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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电金属技术监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各种金属部件的运行安全和人身安全,根据DL43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制订本制度。第二条金属技术监督是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技术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火力发电厂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要从设备设计、选型、制造、安装、调试、试运行、运行、停用、检修、设备改造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技术监督和技术管理。第三条金属技术监督的目的是通过对受监部件的检测和诊断,及时了解并掌握设备金属部件的质量情况和健康状况,防止由于选材不当、材质不佳、焊接缺陷、运行工况不良、应力状态不当等因素而引起的各类事故,减少非计划停运次数,保证人身安全,提高设备安全运行的可靠性,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第四条金属技术监督要依靠科学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金属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第五条金属技术监督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关口前移、闭环管理”的原则,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全过程监督。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各基层发电企业,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第二章金属技术监督的任务第七条做好受监范围内各种金属部件在设计、制造、安装和检修过程中的材料选型、制造质量、焊接质量、部件质量监督以及相应的金属试验工作。第八条检查和掌握受监部件服役过程中金属部件受力状况、组织变化、性能变化和缺陷发展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爆、防断、防裂措施。对调峰运行的机组,其重要部件应加强监督。第九条掌握受监范围内管道长期运行后的应力状态和支吊架全面检查的结果。第十条参加受监金属部件事故的调查和原因分析,总结经验,提出处理对策,并督促实施。第十一条参与焊工培训考核工作,加强焊接管理。第十二条参与新机组的材料选型、设备监造和老机组更新改造工作,参加带缺陷设备和超期服役机组的安全评估、寿命预测和寿命管理工作。第十三条采用先进的诊断或在线监测技术,以便及时、准确地掌握和判断受监金属部件寿命损耗程度和损伤状况。第十四条建立和健全金属技术监督档案。第三章金属技术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十五条为了保证技术监控管理的系统性、专业性和统一性,集团公司成立技术监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工作实行四级管理:第一级为集团公司本部;第二级为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第三级为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第四级为各基层发电企业。第十六条集团公司成立以总工程师或副总经理为组长的技术监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和工程管理部有关人员组成,共同管理集团公司的技术监控工作。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应成立以总工程师或副总经理为组长的技术监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由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安全生产部和工程管理部有关人员组成,共同管理本公司的技术监控工作。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应由该单位技术总负责人负责,对集团公司委托的基层发电企业实施技术监控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基层发电企业总工程师或生产副厂长(副总经理)是本企业技术监控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技术监控管理的领导工作。第十七条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属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二)组织制订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编写并审定、批准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规程、标准、制度、规定、技术措施等。(四)组织并参加因技术监控管理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对技术监控管理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五)监督与指导集团公司系统技术监控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集团公司系统技术监控管理工作各方面的关系,对基层发电企业技术监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六)建立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网络,定期召开技术监控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组织召开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技术监控管理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七)组织对新建或重大技术改造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阶段的技术监控管理和质量验收工作。(八)组织开展集团公司系统重点技术问题的培训,解决共性和难点问题。第十八条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技术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的有关技术监控制度、规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实施细则,并按要求组织实施。(二)负责建立本公司技术监控管理网,负责与相关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签订“技术监控委托管理框架协议”,并组织所属和所管理基层发电企业与相关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签订“技术监控管理和技术服务合同”。(三)负责审核所属和所管理企业技术监控管理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四)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所属和所管理企业技术监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并协调与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关系。(五)负责重点技术监控整改项目的落实情况。(六)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七)负责对本公司及所属和所管理企业技术监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八)监督、指导、协调所属和所管理企业的技术监控管理工作。(九)每年召开一次本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工作会议。第十九条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在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根据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合同具体负责集团公司委托的基层发电企业的技术监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金属技术监控管理的政策、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等。(二)建立集团公司委托的基层发电企业的金属技术监控管理网络。(三)与集团公司委托的基层发电企业共同制定金属技术监控管理工作规划与计划;定期对集团公司委托的基层发电企业进行金属技术监控管理工作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采取的对策。(四)参加集团公司委托的基层发电企业因金属技术监控管理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调查分析。(五)对集团公司委托的基层发电企业的金属技术监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等。(六)组织召开集团公司委托的基层发电企业的金属技术监控管理专业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技术监控管理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参加集团公司组织召开的全系统金属技术监控工作会议,并对服务对象的技术监控管理工作进行全面分析。(七)受委托参加在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阶段的金属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第二十条基层发电企业技术监控管理的主要职责各基层发电企业是发电设备的直接管理者,也是实施技术监控管理的执行者,对技术监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各基层发电企业应成立以总工程师或生产副厂长(副总经理)为组长的技术监控管理领导小组,具体全面负责管理本企业的金属技术监控管理工作。建立本企业的三级技术监控管理网,即建立厂(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车间或班组的三级技术监控管理体系。其各级职责如下:(一)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专职工程师的职责1.协助总工程师组织贯彻上级有关的金属技术监督规程、条例、标准和制度及相关文件,督促检查本企业金属技术监督实施情况。2.组织制定本企业的金属技术监督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编写年度金属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3.参加本企业有关会议,如:大(小)修项目的制订会、检修承包单位招标会、协调会、总结会、事故分析与缺陷处理的研究会议等。4.汇总审核本企业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相关专业提出的检修或安装过程中的金属技术监督检测项目,并在检修或安装过程中监督、协调执行。5.参与本企业焊接、热处理的管理工作,负责焊接、热处理技术人员的培训、取证和焊接热处理工艺的制订,定期对焊材库进行监督检查。6.对于本企业金属技术监督检验过程发现的超标缺陷提出处理建议,协助主管领导落实处理措施。7.及时向集团公司和受委托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呈报本企业金属监督月报、大修金属技术监督项目表、大修工作总结、事故分析报告、有关技术资料和其它专题报告。8.参加本企业有关金属技术监督部件的事故调查以及反事故措施的制订。9.负责组织本企业的金属技术监督活动。10.组织建立本企业健全金属技术监督档案。(二)火力发电厂金属试验室的职责1.协助本企业有关部门做好监督范围内的钢材、备品备件的管理工作,坚持钢材入库检验及备品备件验收制度,并参与对热处理和焊接质量进行监督。2.配合本企业金属技术监督专职工程师建立、健全和保管金属技术监督档案。3.负责本企业金属检验工作。4.出具正确规范的检验报告。5.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年度工作总结。第四章监督范围与内容第二十一条监督范围(一)工作温度大于等于450℃的高温承压金属部件(含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过热器管、再热器管、联箱、阀壳和三通),以及与主蒸汽管道相联的小管道。(二)工作温度大于等于435℃的导汽管。(三)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82MPa的锅筒。(四)工作压力大于等于5.88MPa的承压汽水管道和部件(含水冷壁管、省煤器管、联箱和主给水管道)。(五)300MW及以上机组的低温再热蒸汽管道。(六)汽轮机大轴、叶轮、叶片和发电机大轴、护环、风扇叶。(七)工作温度大于等于400℃的螺栓。(八)工作温度大于等于435℃的汽缸、汽室、主汽门。(九)设计温度大于450℃或工作压力大于等于5.88MPa,起连通、测量、排放和取样等作用的抽(排)汽管、疏放水管、加药管、再循环管、蒸汽取样管、仪表管、联络管、蒸汽吹灰管和锅炉底部加热管道。第二十二条金属部件的监督(一)金属技术监督试验的项目、方法和标准,应按照DL43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若目前尚无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时,可参照制造厂或有关科研试验单位的技术标准执行。(二)凡从国外进口的热力设备、金属部件和备品备件、钢材或其他金属材料的试验与验收工作,应按合同规定的有关标准进行。(三)凡金属技术监督的重要部件鉴定数据低于标准及采用代用材料时,应请示上级有关部门,经审批后再决定其能否继续使用或更换,并应记录归档,修改图纸或在图纸上注明。(四)设备监造及验收中的金属技术监督工作,应按DL43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T586《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DL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47《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和国家、行业及有关标准进行。对于进口机组的施工与验收项目,在合同中应有明确规定,且不得低于国内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当与国内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相抵触时,必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五)凡涉及焊接的工作,则应按DL/T869《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及建质《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焊接篇)》进行。第二十三条金属材料的监督(一)物资供应部门要加强对钢材、焊接材料、备品备件的管理工作,并应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二)受监的钢材、焊接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口的金属材料、焊接材料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有关的技术标准,且须有商检合格文件。(三)受监的钢材、焊接材料以及备品备件应备有国家认可的质量合格证或质保书,并应标明钢号、化学成份、机械性能等项试验数据并提供金相检验、无损探伤结果以及热处理工艺等,并应有制造技术标准说明。当缺少原始资料时,物资管理部门应主动委托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试验。(四)受监的钢材、焊接材料以及备品备件入库前应通知金属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相应的标准、规程,进行入厂检验。合金钢部件、焊接材料、备品备件使用前都应交金属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光谱试验以核对材质,避免错用。(五)凡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的部件采用代用材料时,须有必要的报批手续,经金属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能代用。代用材料应做好详细记录并存档,同时应相应修改图纸或注明。(六)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钢材、焊接材料、备品备件的质量验收、保管和领用制度,并应设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第二十四条电力建设施工过程中的金属技术监督(一)基建工程项目部应设专职金属监督工程师负责电力建设施工全过程(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中的金属技
本文标题: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电金属技术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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