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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货币银行学》第5章 中央银行
第五章中央银行第一节中央银行的产生和发展第二节中央银行的体制比较第三节中央银行的性质和职能第四节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第一节中央银行的产生和发展一、中央银行产生的历史必然性1、信用货币的发行。银行破产和经营不善导致银行券不能及时兑现的情况时有发生;分散发行的货币流通范围与社会化大生产不适应;多种货币与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本质之间的矛盾给社会生产和流通带来困难。2、票据交换和清算。票据交换和结算业务的增长和日益复杂,客观上需要由权威机构集中进行;3、银行的支付保证能力。银行支付发生困难情况的发生既损害了存款人利益,又不利于银行业的稳定,适当集中银行的一部分现金作为准备金,由权威机构作为最后贷款人帮助克服支付困难成为必要。4,金融业的监管管理。缺少统一规则的竞争使金融秩序经常出现混乱。金融业监管的技术性很强,需要技术能力和操作手段,因此需要在业务上与银行有联系的机构担当。二、中央银行的产生和发展1、中央银行产生的两种方式:一种是由一般的商业应行演变而成。如英格兰银行。另一种是由政府的设计下直接为担负中央银行职能而设立的。如美国的联邦储备系统。1656年,瑞典里克斯银行建立,1668年被收归国有,执行部分中央银行职能1694年英格兰银行建立,被赋予货币发行特权,成为世界第一家中央银行。2、中央银行制度的发展过程第一阶段:1、中央银行的初创时期(17世纪中叶——1843年)只有少数国家建立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1694)最早具有中央银行的基本性质和特征。建立英格兰银行的初衷是为英国政府筹集和提供资金,作为交换条件,英国政府不允许在伦敦建立其他股份制银行和发行货币。1833年国会通过法案,规定英格兰银行的银行券是全国唯一的法偿货币。2、中央银行逐步成熟(职能完善)时期(1844年——1930年代)各国开始认识到中央银行的地位和作用。1844年英国国会通过《皮尔条例》,将英格兰银行分为发行部和银行部,将货币发行业务和银行业务分离,奠定了现代中央银行的组织模式。货币的发行权逐渐集中到英格兰银行。随英格兰银行地位的提高,很多商业银行都将存款存入英格兰银行,便利了商业银行之间划拨清算,1854年英格兰银行成为英国的票据中心,实行对各银行之间清算差额进行结算的方法,极大地简化了结算手续。英格兰银行成为各国仿效的榜样。至1913年,有29个国家建立了中央银行。1920年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召开的国际经济会议上,提出了各国应尽快建立中央银行制度。其间有40几个国家建立了中央银行。我国于1928年建立了中央银行。3、第二次世界大战——今中央银行地位增强。为了利用中央银行推行财政金融政策,各国加强了对中央银行的控制,法国于1945年,英国于1946年将法兰西银行和英格兰收归国有。德国由国家投资创建了德意志联邦银行。美国通过《充分就业法》、日本通过《新银行法》,在法律上规定了中央银行在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方面的职责。英格兰银行的发展史:它成立于1694年,是最早的私立股份制银行。1833年,英国国会规定英格兰银行发行的银行券具有无限法偿资格。1844年,英国首相皮尔主持通过了《英格兰银行条例》(又称《皮尔条例》)。1854年成为英国银行业的票据交换中心。到1872年,她又开始担负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到1928年,只有英格兰银行发行的银行券在流通中使用其它的全部退出流通领域。美国中央银行的发展史:1791年,美国国会暂时批准了一家国民银行,但是在各个州银行的反对中于1811年停业。1816年成立了美国第二银行,它也遭到了同样的命运,于1836年宣告终止。经过周密的研究,美国于1913年通过了《联邦储备条例》,从而宣告了美国中央银行制度的确立。中国的中央银行在清政府和北洋政府时期,户部银行和交通银行都曾部分行使过中央银行的职能。新中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它于1948年成立于石家庄。第二节中央银行的体制比较一、中央银行的所有制形式1、国家所有的中央银行绝大多数国家,中国2、半国家的中央银行日本、比利时3、私人股份制中央银行意大利、美国4、无资本金的中央银行韩国二、中央银行的组织结构(一)单一中央银行制国家单独设立中央银行的机构,使之全面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绝大多数国家,如英、法、日、意大利、瑞士等。特点:权力集中、职能齐全,可设分支机构。(二)联邦中央银行制在实行联邦制的国家中,央行也采用联邦制,即央行作为一个体系存在。它由若干相对独立的地区中央银行组成。(德国、美国)特点:权力和职能分散。美国:除在首都设立联邦储备委员会外,将全国划为12个联邦储备区,每区设1家联邦储备银行,12家共同组成中央银行。但随着联邦储备委员会权力的强化,美国有向单一中央银行制转化的趋势。附:复合中央银行制。它是指国家不专门设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银行,而是由一家大银行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又经营一般银行业务的银行管理体制。这种复合制度主要存在于前苏联和东欧等国,我国在1983年以前也一直实行这种银行制度。跨国中央银行制度。即由参加某一货币联盟的所有成员国联合组成的中央银行制度。采用这种银行制度的有西非的货币联盟所设的中央银行。准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并没有通常意义上的中央银行制度,只是由政府授权某个或某几个商业银行,或设置类似中央银行的机构。部分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体制。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是其典型代表。香港金融管理局具有执行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督的双重职能。其职能虽与中央银行大致相符,但由于它不发行钞票,不是政府的银行,故而被称为准中央银行。港元是由政府通过法律授权汇丰银行、渣打银行、中国银行发行。三、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实际上是指中央银行作为主管国家货币政策垄断货币发行的机构,究竟应该在多大程度上独立于最高行政机构的意志。(一)关于中央银行独立性的争论通过对历史的观察,如果中央银行要是丧失了独立性,往往会沦为政府弥补预算赤字的工具。因为政府关注眼前利益,迫于各种利益集团的压力,政府就可能滥伐钞票造成通货膨胀。所以支持中央银行独立性的主要理由是:有了足够的独立性就能更好地维持货币的稳定,有利于控制通货膨胀。反对者认为:整个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应该是一个统一的经济整体,都应该由最高的行政首脑来控制进行,货币政策必须和财政政策有效地配合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通过事实和经验来看,似乎经验证据是赞同赋予中央银行一定独立性的,因为经济学家研究发现,中央银行独立性越高的国家货币稳定程度越高。(二)中央银行与政府关系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1、中央银行自有资本的所有权:全部国有、半国有、私有。中央银行的资本所有权与其独立性并无直接的联系。2、中央银行的隶属关系:1)独立性最强的形式是中央银行直属于国会。2)中央银行从属于财政部。(这种情况独立性较低)3)财政部与中央银行是平级单位,直接受政府领导。(中国)3、中央银行总裁与理事的任命:政府一般拥有任命权或提名权,这是政府对中央银行进行控制的重要手段。但有的国家,政府的这项权力也受到多方面的制约,例如美国。4、中央银行与财政部的资金关系:这是中央银行能否执行独立的货币政策的关键,是中央银行独立性高低的具体体现。5、中央银行决策机构中是否有政府的代表:这是中央银行独立性高低的重要标志。按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程度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1、独立性较大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中央银行直接对国会负责,之间向国会报告工作,获得国会法授权后可以独立地制定货币政策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政府不得直接对他发布命令、指示,不得干涉货币政策。如果中央银行与政府发生矛盾,通过协商解决。美国和德国等属于这一模式。2、独立性稍次的模式所谓独立性捎次的模式是只中央银行名义上隶属于政府,而实际上保持着一定的独立性。有些国家法律规定财政部拥有对中央银行发布指令的权利,事实上并不使用这种权利。政府一般不过问货币政策的制定,中央银行可以独立地制定、执行货币政策。英格兰银行、日本银行属于这一模式。3、独立性较小的模式这一模式的中央银行,接受政府的指令,货币政策的制定及采取的措施要经政府的批准,政府有权停止、推迟中央银行决议的执行。属于这种模式的典型是意大利银行。四、中央银行的管理体制1、双线多头银行管理体制(美国、加拿大)双线:联邦、州(省)两级管理多头:有多个管理机构所谓多头就是根据金融业内各种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由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实行监管的体制。这种体制往往都与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有关,最典型的是将金融业务分成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类,由中央银行、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和保险监督委员会分别对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实行监管。美国在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有:联邦储备体系,负责管理会员银行和所有银行控股公司。货币监理局(署),隶属于财政部,负责对联邦注册银行的审批和检查。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对加入联邦存款保险银行的监管。联邦住宅贷款银行及其下设的联邦储贷保险公司,监管储蓄银行和储贷协会。全国信用合作社管理局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州一级,美国50个州都有各自的法律,都有银行监理官和监管机构。2、一线多头银行管理体制一线:只有中央一级管理多头:多以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为主体法国、德国3、高度集中的单一银行管理体制央行全权负责银行体系的监管工作。英国,绝大多数国家。我国1984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专司中央银行职责,作为金融管理当局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实行监管,可以说实行的是单元金融监管体制。1992年国务院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负责证券市场的监管,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将此权限也移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专司保险监管职能。至此,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完成向单线多头监管体制的转变,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对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监管。2003年,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专司对银行的监管。第三节中央银行的性质和职能一、中央银行的性质中央银行是不易盈利为目的、统管全国金融机构的官方或半官方组织。中央银行作为国家银行,它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和最高管理机关,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的货币金融政策,享有国家赋予的垄断货币发行及其他各种特权。作为国家管理金融的机构,它不直接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办理日常的存贷款业务,而是面向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仍然是银行。作为国家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部门,调控方法和手段既有与其他国家行政部门相同的行政方法、行政手段,但更多的是经济手段,具有自愿性和有偿性。利用金融业务活动实现其管理目标。建立央行的宗旨1)向社会提供可靠的良好的信用流通工具和支付手段,满足生产和流通的客观需要;2)制定货币政策,调节货币供给总量,使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基本保持平衡,保持货币价值稳定,促进经济稳定发展;3)履行国家管理金融的职责,对金融实行有效监督和管理,提高金融效率和维护金融信誉;4)代表政府和金融业,调节国际金融关系,管理对外金融活动。央行业务活动原则相对独立性应处于超然地位,在执行业务活动时,不应受到行政和其他部门的干预。不以盈利为目的避免与其他银行争利;保持控制金融市场的力量。不兼营一般银行业务以免不合理竞争而威胁其他金融机构生存.保持央行权威,以领导其他金融机构。公开性定期公布业务状况,使社会及时了解货币政策,了解实施后所产生经济后果。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银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一、发行的银行:两方面含义:首先、中央银行垄断银行券的发行权。其次、中央银行是最高的货币管理当局,控制整个经济中的货币供给量。二、银行的银行:1、集中保管各商业银行及其它存款机构的准备金2、组织全国范围内的清算。3、最后贷款人。三、政府的银行1、代理国库。2、充当政府的金融代理人
本文标题:《货币银行学》第5章 中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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