贷款等方式扶植队(所、院)购置设备,还款方式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第二十九条设备报废1、设备报废时,应对地勘单位、事业单位及独立法人单位区别处理;(1)、地勘单位及事业单位设备报废应按照甘肃省财政(拟将出台的)有关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2)、独立法人单位可按照该“办法”中的规定的权限进行处理。2、对于报废后仍可继续使用的设备,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报废再用设备台账”对报废设备进行管理,对其经济、安全、维护等指标进行考核。3、对报废设备的变价收入应作相应规定,变价收入必须纳入各单位财务部门进行核算,不得在账外处理。4、局设备管理部门和局财务处可按照报废设备变价收入的5%-10%提取设备管理奖励基金,作为奖励全局设备管理先进单
本文标题:局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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