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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资本运营 > 坪山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1坪山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坪山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的议事、决策程序,确保区国资委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区国资委是依据《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深圳市坪山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深坪府办函〔2017〕10号)成立,在区委、区政府以及区国资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区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专门行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的决策和领导机构。区国资委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公室的法制办、区财政局(国资办)(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区审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办公室设在区国资办。区国资办是区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三条区国资委议事、决策实行国资委主任负责制。凡属区国资委议事、决策范围的重大事项,一般通过召开区国资委会议,进行集体讨论、集体研究。区国资委主任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属特别紧急的无法安排会议审议(审定)的,或审批其他一般事项(估值1000万以下事项;中层管2理人员内部岗位交流;符合选聘条件的中层管理人员提拔;修改公司章程等),可由国资办提出意见,经区国资委主任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签批后执行。第四条区国资委日常工作事项(区国资办代为履行职责)包括:(一)起草重大改革方案(含薪酬改革)、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二)按照区财政部门编制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要求,组织区国有企业编报支出计划建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三)组织开展区直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社会选聘工作,形成考察材料及聘用建议。(四)草拟区直管企业董事长(负责人)、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的年度考核目标及考核结果方案。(五)指导监督区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分析等基础性管理工作。第五条区国资委审定的事项包括:(一)审定直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以及二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人选。(二)审定直管企业公司章程。(三)审定直管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经营预算和决算等。(四)同一直管企业系统内部国有产权变动。(五)审定5000万元以下的投资、融资事项。(六)审定30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3(七)审定区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区国资委审议的重大事项包括:(一)审议重大改革方案(含薪酬改革)、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二)审议区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三)审议社会选聘的区直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四)审议区直管企业董事长(负责人)、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的年度考核目标及考核结果方案。(五)审议其他应提请区委区政府或区国资领导小组决策的事项。第七条区国资委会议分例会、办公会以及扩大会议三种形式。(一)区国资委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或根据区国资委主任提议举行,除国资委成员单位外,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人大、政协以及各直管企业均会受邀参会。会议主要听取区国资办和区直管企业的工作报告。工作报告事项包括:1.区国资办关于区属国企改革发展规划、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国有资产审计、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及预算执行、以及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2.区直管企业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状况、资产管理、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对所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以及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4(二)区国资委需研究、审议或审定事项时,由区国资办提请区国资委主任主持召开区国资委办公会议。(三)区国资委需研究或审议重大事项时,由区国资办提请区国资委主任主持召开区国资委扩大会议。第八条列入区国资委会议的议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内容属于区国资委会议的议事范围。(二)处理方案基本成熟,各方面意见基本达成一致的。或对意见虽然分歧较大,但情况清楚并已作充分协调的。(三)议题的内容应有明确的观点、反映情况真实准确。第九条区国资委会议的议程由区国资委主任确定。区各部门(单位、国有企业)提出的应由区国资委会议审议或决策的事项,必须交区国资办收集、审核并进行筛选。区国资办列出符合提交区国资委会议审议或决策的议题,形成会议议程(初稿)报区国资委主任审定。第十条会议议程确定后,国资办应在开会前3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送交区国资委会议各参会单位,如为临时增加的议题,至少应在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如会议材料涉及不适宜公开的内容,应于会议现场发放。第十一条区国资委会议原则上应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区国资委举行会议时,区国资委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区国资委主任说明原因,并委托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区国资委可邀请区人大财经和城建环资委、区政协经济委、区纪委以及区委5组织部列席会议,并通知议题涉及的政府有关部门参会。第十二条区国资委会议由区国资委主任主持。第十三条涉及保密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前宣告。第十四条区国资委会议议事程序:主持人提出议题;议题涉及部门(单位、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简要汇报情况;各参会单位展开讨论;区国资委成员单位充分发表意见;区国资委主任做出决定。第十五条区国资委会议由区国资办做好相关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发送、会务准备、会议签到、会议纪要撰写等工作,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第十六条会议纪要由区国资办主任审核并征求各参会单位意见后报区国资委主任审定签发。会议纪要分送区国资委各成员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区各直管企业。第十七条区国资委决议由区国资办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第十八条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坪山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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