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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财国库[2005]1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财政性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随着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和部门预算改革的深入,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直接拨付到各收款人和用款单位,为规范财政直接支付的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现就《北京市海淀区财政性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附:北京市海淀区财政性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办法(试行)二○○五年二月四日主题词: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通知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办公室2005年2月6日印发共印15份2附件:北京市海淀区财政性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直接支付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海淀区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海淀区预算单位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海淀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代理银行根据区财政局签发的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服务、工程的供应商及统发工资个人等)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单位)账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需直接支付的所有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后,不改变预算单位的会计管理职责。第二章财政直接支付实施范围3第五条财政直接支付的类型(一)工资性支出:纳入工资统发范围的人员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列入《政府采购品目项目表》中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的采购。(二)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基本建设投资中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三)其他专项项目:1、科技三项费支出2、房屋租赁费支出3、区政府对企业的各种奖励、扶持资金和补助等支出4、其他专项类支出第六条上述财政直接支付的类型,本着积极稳步实施的原则。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有选择、有重点、分步骤地推进改革。第三章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业务程序第七条财政直接支付原则上由各预算单位或主管部门每月10日——20日提出直接支付申请和申报用款计划,基本建设项目需提前30日报直接支付申请,财政按工作程序,6日内拨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第八条财政直接支付的预算批复以基层预算单位和主管部门为直接支付主体。4第九条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基层预算单位需财政直接支付时,依据年度预算和追加预算在财政专网上申报用款计划,同时填写《海淀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一),并附有关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报财政支付中心。主管部门需向收款人或用款单位支付资金时,依据年度预算和追加预算在财政专网上申报用款计划,同时填写《海淀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二),并附有关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报财政支付中心。政府采购项目需直接支付时,由政府采购办提供《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财政直接支付通知单》和《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财政支付中心。预算单位需在财政专网上申报用款计划。与区财政没有直接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和企业,需直接拨付资金时上报《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附件三),由主办科室进行汇总上报财政支付中心。第十条财政直接支付审核和资金拨付过程(一)财政局国库科对预算单位上报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并于2日内向财政支付中心下达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二)财政支付中心对基层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办上报的直接支付申请,根据部门预算确定专项项目、项目进度、金额以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核。5对预算单位手续齐全的直接支付申请,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三)对审核无误的直接支付申请,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支付中心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支付资金的次日将支付信息反馈给财政支付中心。第十一条财政直接支付的信息反馈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支付后,开具《海淀区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发至预算单位,作为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第十二条财政直接支付的会计处理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海淀区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有关凭证(购货发票等),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后,对主管部门经办的项目,主管部门收到《海淀区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后,需做相应的列收列支会计核算。第十三条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退票,代理银行要及时通知财政支付中心,财政支付中心核实原因后,对需要再支付的资金,重新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支付手续。6第四章各种类型财政直接支付适用范围具体程序和提供的资料第十四条预算单位所提供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的帐户信息及所附支付凭证(资料)应真实、合法,并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签字,加盖本单位的公章、经办人签字。第十五条预算单位所附支付凭证(资料)中各种复印件需与原件相符,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单位公章。第十六条工资性支出适用范围、具体程序、提供的资料工资性支出适用范围、具体业务程序、支付时提供的信息,按照《海淀区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海财预[2004]179号)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政府采购支出适用范围、具体程序和提供的资料(一)适用范围:预算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和追加预算中安排的车辆购置、列入专项项目中集中采购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的支付。(二)具体程序:政府采购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由预算单位依据年度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结果申报用款计划,由政府采购办依据采购机构的采购结果填写《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财政直接支付通知单》(一式两份)及有关支付附件7(资料)报财政支付中心。对一次付清全款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提供的支付附件(资料)包括《政府采购合同》原件或〈协议书〉原件、《验收报告》原件。对分次付清全款的政府采购项目,首次付款申请时需提供的支付附件(资料)包括《政府采购合同》原件或〈协议书〉原件;第二次及二次以上付款时,只需提供《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财政直接支付通知单》(一式两份);支付尾款时,提供预算单位《验收报告》原件。其余程序按第三章业务程序处理。第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适用范围、具体程序和提供的资料基本建设项目适用范围、具体程序和提供的附件等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科技三项费支出适用范围、具体程序和提供的资料(一)适用范围:年度预算中安排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等科学技术三项经费的支付。(一)(二)具体程序:科技三项费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由主管部门依据年度部门预算申报用款计划,同时填写《海淀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二)一式两份及有关支付凭证(资料)报财政支付中心。首次支付时需提供的支付附件(资料)包括“北京市海淀科技项目任务书”原件,已支付的单位二次以及二次以上8支付时不需提供“北京市海淀科技项目任务书”,只需提供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其余程序按第三章业务程序处理。第二十条房屋租赁费支出适用范围、具体程序和提供的资料(一)适用范围:年度部门预算和追加预算安排的本单位租用办公用房租金的支付。(二)(二)具体程序:房屋租赁费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由预算单位依据年度部门预算和追加预算申报用款计划,同时填写《海淀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一)一式两份及有关支付附件(资料)报财政支付中心。首次支付房屋租赁费时,需提供的支付附件(资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骑缝章(单位公章)。以后再支付时只需提供“海淀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如出租方为两个以上单位,需由预算单位确定收款出租方。其余程序按第三章业务程序处理。第二十一条区政府对企业的各种奖励、扶持资金和补助支出等适用范围、具体程序和提供的附件(一)适用范围:年度预算和追加预算安排的政府对企业的奖励、扶持资金和补助资金的支付。9(二)(二)具体程序:政府对企业的奖励、扶持资金、补助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由主管部门或经办单位依据年度预算和追加预算申报用款计划,并填写《海淀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二)一式两份及有关支付附件(资料)报财政支付中心。与区财政没有直接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和企业,需直接支付资金时填写《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报财政局主办业务科室,主办业务科室审核汇总后,填写《海淀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二)及有关支付附件(资料)报财政支付中心。第二十二条其他专项类支出适用范围、具体程序和提供的附件(一)适用范围:除上述项目以外的专项类支出。(二)具体程序:其他专项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由主管部门或预算单位依据年度预算和追加预算申报用款计划,并填写《海淀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一式两份及有关支付附件(资料)报财政支付中心。有关支付附件(资料)包括合同或协议书等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骑缝章(单位公章)。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因申请材料不真实、申请材料内容有瑕10疵,而导致在直接支付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区财政局在对材料尽到应有的审核义务后,应由申请单位承担。第二十四条因申请项目不合法、违反禁止性规定或违背现行政策,导致在直接支付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申请单位和区财政局共同承担。第二十五条在财政直接支付的申请和拨付过程中,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将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2月15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11附件三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单位填写单位名称主管部门:法人代表法人代码证书号财务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单位地址及邮编备案账户名称开户行开户账号账户性质备注备案理由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单位公章日期银行予留印鉴注明:1、账户性质是指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2、此表由单位填写后,送交主管业务科室备案。3、请在备注栏注明是否已向财政提供该单位的账号,是否以本次提供的账号为准。12海淀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一)(基层预算单位填写)单位名称:(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单位:元.角.分序号预算科目项目指标文号收款人合同金额累计已支付金额本次申请金额备注开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1234预算单位审核意见(填报单位)支付中心审核意见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主任付主任经办人说明:1.申请书及所附支付凭证和资料应真实、合法,并承担因其不真实、不合法而引起的付款责任。2.申请书支付的款项将全部用于预算规定的用途.3.申请书支付的款项完全符合年度预算规定的类别及额度,并承担因审核有误导致的超支责任.4.如果以前已向财政提供本单位的银行账号,请在备注栏内说明.13海淀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二)(主管部门填写)单位名称:(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单位:元.角.分序号预算科目项目指标文号收款人合同金额累计已支付金额本次申请金额备注开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1234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填报单位)支付中心审核意见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主任付主任经办人说明:1.申请书及所附支付凭证和资料应真实、合法,并承担因其不真实、不合法而引起的付款责任。2.申请书支付的款项将全部用于预算规定的用途.3.申请书支付的款项完全符合年度预算规定的类别及额度,并承担因审核有误导致的超支责任.4.如果以前已向财政提供本单位的银行账号,请在备注栏内说明.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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