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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标准样品项目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标准样品(原称国家实物标准)的管理,提高标准样品的质量,确保技术标准在不同时间和空间实施的一致性,促进我国技术标准水平的提高,使标准样品成为推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科学技术创新的有效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实物标准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程序。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立项、评审和发布的国家有证标准样品。第三条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发布;并委托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简称全国标样委)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监督和管理。第二章计划立项第四条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项目的立项原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家科技发展规划、标准化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创新、文字技术标准有效性验证、实验室认可的需要等等。第五条任何符合国家标准样品生产者资质要求(见附件二)的单位均可根据需要提出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项目(见附件三),并填写《研复制国家标准样品项目建议书》报全国标样委。第六条全国标样委应在收到《研复制国家标准样品项目建议书》之后,及时召集有关专家,对立项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第七条通过审查和协调后的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项目经全国标样委汇总,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上报的《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项目汇总表》及时在网上公示一个月,在没有技术上合理的反对意见后,批准下达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项目。第三章计划实施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GB/T15000《标准样品工作导则》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填写《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项目任务合同书》(简称《任务书》),并对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全责。第九条全国标样委组织分技术委员会、专业工作组根据《任务书》的内容对已下达的国家标准样品计划项目进行监督实施。第十条全国标样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计划项目提出增补、延期或撤销的建议,经国家标准委同意后实施。国家标准样品计划项目调整程序见附件三。2第四章标准样品的评审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完成国家标准样品的研复制工作后,向技术归口单位提出评审申请(见附件四)。第十二条技术归口单位根据研制单位的技术特点,组织专家对其提供的《研制报告》、《定值报告》(见附件五)和《国家标准样品证书》内容等技术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对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改进,审查合格后方能召开评审会。第十三条评审会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如有必要,可对被评审标准样品安排现场符合性检查。第十四条评审会结束时,须形成标准样品评审专家评定意见书和标准样品评审专家签字名单,完成《评审会登记表》。评审意见中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充分性、有效性、可靠性和标准值的溯源性及测量不确定度给予明确的结论。第十五条评审合格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汇总相关材料,并根据评审意见的要求,对相应的技术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上报所属的技术归口单位进行程序审查(见附件六)。未通过评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找出原因并进行整改,经形式审查后重新进行评审;二次评审后仍不能通过的项目将被终止。第五章国家标准样品的批准、发布第十六条按要求完成的计划项目经全国标样委审查后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国家标准样品编号方法如下:第六章国家标准样品的管理第十七条在国家标准样品批准发布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到全国标样委秘书处办理国家标准样品证书(见附件八),包括国家标准样品成果证书(供项目承担单位用)、国家标准样品使用证书(随国家标准样品提供给使用者)和国家标准样品标识。第十八条所有的国家标准样品必须附带相应的国家标准样品证书和标签,证书封面必须注明有效期。无证书、超过有效期的标准样品不得发行和销售。被替代标准样品号年代号二级类目代号(大流水顺序号,不按分类重排,便于管理和随机查找)一级类目代号(见附件七)国家标准样品(国家实物标准)代号()3超过有效期的国家标准样品必须对其标准值的溯源性和测量不确定度等数值进行重新确认。重新确认的程序原则上与本程序第四章规定的要求相同。由全国标样委根据具体情况办理。第十九条对有效期较短的标准溶液、标准气体等国家标准样品的有效期按照有关技术导则的要求界定,并由全国标样委、全国标样委分委员会组织专家定期对其进行有效性确认。第二十条当国家标准样品研制单位根据研究结果提出延长标准样品的有效期时,需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研究结果(见附件九),经全国标样委审查后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第二十一条全国标样委对国家标准样品研制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技术资料,应按标准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归档,并加以保密;已存档的技术资料一律不许外借。第二十二条凡涉及专利权的国家标准样品,其权利的维护责任由国家标准样品的研制单位承担。第二十三条国家标准样品是国家标准的一种,其成果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国家标准样品,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国家或部门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二○○九年五月十五日附件一:国家标准样品项目管理流程图附件二:国家标准样品生产者资质要求附件三:国家标准样品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附件四:国家标准样品评审要求附件五:国家标准样品《研制报告》、《定值报告》内容的规定附件六:国家标准样品报批要求附件七:国家标准样品一级类目代号附件八:国家标准样品证书管理实施细则附件九:国家标准样品有效期延长申请程序4附件一:国家标准样品项目管理流程图目录查重市场需求填补空白自主开发项目申报汇总计划批准发布立项公告报批发布公告立项申请中止申报项目正式审核(专家评审会)项目终止颁发证书录入数据库出版目录承担单位研制过程控制形式审查程序审查专家论证不合格合格合格未通过不合格合格二次未通过合格5附件二:国家标准样品生产者资质要求1总则1.1为使我国标准样品的研复制工作与国际接轨,全国标样委鼓励研制单位申请满足GB/T15000.7《标准样品工作导则(7)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的通用要求》的RMP能力认可工作,并将对国家标准样品生产者逐步实施资质确认备案制度。1.2达到“国家标准样品生产者资质”要求并在全国标样委备案的单位、机构,在申请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立项时具有优先权。1.3全国标样委将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根据GB/T15000.7及各专业的技术特点组织相应专家组对国家标准样品生产者实施资质确认工作。2技术要求2.1具备所申请专业的实验室条件,具体包括:2.1.1具有适应相应技术标准中规定的实验技术资源(包括实验室面积、环境条件等)。2.1.2具有3~5名获得相应培训资格的技术操作人员。2.1.3具有适合于相应技术标准中要求的仪器、设备以及必要的附属设施。2.2建立了相应的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发布了相应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2.3具有如下业绩的,对上述两个基本条件(2.1、2.2)可以酌情减免审查(重要性按序号递减):2.3.1获得过相应技术领域ISO导则34(GB/T15000.7)认可证书。2.3.2获得过相应技术领域中的实验室技术能力认可或实验室认证证书。2.3.3承担过同类国家标准样品(物质)、行业标准样品(物质)的研复制工作。2.3.4长期参加相应专业技术领域中的国际、国内、行业比对试验。2.3.5近期参加过相应技术领域中的国际实验室间的合作研究。6附件三:国家标准样品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项目的管理,建立快速反映市场需求、公开透明、高效的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运行机制,特制定本细则。1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的立项目的:确保文字技术标准在不同时间和空间实施的一致性。2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项目的提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属的各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标准化主管机构、各个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标样委各个分技术委员会和各个专业技术工作组、以及各研制单位根据上述各种需要,均可以提出国家标准样品计划项目的建议(格式见附表1、附表2),报全国标样委。3技术归口单位收到研复制建议书后,对计划项目进行审查、协调,确定是否适合立项。原则上,每三个月汇总编制一次《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项目汇总表》,经全国标样委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急需项目随时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上报的《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项目汇总表》在网上公示一个月,在没有技术上合理的反对意见后,批准下达该《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项目汇总表》。5在执行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5.1国家标准样品计划项目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准则和内容是:(1)确属急需研制的项目,可以增补;(2)确属技术上或管理上的原因需要对研制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可以适当调整,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可提出延期申请;(3)确属在现实条件下不宜研制的项目,可予以撤消。5.2国家标准样品计划项目调整的程序为:(1)凡符合上述调整原则和内容的项目,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填写国家标准样品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格式见附表3)。经全国标样委审查同意后,正式以书面文件的形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由全国标样委以文件形式正式通知项目承担单位;(3)调整的理由不充分,申请未被批准时,承担单位必须依据原计划执行,否则取消该单位当年申请研复制国家标准样品的资格;(4)需延期的项目应在项目到期前半年提出延期申请,经全国标样委秘书处审查同意后,正式以书面文件的形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6技术归口单位应按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的《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项目任务合同书》(格式见附表4)内容跟踪已下达的国家标准样品计划项目的进展情况。6.1当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进行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时,技术归口单位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帮助承担单位找出研制过程中的关键技术难点,提出科学、合适的研制方案,确保项目得到有效的实施。6.2若完成项目确有困难,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材料加以说明,经全国标样委核实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止该项目。77在执行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的过程中,如未能按期完成且未申请延期的项目,到期后该计划将自动作废。8研制单位应按时完成国家标准样品项目计划。8.1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项目计划应与待批准发布的标准样品相对应:即一个计划项目编号对应一个国家标准样品编号。8.2对本年度项目完成率未满70%的项目承担单位和技术归口单位,原则上不再下达下一年度的研复制计划项目。9复制国家标准样品应按研制新标准样品程序申报年度计划,经全国标样委审查报国家标标准委批准后方可进行。9.1复制国家标准样品的计划原则上由该项目的研制单位提出,若该项目的研制单位放弃其复制计划的申报,可由其他单位提出该项目的复制计划。9.2若项目研制单位无意进行复制、又不放弃复制权时,在该标准样品有效期满后,将由技术归口单位根据该项目的申报情况安排新的申请单位进行相应的研制工作。8附表1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项目汇总表序号项目名称(标样名称)标样类别研制或复制起止时间主管部门技术归口单位研制单位国际同类标准样品情况备注9附表2研复制国家标准样品项目建议书(略)附表3国家标准样品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标准样品名称计划项目编号申请调整的内容理由和依据研制单位单位名称: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公章)年月日技术归口单位单位名称: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公章)年月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意见年月日注:可添加附页予以说明10附表4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项目任务合同书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起止日期: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二○年月11一、基本信息:项目承担单位单位开户行、账号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财务联系人联系电话二、项目内容:项目总体目标项目进度安排标准样品数量及规格三、批准发布情况:组织评审单位批准发布时间国家标准样品编号拟办理标样证书数量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承担单位意见年月日
本文标题:国家标准样品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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