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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主讲人:苏戈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概况•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及其确认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或过于简略(2)适用法律不当(该确、赔的不予确赔,不该确、赔的予以确赔)(3)理由阐述不当或者普遍欠缺(4)就案办案现象严重,无法做到案结事了•存在问题及困惑之原因分析(1)实践中有关保全、执行措施存在的问题较多(违法、瑕疵、程序不当、工作疏忽等有时确实难以区分)(2)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相对原则(3)理论研究较少(4)此类赔偿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存在一定差异二、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理解(一)关于立案1、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立案审查(1)赔偿请求人具备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主体资格;(2)本院是赔偿义务机关;(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且赔偿请求事项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赔偿范围•关于对请求时效的审查•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规定的审查2、关于赔偿委员会的立案审查(1)不服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情况:①有赔偿义务机关已作出的决定;②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请求期间(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2)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决定,赔偿请求人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①赔偿请求人具备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主体资格;②赔偿义务机关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且属于本院辖区内的下一级人民法院;③有具体的赔偿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且赔偿请求事项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赔偿范围;④有赔偿请求人已申请赔偿,以及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的收讫凭证或者邮寄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⑤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请求期间。(二)关于范围1、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害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对同一妨害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将案件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4、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情形(司法解释第五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应当比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予以赔偿。)•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三)关于免责情形•民事诉讼错判不赔偿原则(司法解释第七条第四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非职务违法行为不赔偿原则(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三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第六项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不替代他人承担过错原则(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项: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第二项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第五项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四)关于程序1、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1)申请和受理环节(收讫凭证)(2)听取意见和协商环节(3)决定环节2、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1)申请和受理环节(2)调查和取证环节(非必经)(3)听取陈述和申辩及质证环节(非必经)(4)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环节(五)关于赔偿方式和标准•侵犯人身自由权•侵犯财产权•侵犯生命健康权三、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的司法适用1、关于确赔合一•赔偿法修改后,确认虽然不再成为一个单独程序,但不意味着违法不需要认定,对于行为是否违法、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仍需加以认定;•应理解为新的赔偿程序中包含了原确认程序需要解决的内容;•即决定中既应包含所请求赔偿之行为是否违法之内容,也应包含该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2、关于审查案件的思路(义务机关审查亦可参照)•了解、掌握全案事实是办案的基础;•把握归责原则和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是关键(违法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既要尊重法律法规规定,也要尊重历史;•既要注重程序正义,也要注重实体正义;•办案与善后相结合,避免就案办案,力争案结事了(其他救济途径和赔偿的关系)。3、关于执行中的几个问题•故意不执行、拖延执行的认定(1)审查法院是否有职责和义务;(2)审查法院是否有条件和能力;(3)该不作为行为是否为导致财产流失的直接原因。•混合责任问题(1)析清全案脉络,掌握各方权利义务关系;(2)查清案中所涉之各种违法、过错行为,以及造成之损害结果;(3)分清各行为应承担之责任及与损害结果之因果关系;(4)理清相关救济途径和予以国家赔偿的关系(对确属混合责任造成损害的案件,应探讨赔偿与其他程序救济的关系问题,以及能否由法院先行赔偿后追偿的问题)•民事判决错误执行回转不能是否赔偿(1)实践中存在争议;(2)民事判决错误本身是司法豁免情形,与法定赔偿情形有着本质区别;(3)倾向于通过其他救济途径或司法救助解决,不通过赔偿来解决。
本文标题:国家赔偿法关于 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理解与适用 (20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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