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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汀罗镇人大代表培训讲稿(提纲)第一部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人民代表大会简介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2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选民(在直接选举中)或选举单位(在间接选举中)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对于保证各级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是非常重要的。2、人大和它的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三、我国为什么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因为这种政治制度最符合中国国情,并能够使国家权力最终掌握在人民手中。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56个民族的国家。这样的国家要管理好,必须有合适的政权组织形式,那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便于人民群众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各项权力。坚持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办事,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也是我们国家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克服各种困难、保持长治久安的可靠保证。3四、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一)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我国宪法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作了原则规定,地方组织法具体规定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3)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4)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5)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6)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7)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8)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9)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10)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11)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12)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13)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第二部分人大代表的产生及权力、义务4一、各级人大代表的产生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依照法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的。1、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普遍的。凡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痴、苶、呆、傻人员不能行使权利的人员和检察院、法院决定暂时停止行使权利的人(涉及国家安全犯罪或重大刑事犯罪)除外。2、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即间接选举。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3、选举的具体步骤是,一是划分选区,确定代表名额;二是进行选民登记,并张榜公布;三是提名推荐、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四是投票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要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二、代表的性质和地位人大代表的性质是: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人大代表的地位是: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5三、代表的职权我国各级地方人大代表除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外,还享有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特有的权利。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权利有:(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6)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有:(1)活动权,参加代表小组开展的代表活动;(2)视察权,视察分集体视察和个人执证视察两种。(3)约见权,依法约见本级和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4)提议临时召集代表大会会议权;(五分之一以上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5)列席会议权;(旗人大常委会列席居住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列席常委会会议、工作委员会会议等会议的权利)(6)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此外,人大代表被罢免时有申诉的权利,在执行代表职务时,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和言论免责权,并在时间、经济和物质上受到保障。四、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1.言论自由特殊保护。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代表6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2.人身特殊保护。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代表法进一步扩大了人大代表人身特殊保护的范围和内容,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这里所指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主要有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代表法有关乡级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的规定与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规定有所不同,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即乡级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这里采取的是事后通报制,而不是事前许可制。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享有人身特殊保护的权利,其目的在于保证人大代表依法执7行职务,防止有关机关对代表进行打击、报复、陷害,这是我国人民代表人大制度在代表地位上的具体表现。当然,人大代表享有人身特殊保护权利,并不意味着人大代表是特殊公民,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代表如果有违法犯罪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人大代表应当格外珍惜这一权利,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不辜负人民的重托。3.执行职务的物质保障。有关法律规定,一是代表离开原单位执行代表职务,原待遇不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二是国家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物质上的保障,主要是交通、食宿、会议、误工补贴等。三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和必要条件。4.执行职务的时间保障。代表法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至于代表个人安排的联系、走访选民等活动,应尽量安排在业余时间进行。五、代表的义务代表法中没有专章规定人大代表的义务,但对代表提出了要求,也就是代表应尽的义务,主要有六项:一是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的机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8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是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是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是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是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便民服务;六是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下派,勤勉尽责;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部分人大代表如何提出议案和建议一、代表议案的概念、条件和范围1.议案的概念。议案是人大代表向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事原案,也可以说,议案是人大代表讨论、解决某一问题的办法、措施、意见和方案。2.议案的条件。(1)从提出议案的主体来说,要具备提议案的法定资格或符合法定的代表联名人数。县级人大代表必须有10人或以上联名提出。乡、镇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2)从议案的内容来说,所提议案的内容必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3)从议案提出的9时间来看,所提议案必须符合法定时间要求。一般代表大会规定了议案提出的截止时间规定。3.议案的范围。具体地说,代表可以向有立法权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的议案。代表可以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决议的议案。如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问题,有关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问题,改革开放中的重大举措,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生活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带有全局性的问题,以及其他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大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问题和事项等。总之,议案内容应当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不是一般性的问题,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和不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一般性问题,不宜作为议案提出,可以作为建议、批评、意见提出。4.代表提出议案应当认真准备。一是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打好坚实的思想、理论、政策和法律基础。二是精心选题。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全县、全乡(镇)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确定议案的选题。三是事先围绕准备提的议案的有关问题和事项开展调查研究。10代表要掌握有关问题的全面情况,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严谨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研究和论证,以避免片面性。平时也应注意做好议案相关资料的搜集工作。对于群众的要求,既要看实际需要,又要看客观条件,把群众的迫切要求、局部利益与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结合起来,正确表达人民的愿望。5.书写议案要符合规范要求。代表提议案,应按规范要求,书写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上,一事一案。应写明要解决的问题、理由和解决的办法。所有提案人均应署名,写明议案领衔人和附议的代表的姓名。代表在写议案时,内容要简洁明了,字迹要清楚。在署名时,字迹要工整,便于办理单位联系、回复。议案写好后,应在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大会秘书处或议案审查委员会。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一般简称为代表建议)的概念、条件和范围1.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概念。代表围绕本级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提出的建议、
本文标题:乡镇人大代表培训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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