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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沈政办发[2009]66号【发布日期】2009-09-17【生效日期】2009-09-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沈阳市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9]6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十七日沈阳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在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市被确定为全国首批创建创业型城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3号)精神,为做好创建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营造全民创业氛围,全面完成创建工作目标,实现创业促进发展和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二、工作任务和指标(一)工作任务。围绕创业型城市建设,建立健全创业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工作考核体系,积极引导、鼓励和扶持广大劳动者自主创业,带动更多的劳动者实现就业。到2010年末,形成全社会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创业、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确保我市成为创业体系健全、创业政策完善、创业环境优秀、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成效显著的创业型城市。(二)工作指标。到2010年末,我市全员创业活动指数、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创业环境满意度,以及其他整体反映城市创业活力、创业效率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成效的指标要全部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其中,自主创业的人数年均增加10%;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年增长10%;当年实名制新增扶持创业带头人1000人、带动就业6000人,涌现出一批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创业领军人物;创业企业存活率(存活1年以上)达80%以上;创业初始成功率(存活半年以上)达85%以上;创业带动就业率达95%以上;自主创业税费减免政策落实率100%,自主创业一次性补贴政策落实率100%,企业吸纳就业税费减免和社保补贴政策落实率100%,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完成率100%。三、实施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第三季度)。制定我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出台就业创业相关政策,召开全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动员大会,部署工作任务,在全市开展广泛的舆论宣传活动。(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第四季度至2010年第三季度)。各地区和有关单位、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标准,筹措创建工作经费,逐项分解落实创建创业型城市的各项工作指标,完成创建任务。(三)考核验收阶段(2010年第四季度)。各地区和有关单位按照《沈阳市创建创业型城市标准》进行自检,对存在的问题自行整改,市创建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考核验收。四、工作措施(一)完善机制,优化创业服务。各地区和有关单位、部门要健全创业服务工作机构,完善市、区、街道、社区4级创业指导服务体系,通过各级创业服务窗口开展政策咨询、项目推荐、项目评估等服务。要加强创业基础工作,简化办事程序和操作流程,完善创业信息服务网络和信息发布机制,建立完善的实名制就业、实名制培训、实名制职业介绍、实名制社保补贴、实名制劳务输出等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要建立创业项目市场化运作机制,积极鼓励企业、个人开发创业项目,发展一批从事创业项目筛选、评估、推荐的中介机构,为创业者通过市场化运作实施创业提供平台。(二)保证投入,改善孵化条件。市政府设立2亿元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项目推介、咨询、开发,以及创业培训、扶持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等;设立1亿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小额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等。各地区和有关单位要科学制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规划,加大资金投入,通过新建、改建、依托现有设施改造、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法,形成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孵化企业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公共服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规模要达到一次性接收创业企业30户和从业人员600人以上,各区、县(市)创业孵化基地规模要达到一次性接收创业企业5户和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开发区创业孵化基地规模要达到一次性接收创业企业10户和从业人员200人以上。(三)落实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各地区和有关单位、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扶持创业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建立监督机制,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市场准入、行政管理、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方面的创业就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四)强化培训,确保创业效果。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规范培训管理,统一创业培训教材、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提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改革补贴拨付办法,确保创业培训效果。要坚持“就近就地”原则,加大对返乡农民的创业培训力度,其补贴标准、方法与其他创业培训相同。要广泛开展面向大学生的创业教育和培训,2010年末,全市创建10所创业教育示范校。(五)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区和有关单位及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由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创业服务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每月选择1-2个街道或社区开展宣讲创业知识、解答创业就业政策等活动,激发社区居民的创业意识。要适时组织就业工作先进社区、驻社区用人单位、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典型报告团,进行巡回演讲,引导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积极就业。要在各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创业政策、创业典型、创业动态、创业经验,大力弘扬自主创业精神,培育自主创业理念,形成人人想创业、敢创业、会创业,全社会鼓励创业、支持创业、投身创业的良好氛围。五、有关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有关部门及相关群团组织为成员单位的沈阳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研究制定创建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创建过程中的难点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地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体系,将创建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地区和有关单位、部门要将创建工作进一步细化分解,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完成时限。要建立健全创建工作调度制度,采取月报表、季调度等方法,随时掌握创建工作进度和动态,推动工作进展。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及时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市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本职作用,积极探索建立创业带动就业的社会化运作机制。(三)严格考核,保证质量。市领导小组要将创业工作列入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就业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将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指标进一步数量化、时效化,认真制定创建工作考核评定标准,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进行认真检查、严格考核,及时通报褒贬正反典型。市政府督查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创建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及时通报各地区、单位创建工作进度、动态、问题。各地区要建立创建创业型城市情况分析、统计报告等制度,认真抓好本地区的考核、检查与评定工作,确保工作质量。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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