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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侵害民警权益案件的特点、危害、产生原因及维权途径近几年,民警正当执法权益被侵害案件(以下简称侵权案件)常见诸报端,袭警、暴力抗法、诬告陷害等侵害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今年“上海闸北袭警案”、“新疆喀什袭警案”令海内外一片哗然。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和日益繁重警务活动,公安民警尤其是基层一线民警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所承受的各种压力是难以想象的。如何保障警察的生命安全,维护人民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成为了一个无法回避的严肃课题。侵权案件的特点及主要危害侵权案件的特点:1、暴力袭警案件呈高发态势。从发案类型看,暴力袭警案均占侵权案件占绝大多数。2、一线民警是易受侵害对象。从发案特点来看,侵权案件大都发生在值班接处警、执行勤务、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等执法过程之中,被侵害的民警基本都是交警、巡警、派出所等一线执法民警。侵权案件的主要危害:1、损害当事民警的人身权利。侵权案件,尤其是暴力袭警案接连发生,直接损害了民警的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名誉权。2、影响警队战斗力。侵权行为直接冲击民警思想,降低从警荣誉感,影响执法的积极性。尽管维权委的心理辅导师会对当事民警进行心理辅导,减轻侵权行为对民警的思想冲击,但一些侵害行为仍难免在民警心理产生负面影响。3、损害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和执法效果。侵权行为频发,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的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妨害的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正常管理。4、影响法治社会建设。每一个社会都应该有也必然有它不容挑战的权威,法治社会中的权威就是法律,代表国家执法的公安机关民警受到侵害,使法律无法正常实施,法律的权威将受到质疑,社会公众的“从众心理”可能使侵权行为泛化,法治社会的基础受到破坏。侵害民警权益案件产生的原因现阶段社会矛盾凸显,公安执法压力陡增。随着改革开放深入,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利益诉求多样化进一步加深,各类社会矛盾日益显现出来。承担着大量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公安机关,必然成为各类社会矛盾聚集的焦点。重庆社科院社会学所孙元明研究员指出,警察的工作性质决定了警察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前沿,个别群众把对社会的不满转嫁到警察身上,把对政府、执法机关的积怨发泄在警察身上。工作机制不完善,维权工作难度大。一方面,民警执法执勤工作细则不足。《人民警察法》赋予公安民警的十四项职责,不仅可以对不法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而且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械武器。但是,法律法规过于笼统,缺乏必要的操作细则可操作性不强,致使民警不敢大胆执法执勤。现实中,有枪不敢使、有权不敢用、有劲不敢使的现象比较突出,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另一方面,维权案件办理机制欠缺。侵权案件一般都是由侵权行为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办案单位往往又是被侵害民警所在的单位。这种情形下,被处罚人难免对案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产生质疑,增加了社会不和谐的因素。现行法律规定不完善,侵权行为打击力度不足。作为公安“根本大法”的《人民警察法》,对民警执法权益保护规定偏重于权利宣告性质“受法律保护”,对侵害的法律后果无特别规定。对侵权行为的打击适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散见于单行法的规定内容单一,不配套,衔接不够,更为重要的是,《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认定的条件比较严格且刑期较短,对侵害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行为惩罚力度不够,缺乏应有的威慑力。2005年5月27日,在我市打击“两抢一盗”的专项行动中,南头分局执勤民警杜某被人故意冲卡男子撞伤,致杜某右腿两处开放性骨折,股骨、肱骨多处骨折以及左前后交叉韧带、内外侧副韧带断裂。犯罪嫌疑人因故意伤害(轻伤)获刑18个月。民警因伤致残基本丧失运动能力,犯罪嫌疑人得到的惩戒却难令人信服。新闻舆论的不当影响,正确的执法意识和维权观念有待确立。近年来,新闻媒体为引起“眼球效应”,增强事件的轰动效果,刻意宣传报导民警违法违纪的事件,甚至在一些民事纠纷中故意突出“警察”身份。另外,在执法对象不接受执法结果时,一些民警无原则地迁就、忍让不断向其敬礼、说好话,甚至鞠躬。一些新闻报导将此作为民警文明执法的标志大加宣扬,不但误导公众“警察可以打”,而且使民警错误认为“被打应当忍”。民警在遇到不法侵害时,既不敢果断行使现场处置权,也不敢正当行使自己的防卫权,致使侵害行为发生或影响扩大。加强维权工作的主要途径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就是要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限。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做好民警维权工作:领导重视是关键。民警维权工作是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协调各类社会资源共同做好维权工作,没有党委政府及公安机关领导的支持,维权工作必将孱弱无力。因此,维权机构必须积极争取党政机关领导对维权工作的支持,形成完善协调的维权工作机制和氛围。制度建设是保障。将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制度,建立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报告备案机制。凡发生民警在执法中遇到不法侵害和暴力伤害的案(事)件,当事民警或单位向有关领导报告的同时及时向110和警务督察队报告,警务督察队进行登记备案;处警联动机制。建立由110统一指挥调度,督察、治安、刑侦、交警等各警种密切配合的对正在发生的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事)件紧急出警处警联动机制;慰问探视机制。民警执法中遭受不法侵害受伤的,维权部门领导亲自探望,以示关怀;奖励宣传机制。对在执法过程中遭遇侵害受伤的民警要大张旗鼓地宣传他们的事迹,以弘扬正气,鼓舞士气,对事迹突出的,该奖励的一定要顶格奖励、奖励到位;挂牌督办机制。对发生的严重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对案件的侦破、处理进行全程监督;沟通协调机制。对在法律上为受侵害的民警提供援助和支持。要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协调沟通,及时通报情况,从严惩处暴力袭警案件,以保护民警的执法权益。教育培训是基础。首先,要加大民警的教育培训力度,练好内功,坚决根除特权思想,切实做到执法为民。其次,要加强体能和业务培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接处警能力和技巧、盘查和抓捕的方法和技能,学会做群众工作,做到能正确评估现场事态的发展趋势,既严格执法,又灵活处置。再次,在执法中正确理解和贯彻人性化执法理念。执法活动要从尊重人、教育人、服务人的角度出发,但“人性化”不是无原则地牵就,对那些胆敢袭警的违法犯罪分子,民警在执法时决不能手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执法的权威性。最后,要提高民警主动维权的意识和技能。民警在保证自身执法执勤合法规范的前提下,遇到不法侵害时,积极主动地维护好自身权益。例如,遇到突发生的侵权案件,未随身携带专门的取证设备,可使用手机的摄像功能取证,震慑违法行为人,为打击提供证据支持。立法保护是根本。现行法律规定严重的袭警行为适用《刑法》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但是,从法理上分析,妨害公务罪所侵犯的是简单客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公务活动的权利,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侵害的是普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而袭警行为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警察的生命、健康权利,同时又侵犯了警察代表国家依法执行职务公务活动的权利。单纯以妨碍公务罪或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袭警行为进行处理,无法体现被侵害客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显然缺乏足够的法律威慑力。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建议立法机关修订《刑法》,增设“袭警罪”,对于侵犯民警人身权、生命权及损毁武器警械、警用装备的行为处以刑罚,凸现人民警察的特殊执法身份与地位,加大对不法分子的震慑作用。规范管理是核心。做好维权工作,公安机关必须练好内功,规范内部管理。抓管理,充分体现“严格就是关爱”。将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与敢于运用执法权协调起来,不仅要搞执法执勤“守则”,更要搞“细则”,规范执法语言、程序和动作。对警察在执法中使用武器、警械和其他强制性手段、以及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制定详细的、可操作的明文规定,对人民警察出警、巡逻盘查时应携带的警械武器加以规定,对询问、盘查时的用语、程序、战术等加以规范,对拒不听从民警指令、民警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形加以明确。抓规范,制定专门的《办理袭警案件规定》,严格维权案件办理程序,加大对维权案件办理的监督力度。侵权案件相对与一般的治安或者刑事案件,影响更大、受关注度更高,处理不当将会引起更为严重的后果。所以,此类案件应当有一套特别的办理程序。《办理袭警案件规定》拟明确侵权案件的办理机关及部门、重大案件办理的监督机制、对行为人处罚前的审核审批程序等,提高了案件的办理质量,使被处罚人和社会公众更加信服,增强了公安机关打击的权威性。同时,支持受害民警对侵权行为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其承担袭警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让民警或者公安机关为袭警行为“买单”。保护预防是首选。做好维权工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必须紧抓维权工作中的软硬件建设,做好侵权行为的预防。抓硬件,为一线民警配备足够执勤防护装备,提高自身防护能力。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为基层一线民警配齐单警装备,配发防弹背心和钢盔等防护装备。同时做好民警配戴装备的监督工作,提高民警提高自身防护能力的自觉性。抓软件,在主要的执法执勤场所及公安机关内部的办案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侵害民警执法权益行为常具有突发性,事后调查取证的困难非常大,应该从日常工作入手,做好预防和打击侵权行为的准备。经过三年的“三基”工程建设,我市的视频监控设备已基本覆盖了全市主要的公共场所及公安机关内部,形成了保护民警执法工作的屏障。宣传教育是重点。做好维权工作,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促使群众主动配合民警的执法活动,着力抓好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强化警民关系,争取公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减少民警受侮辱和伤害的事件发生。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公布典型侵权案件的发生和查处情况,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交流。在重大或者敏感的维权案件办理过程中,利用新闻发布的形式,及时将案件的真实情况及办理过程告知公众,避免对案件情况的猜测,影响公安机关的声誉。落实正名制度,民警被污告陷害后,向外界发布事件真相,为公安机关和民警“正名”,使恶意投诉人受到舆论和道德的谴责,起到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开展“警营开放日”活动。由于公安工作的特有的“神秘感”决定了一些群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不了解,可以通过“警营开放日”等活动载体,加强与广大群众的沟通和联系,对群众开展法制教育,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树立起警察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赢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本文标题:目前侵害民警权益案件的特点、危害、产生原因及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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