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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1.6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概述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其他客观要件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生活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二、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由刑法所规定,具有法定性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具有客观性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加以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三、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时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与危害行为相关的犯罪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等要素四、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客观标准是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客观标准是正确分析和印证犯罪主观要件的客观基础是影响量刑轻重的重要因素第二节危害行为危害行为的概念危害行为的特征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危害行为的概念指在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二、危害行为的特征是客观外化的人的身体动静——有体性是受人的主观意识或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有意性是刑法明文禁止的对社会有害的身体动静——社会性不属于刑法危害行为的情况人体的条件反射动作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人体举动不可抗力下的人的举动人体受强制下的行为三、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不作为持有(一)作为作为的概念作为的实施方式1、作为的概念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2、作为的实施方式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行为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行为利用自然力实施的行为利用动物实施的行为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二)不作为不作为的概念不作为的成立条件不作为的义务来源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1、不作为的概念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2、不作为的构成条件前提条件——行为人负有应当履行的特定义务重要条件——行为人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关键条件——行为人没有履行应当履行的特定义务3、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4、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纯正的不作为犯,指刑法规定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逃税罪等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指通常由作为形式实施的、也可由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如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放火等(三)持有指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四、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地位——危害行为是整个犯罪构成的核心,任何犯罪构成都要求以危害行为为必要条件,没有危害行为,任何犯罪都不存在作用——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要件中的首要因素,对定罪量刑有重要作用第三节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概念危害结果的特征危害结果的种类危害结果的地位一、危害结果的概念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行为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二、危害结果的特征客观性,危害结果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果性,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引起的事实侵害性,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引起的具有刑法意义的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多样性,危害行为具有多样性,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具有多样性,行为的手段、对象具有多样性,因此,危害结果必然具有多样性三、危害结果的种类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1、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构成结果指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即成立某一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构成结果的有无直接影响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以及直接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非构成结果指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即不是成立犯罪所必需的、处在构成要件之外的危害结果。非构成结果主要影响量刑2、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物质性结果,指结果状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非物质性结果,指结果状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3、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直接结果,指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间接结果,指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着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四、危害结果的地位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危害结果的有无是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能否成立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的有无是区别直接故意犯罪的既遂、未遂的重要标志危害结果的大小和轻重是量刑的重要依据第四节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认定刑法上原因的标准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地位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内在的、客观的、现实的联系,即危害行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所具有的引起和促成的作用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因果关系的复杂性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无论是原因还是结果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都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实,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人们可以认识因果关系,但不能改变和消灭已经存在的因果关系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各种客观现象是彼此相互制约和普遍联系的,在某一特定现象中的原因,本身又可以是另一特定现象的结果,因此,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在普遍联系的整个现象中是相对的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一对具体的因果关系中,必定原因在前,结果在后,且不可逆转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任何一个实际发生的刑事案件,其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有条件的,一种行为引起什么样的危害结果,并无固定不变的模式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事物之间的联系是普遍的,其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对于因果关系来说,存在“一因多果”、“一果多因”、“多因多果”等现象三、必然的因果关系和偶然的因果关系某种行为必然地、合乎规律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则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的因果关系某种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加入,由后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则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偶然的因果关系四、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地位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客观基础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表示行为人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过错因果关系对结果犯的认定有重要意义,因为只有确定危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该结果犯才能完全成立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危害行为的方法、手段1、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因素是犯罪成立客观方面的选择要素,某些犯罪将之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2、危害行为的方法、手段危害行为的方法、手段因素也是犯罪成立客观方面的选择要素,某些犯罪将之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
本文标题:1.6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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