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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控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先掘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十二字方针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为发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结合本矿实际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制定以下管理规定:第一条: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缚设,控制区域等明确规定,并绘布置图。第二条:采用的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通过煤碳行业标准标准化归口审查,通过国家技术监督局认证的检测机构的形式检验,并取得“MA标志准用证”。用于井下爆炸性环境中还必须通过国家技术监督局认证的检测机构的防爆检验,并取得“防爆合格证”。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并严格按信号电缆的要求进行缚设,吊挂整齐有序,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确保其本质安全防爆性能。第四条:为防止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无法实现甲烷超限断电等功能,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第五条:当系统主机和主通信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由分站实施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为了保证甲烷浓度的连续检测,当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池必须保证正常工作不小于2h,且系统具有馈电检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第六条: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由使用单位提出《安装申请单》,分别报送相关部门。在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和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检测人员在场。第七条:为了防止甲烷超限断电,切断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接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为保证局部通风机的供电可靠性,严禁与通风机共用电缆、变压器或开关。第八条:在拆除或安装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时,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第九条:安全监控设备安装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条: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悬挂在回风巷中,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甲烷传感器距采掘面不大于10m,采区一氧化碳传感器距采区总回风巷10~15m之间的稳定风流中,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主通风机风硐应设置压力传感器。其它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应被测物理量的位置。第十一条:主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传感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其它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应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第十二条: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友架,使分站距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隔爆兼本质安全等复合型本质安全防爆电源,应设置在采区变电所或进风巷道中,严禁设置在断电范畴内。第十三条:为保证安全监测设备灵敏可靠,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校正,至少每月一次。甲烷传感器、甲烷超限断电和停风断电闭锁功能每7天进行一次。风速传感器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校正。井下的安全监控设备运行半年后必须上地面进行检修。第十四条: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登记记录。第十六条:井下安全监测员必须24小时值班,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并用便携式光电瓦斯检测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测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进行标校完成。第十七条:安装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经常检查清扫,每天使用便携式光电瓦斯检测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测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检测员,必须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进行标校完成。第十八条:对井上的安全监控设备由生产科通一安装、调试和维护;井下的安全监控设备由通防工区统一安装、调试和维护;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进行移动,严禁擅自停用。第十九条: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由所在的采掘(机电、运搬等)工区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保管和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安全监控管理机构汇报。第二十条:凡大修过的传感器,必须经计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第二十一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值班员必须认真监视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报表,报矿长、总工审阅。接到报警后,值班员立即向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处罚规定第一条: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编制无或不完全,对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不预批准。第二条: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安全监控设备,对安全监控管理人员一次进行罚100元。第三条:安全监控设备之间不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对安装人员一次罚款50元。第四条:安全监控设备正常使用时无故障闭锁功能,对安装人员一次罚款100元。第五条:安装安全监控设备时,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由使用工区提出《安装申请单》,不及时安装,对通防工区区长一次罚款200元,使用单位和机电部门不提供断电条件、不配合,对使用单位和机电部门一次罚款100元。第六条: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对安装人员一次罚款100元。第七条:在拆除或安装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时,不通知安全监控管理部门;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时,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不汇报矿调度室无安全措施,对操作单位一次性罚款100元及操作人员一次罚款50元。第八条:甲烷、一氧化碳等传感器应设置不正确反应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对相应采掘工区班组长一次罚款50元。第九条:主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传感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出现不正常不及时维护对维护人员一次罚款50元。对采掘工区未经监测部门同意私自拆除断电器、馈电监测、传感器和风门开关等,对工区区长一次性罚款500元,对班组长罚款100元连带个人罚款50元。隆源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避免煤矿事故的发生,保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全可靠的运行,发挥其安全保障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AQ1029》和矿井生产的实际需要进行安装、调试并保证安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第三条矿井必须依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AQ1029》及本规定制定详尽的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及工种操作规程等实施细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隶属于矿总工程师直接领导,通防工区具体管理,通防工区设有专门的监控组负责日常维护管理,配齐配足管理、技术、维护和监测人员,监控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第五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坚持24小时不间断值班。值班员应具备煤矿通风基本知识和熟练掌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操作技能并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第六条通防工区是安全监控系统的具体管理部门,对安全监控系统实行全面管理,负责监控设备的安装、维护和调校以及监控信息的监测、汇总和上报工作,对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和甲烷超限报警等事故隐患必须及时下达指令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七条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向总工程师和矿值班领导汇报,并由通防工区立即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有故障不报告者,视为系统无故障停止运行,并追究监测值班人员的责任。第三章矿井监测异常情况处理程序第八条矿井监测异常情况种类:1、瓦斯浓度超限;2、主要通风机停风报警、馈断电报警;3、主要风门长时间敞开;4、一氧化碳浓度超限报警5、其它异常情况。第九条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必须立即通知矿值班领导,由矿值班领导负责组织隐患的排查。第十条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员发现系统无数据,瓦斯曲线不正常及主要通风机停风报警、馈断电报警等异常情况,由矿值班领导和通防工区等安全技术人员组织排查。第十一条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员应正确操作,如因操作不当、删除程序、关机等,在半小时内恢复;如因监控系统设备问题,必须在2小时内恢复;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备案。当主机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工作时,立即启动备用主机。第十二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填写运行日志,每班应将前日安全监测监控汇总情况浏览一遍,并认真核对运行日志和汇总记录。第四章安装第十三条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山东省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安全监控组负责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和标校工作。第十四条安装设备前,安全监控组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表》,并经通防工区和机电科、调度室批准。第十五条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由机电科安排使用单位的电工参加施工,并根据断电范围要求,由使用单位提供断电条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接线时必须有通防工区安全监控人员在场监护。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严禁与局部通风机共用电缆、变压器或开关。第十六条使用单位或其它单位在拆除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或改线时,必须提前通知通防工区,并征得通防工区同意后,有安全监控人员在场共同处理,凡未经安全监控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改线的,罚责任单位及责任单位区队长各500元。第十七条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第十八条设备入井前,必须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地面通电试验,各项技术参数符合要求,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九条传感器安设要求: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控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隔爆兼本安型等复合型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应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断电范围内,严禁设置在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严禁设置在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内,严禁设置在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电缆不得与管路混挂。(1)甲烷传感器:应布置在巷道的上方,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不得有淋水浸入,并应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2)风速传感器: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均应设置风速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测风断面、能正确反映通过该断面风速的地点。(3)一氧化碳传感器: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布置在采面回风巷内距回风口10-15米处巷道(并确保该处风流稳定、一氧化碳与空气混合均匀)的上方,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报警值为0.0024%CO。不得有淋水浸入,并应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其它需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的地点,由总工程师确定。(4)温度传感器: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应布置在采面回风巷内距回风口10-15米处巷道的上方(
本文标题: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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