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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农贸市场摊位(门面)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3]摊(门)租字第8号龙里恒丰农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1摊位(门面)租赁合同出租人:龙里恒丰农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合同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公平、自愿、平等协商,就农贸市场摊位(门面)租赁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摊位(门面)基本情况本合同所指摊位(门面)位于龙里县龙山镇北门供销农贸市场区域号,用于经营。第二条:租赁期限约定租赁期限为年,2013年月日起至年月止。合同期满后,乙方需续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另行招租。第三条:租赁的相关费用和支付办法一、相关费用:1、租金为每月元(¥:),现因市场受其他因素影响,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暂时按每月元(¥:)收取乙方租金,待市场经营正常后,甲方将按原价收取乙方租金;2、保证金(不计利息,含商品质量保证金、食品安全保证金、整脏治乱保证金、市场财务损坏赔偿保证金、信誉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守约保证金等)元(¥:),考虑到市场目前存在的经营困难,甲方暂不收取乙方保证金,待市场经营正常后,乙方必须及时补交保证金。3、门面装修费用:元(¥:),实际收取元(¥:),待市场经营正常后,乙方必须及时将门面装修费用补交清楚。4、保洁服务费元/月。5、以上费用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交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方可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否则,甲方有权收回门面另行招租。二、支付办法:1、租金按交付,合同签订之日交付首期租金,下一期支付日为已支付租金期满最后一个月的25日至30日,逾期滞纳金按每天10元收取;2、保证金、进场杂费、保洁服务费与摊位(门面)租金同时交纳,逾期每天收取滞纳金5元;3、先付款后使用,合同期内租金不变,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调整租金。第四条:摊位(门面)的调整和转租在租赁期间,如因市场改造升级,对摊位(门面)进行调整的,甲方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乙方应给予支持配合,期间已交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向后顺延。乙方转租摊位(门面),应事先向甲方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方可转租。转租期限2应在本合同租赁期限之内。转租期间,本合同继续有效。第五条:保证金的使用及退还一、使用1、用于支付乙方因商品质量、经营信誉等因素给甲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先行赔偿;2、用于乙方拖欠摊位(门面)租金的先行支付。二、退还1、保证金在合同期内,乙方无违规违约,期满时如无需续租摊位(门面)时,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2、经乙方预定摊位(门面)且甲方已给予安排的,如乙方未入场经营或中途退场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和摊位(门面)租金,甲方将不给予退还。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农贸市场4A标准,制定市场管理制度,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制止市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2、设立投诉点受理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内发生的消费争议进行调查和处理。3、制止市场内占道、搭建、扩摊等影响市场秩序的行为。4、督促乙方办理市场内经营所需证照及有关手续,查验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5、开展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组织市场经营户开展文明经营活动。二、甲方的义务1、确保市场内的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符合使用条件并达到有关标准,按约定做好市场的管理,承担维修责任。2、保证场内通道畅通,通道卫生整洁,场外周边环境整洁。3、设置符合规定数据要求的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按规定配置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提供检测服务。4、统一市场商品准入所需的空白台账,负责指导、督促乙方及时收集原始进货票证,记录商品准入台账。对乙方记录完毕归档的台账,甲方提供保管服务,专人管理,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两年。5、履行食品安全法定义务,落实专人负责商品准入工作,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报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管理部门处理。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在依法核准的经验范围内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有权对市场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二、乙方的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市场管理规章制度,自觉参加甲方举办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亮照经营,做到证照齐全,明码标价、照章纳税(费)。2、不得销售《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及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3、爱护市场设施,配合协助甲方做好市场的管理工作,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和3环境安全;自觉遵守市场用电管理规定。4、乙方购进商品,应检验商品质量,按规定索取和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据、合同等,建立进货台账。经营肉类、禽类等商品,应按规定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5、从事批发经营的,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购货者出具销售票据和其他有关凭证,并进行台账登记备查。6、自觉服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商品质量的抽检;经快速定性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乙方应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自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7、乙方应服从甲方对商品分类规划的管理,保持商品陈列整齐统一,货物陈列有序,保持摊位(门面)的卫生整洁,不占道经营,环境卫生做到门前三包。8、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所经营的食品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第八条:违约责任一、甲方的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摊位(门面)时,须支付乙方所支付摊位(门面)租金及保证金总额20%的违约金,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提供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全额所交款,并支付违约金。2、未按约定履行维修、物业管理等责任,给乙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二、乙方的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约定交纳摊位(门面)租金,每逾期一日,违约金按10元/天计算。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乙方已交纳的保证金。2、摊位(门面)交付后15日内未开业或在租赁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乙方所交租金和保证金。3、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有关部门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拒不服从甲方正当管理,给市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乙方所交租金和保证金。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摊位(门面)转租他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乙方所交租金和保证金。5、乙方不及时收集记录商品准入工作所需的资料或台账,经甲方三次以上催办,仍不办理,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50元,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6、乙方不服从甲方对市场内经营商品陈列、货物摆放、占道经营的管理,经甲方三次以上催告任不予以改正,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50元,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7、乙方未按相关规定对经快速定性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经查证属实三次以上,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500元。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8、对严重失信的经营者,取消其下一合同期的租赁资格。对被工商行政部门年度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在其经营商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经查证属实的,列入市场经营者黑名单的,将其清退出市场。上述违约金由违约者于收到违约通知之日起,五日内自行到市场管理办公室交纳,超过交纳期限的,从其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第九条:其他41、甲方于每年年底,在经营户中开展争先创优评比活动,评出先进文明、遵章守法经营户,对其给予奖励。2、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农贸市场4A标准制定的《市场食品安全制度》、《市场食品退市制度》、《市场文明经商公约》、《市场准入制度》、《市场食品安全质量质量制度》、《市场活禽摊区管理休市制度》、《市场购销台账制度》、《市场环境卫生制度》、《门前三包卫生责任书》、《市场水电火使用制度》、《市场计量管理制度》、《市场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市场管理办法》、《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市场生鲜蔬菜、水果入场管理制度》、《农贸市场管理规则》等市场管理规章制度,市场经营户共同遵守。各项市场管理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双方共同协商补充,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龙里县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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