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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系统预防职务犯罪讲座远离职务犯罪铸就幸福人生第一讲人民检察院简介第二讲职务犯罪概述第三讲税务系统的职务犯罪第四讲检察官寄语第一讲人民检察院简介右玉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检察机关主要职权·检察机关的管辖权《宪法》第129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宪法》第133条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一、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二、检察机关主要职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地域管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犯罪案件,也就是犯罪行为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三、检察机关刑事案件管辖权第二讲职务犯罪概述右玉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2013年3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全体会议时指出:“预防职务犯罪就是出生产力,我很以为然”。充分肯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反腐倡廉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对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今年的反腐力度空前加大。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性•习近平强调,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贯彻执行法规制度关键在真抓,靠的是严管。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必须一手抓制定完善,一手抓贯彻执行。要强化法规制度意识,在全党开展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制度意识、纪律意识,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氛围,坚持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规制度没有特权、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要加大贯彻执行力度,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确保各项法规制度落地生根。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监督制度,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对违规违纪、破坏法规制度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要坚决严肃查处,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防止“破窗效应”。习近平谈反腐:坚决防止“破窗效应”一、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界定1、职务犯罪的概念: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2、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一)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务的,以贪污罪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二)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三)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四)私分国有资产罪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六)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四百零四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八)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第四百零五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讲税务系统的职务犯罪右玉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古往今来,兴国安邦,税收是关键。税收代表着国家行使强制性的权力,税务人员也处于一个特殊位置,这本是一项光荣而神圣的使命。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机关,税务人员手中握有一定的行政管理和税收执法权,经常与纳税人打交道,处于利益的分配点上,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和发生职务犯罪。因此,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是税务系统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门,也是搞好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要求。(一)概念:指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税收执法权或行政管理权,以牺牲国家或集体权益为手段,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等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一、国家税务总局通报的8起典型案例1、2014年5月23日,广东省增城市国家税务局新塘分局原副局长陈国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两个月。2、2013年12月,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国税局税源管理一科副科长唐芝艾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3、2015年5月6日,宁夏自治区石嘴山市国税局稽查局原副主任科员贺惠琴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4、2013年3月19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国税局票证中心王维强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5、2014年3月5日,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国税局副局长王彦臣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6、2014年4月,江苏省常州市国税局稽查局科员蔡强犯受贿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7、2013年12月,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国税局虬城分局局长吴宁松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8、2013年12月,广西自治区桂林市地税局调研员李玲清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二)税务系统职务犯罪主要特点:(1)案件多发生在基层;(2)连续作案的占多数;(3)后果通常很严重;(4)女性犯罪所占比例上升;(5)隐蔽性强,手段智能化;(6)多发生在税收执法权的运行过程中。(三)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1、占有型职务犯罪这类犯罪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家税款或公款据为己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具体表现有:收税不开票,开大头小尾票、贪污税款、异地转移税款、从中谋取非法利益予以私分,中饱私囊,将公款、公物占为己有。2、渎职型职务犯罪这类犯罪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尽职、不负责,导致国家税款严重流失。具体表现为:收人情税、关系税,超越权限减免税收,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擅自认定,不该停业、废业的办理停业废业;玩忽职守,致使国税税收少征漏征,误退、多退;违反执法程序,超越职权,滥用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该查封扣押的违法查扣,严重侵犯纳税人的权利,造成严重政治影响。3、交易型职务犯罪这类犯罪人员利用工作职务作为交换资本,以权谋私,以税谋私,具体表现为利用税务检查、违法违章处罚、人事管理等权利索贿受贿、收受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严重影响公务活动;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人或下级机关私人开支的费用;以各种名义和借口向所管辖的纳税人借钱借物,借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收受或索要纳税人礼品、礼金和证券。4、徇私舞弊型职务犯罪这类犯罪人员往往出于个人的不法或不正当目的,以这种徇私舞弊的行为,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具体表现为:工作责任心差,随心所欲,徇私枉法,不能尽职尽责,该收不收,该查不查,少征或不征税款。(四)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成因税务部门出现的种种违法违纪案件,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源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不到位”。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有些税务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始终没有足够的认识,极少数干部轻视政治理论的学习,放松对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立场不坚定,经不起金钱诱惑和享乐主义的侵蚀,滋生了以税谋私、以权谋私思想,致使某些部位和环节权力失控,个别税务干部蜕变为违法犯罪分子。二是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从上到下,从系统内到系统外,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制度不可谓不多,但有些制度约束力不强、操作性不强。最为关键的就是这些制度没有得到严格的贯彻、很好的落实,往往是写在纸上的多、说在嘴上的多,监督检查的少、认真落实的少,致使少数税务干部步入歧途。三是管理体制不到位。应该说,随着“金税工程”的全面启动,为税收工作注入了新的生命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成效明显。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开放搞活,企业经营方式的多元化发展,税收管理方式、办法总是表现出它的滞后性,不能用先进的、超前的税收管理方式来引导经济的健康发展,从而有效抑制税务人员违法活动的滋生。四是监督管理不到位。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监督的形式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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