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理论文章 > 公司经济合同法律审核规定(简单版)
公司经济合同法律审核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公司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程序,规范重大经济活动法律监管制度,保证对外签订重大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徽兴隆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本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以及本公司所属各部门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本公司所属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合同审核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对外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及合同管理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买卖、借款、租赁、担保、保险、建设工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所有方面的经济合同。第四条本公司负责办公室负责公司所有的合同评审工作,并对原始合同负有保管存档责任。第五条合同法律审核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审核原则。第二章审核内容第六条合同审核部门对下列合同事项依法进行审核:(一)合同形式。合同形式应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标准合同文本。(二)合同实质性条款。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9、以及《合同法》规定中的其他约定。(三)合同效力。签订合同应主体合格,意思真实,目的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合同中不得含有无效条款。第七条业务部门对经审核的合同有实质性条款变动的,应将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再审。第三章审核程序第八条合同的受理。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拟签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进行审核。有关材料不全的,合同审核部门应要求业务部门及时补全。合同审核部门应对送审的合同进行登记,送审人和受理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第九条审核意见审批。合同由提交合同文本的经办人开始签署审核初步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复核后,会同相关领导签署意见,最后提交公司领导审批。第十条审核意见反馈。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合同经办部门的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相关业务部门,并将送审合同文本原件、相关材料送交公司办公室备案。审核重大经济合同应召开合同审核部门专题会议,实行集体审核制度。第十一条审核期限。销售合同原则上应在开始办理合同当日内完成对合同评审及相关工作的程序。如确因某个人的缺席在电话通知经确认后同样认可合同有效,对于重大复杂的合同可延长至三个工作日完成。第四章档案管理第十二条合同管理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送审合同的接收、登记备案,并将送审合同及相关材料、审核意见的复制文本予以归档。第十三条合同及档案管理实行分类编号管理,按照合同名称分类归档,并按照审核顺序制定编号,做到管理规范。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本公司法规处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公司经济合同法律审核规定(简单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8725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