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六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六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一节公民的基本权利概述第二节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三节公民的基本义务复习思考题第一节公民的基本权利概述一、公民与国籍二、基本权利概述(一)基本权利的含义(二)基本权利的特征三、基本权利的效力四、1982年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规定的发展变化一、公民与国籍(一)公民1.公民: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2.公民与人民(二)国籍1.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2.国籍的取得方式2.公民与人民(1)内涵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相对的法律概念;人民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政治概念。(2)外延不同: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人民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范围,公民的外延大于人民。(3)逻辑属性不同:公民是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是一个个体概念,而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归属主体,是个整体概念。2.国籍的取得方式(1)出生国籍(2)加入国籍第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面取得;第二,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国籍(如婚姻、收养、领土转移等)。(1)出生国籍第一,血统主义原则:即确定一个人的国籍以他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准,不问他的出生地为何国;第二,出生地主义原则:即一个人的国籍是以他的出生地方所属的国家为准,不问他的父母属于何国国籍;第三,混合主义原则(一)基本权利的含义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可以享有的权利。作为“宪法上的权利”,各国宪法学有不同的用语。一般而言,英美学者倾向于将之称为“人权”,德国学者则习惯于称为“基本权利”,我国学者大多根据宪法典上的用语,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二)基本权利的特征1.基本权利是对抗国家的权利2.基本权利是权利体系的核心3.基本权利是相对稳定的权利4.基本权利具有不可转让性5.基本权利具有综合性三、基本权利的效力(一)基本权利效力的含义(二)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的含义(三)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观的转变王勇等诉粗粮王案(一)基本权利效力的含义——指基本权利的价值与具体内容能够得到实现的一种力量,具体表现为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的拘束力,其目的在于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权价值的实现。(二)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的含义——又称为“基本权利对私人行为的效力”或“基本权利的民法效力”,是指宪法基本权利条款对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以外的民事领域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法律拘束力,亦即宪法在私人关系中的效力问题。(二)宪法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2.美国的“国家行为”理论(一)传统的宪法基本权利效力理论:无效力说1.德国的实践传统的宪法理论认为,宪法只以国家权力作为约束对象,基本权利仅仅是公民个人对抗国家公权力的“防卫权”,宪法基本权利条款只涉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不能适用于私法领域。【案例】美国民权系列案1.德国的实践魏玛宪法首度将宪法基本权利条款明确规定用来规范私人之间契约自由的私人关系。(1)“直接效力”理论(尼伯代)【案例】单身条款案(2)“间接效力”理论(杜立希)【案例】吕特事件案四、1982年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发展变化1.结构顺序有所变动;2.条款有所增加,内容更加充实;3.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第33条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第五款。第二节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平等权二、政治权利三、宗教信仰自由四、人身自由五、社会经济权利六、文化教育权利七、监督权与请求权八、特定主体的权利一、平等权(一)平等的宪法地位(二)平等权的性质(三)平等的含义3.平等与合理差别1.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2.程序性平等和实体性平等【案例1】宪法平等权第一案【案例2】乙肝歧视第一案【图片1】就业歧视怪门槛多【图片2】地域歧视就业歧视怪门槛多:酒量身高相貌属相都可能遭殃深圳派出所悬挂打击河南籍犯罪团伙横幅引发争议二、政治权利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政治自由【案例1】彭水诗案(一)政治权利的概念(二)政治权利的范围【案例2】汤唯遭封杀案(一)政治权利的概念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基础;二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见地自由。“任何不能表达意见的现象本身意味着,在政府方面是赤裸裸的暴政,在被统治者方面则是无知的奴性。”——雪莱:《人权宣言》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彭水诗案2.秦中飞所编短信《沁园春·彭水》1.案情3.问题:本案涉及到秦中飞的哪些宪法权利?秦中飞所编短信《沁园春·彭水》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做贼心虚,欲盖弥彰,小丑跳梁。看彭水公仆,貌似堂皇,实则败类,为虎作伥。自涂丑态,却怪水脏,妖狐藏尾称大王。切莫忘,蚍蜉难撼树,犹有金棒。官场如此黑网,引魑魅魍魉齐登场。惜如画江山,如今肮脏。贪腐霸抢,民心背向。一方水土,难把一方人来养。须奋起,法制路遥遥,斩尽豺狼。汤唯遭封杀案许可上映到封杀汤唯,反映了政府行为的一种反复无常,侵害了中国政府的公信力这样一种秘密行政是一种野蛮暴力的执法,与我们的制度文明建设背道而驰三、宗教信仰自由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四、人身自由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住宅不受侵犯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一)人身自由的含义(二)人身自由的范围(一)人身自由的含义狭义的人身自由:又称为身体自由,即按照自己的意愿行动、改变位置和不论想去哪就能去的权利,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受限制和禁止。广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利和自由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的权利。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法理探索】:劳动教养制度违法性探讨【案例分析】:禁乞令的正当性问题劳动教养制度的违法性探讨1.制度简介2.问题:劳动教养制度涉及宪法上的什么权利?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3.阅读文章:69名专家学者向全国人大提交公民建议书(=2145&Classid=-9&ClassName=公民参与立法)制度简介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习惯性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又有劳动能力的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改造的制裁措施。期限是1年至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法律依据有:全国人大常委会1957年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1979年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以及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实行办法》《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10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立法法》第8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三)住宅不受侵犯宪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案例分析】延安黄碟案延安黄碟案案情: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三名民警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即以看病为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拌有精神障碍”;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法理探索】:“牛皮癣”的治理——可以禁止公民使用某种通信方式吗?五、社会经济权利1.财产权2.劳动权3.社会保障权(一)社会经济权利的概念(三)社会经济权利的具体形态(二)社会经济权利与自由权的区别(一)社会经济权利的概念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概念表述,源于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经济权利指的是“经济的自由”,包括选择职业的自由、营业自由、合同自由以及财产权等有关经济活动的自由和权利。所谓社会权利,即通过国家对经济的积极介入而保障所有人的社会或经济生活的权利。(二)社会经济权利与自由权的区别自由权是用于对抗国家的防御权,与此相对应的国家观念是夜警国家、警察国家,要求国家消极的不作为不作为,属于第一代人权的范畴。社会权是人权在现代社会的扩展。要求国家积极干预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生活,消除经济、社会的不公平而产生的社会弊端,限制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强者,帮助和保护弱者,属于第二代人权的范畴。1.财产权【法条链接】:宪法第13条【法理探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合法性【实例分析1】老人手持《宪法》抗强拆【实例分析2】:嘉禾房屋拆迁之痛【法理探讨】:物权法草案违宪?【国外事例】:波茨坦郊外的老磨坊【实例分析3】: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合法性法律条文问题:《条例》的违法性表现在哪些方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4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第16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17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
本文标题:第六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35883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