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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成民发〔2010〕113号f为进一步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城乡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教育、医疗、临时困难问题,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147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09〕49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一、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收入规定标准的家庭。五城区及高新区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的教育、医疗等专项救助,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认定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150%以内;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专项救助的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如下:(一)申请低保、教育、医疗救助的家庭,其财产状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认定为低收入家庭:1.家中拥有并使用机动车辆如小汽车、客货车和其他经营性机动车辆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2.有两套以上住房(含两套)且其中一套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但未取得租、售收入的;3.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超过医疗住院救助封顶线的。(二)申请住房救助的家庭,其财产状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认定为低收入家庭:1.拥有机动车辆,且价值在8万元以上的,不认定为经济适用住房援助的家庭;2.拥有机动车辆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不认定为廉租住房援助的家庭;3.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30%的家庭;4、城市家庭原有住房人均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控制标准的。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随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一次。除五城区及高新区外的其余区(市)县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二、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成都市民政局是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县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辖区内申请城乡低收入认定家庭的材料受理、调查、公示、民主评议等日常服务工作。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设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民主评议小组(或村民议事会),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应当不少于11人。市和各区(市)县公安、财政、劳动、房管、金融、工商、税务、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相关工作。三、家庭收入计算范围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最近一年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二)经营性净收入:主要包括城市居民从事生产和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费用支出、缴纳税款后的净收入;农村居民经营农业和二、三产业净收入。(三)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1.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2.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将家庭拥有产权的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3.无形资产收益:由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转让、投资所带来的收益。4.出售财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和其他物品收入。(四)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个人可支配的国家强农惠农各项政策补贴(助)和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青苗补偿费等。四、家庭收入的核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直接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其他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核定办法为:(一)工薪收入核定对城市在职职工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农民工的工资性收入的核定,由用人单位出具收入情况证明,由单位盖章,经办人员签字。对城市居民兼职性收入、农村居民的临时性工薪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定。(二)经营性净收入核定由申请人诚信申报,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定。(三)财产性收入核定1.投资收入、出租房屋收入和无形资产收益,由申请人诚信申报,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定。2.出售财物收入的调查期限不受一年限制。一个家庭出售多项财物收入应合并计算;其支出项目不能重复扣减,并由申请家庭进行支出举证,不能举证的视同没有支出;其收入剩余部分应按救助标准进行分摊。(四)转移性收入核定1.离退休金。凭本人离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核定。2.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凭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予以核定。3.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核定。4.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予以核定。5.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发放证明材料等予以核定。6.赡养费和抚(扶)养费。被赡养、抚(扶)养人未与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共同生活的,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0%的,视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被赡、抚(扶)养的对象应是个人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0%的对象。有赡养费和抚(扶)养费约定或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约定或有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但有能力承担赡养、抚(扶)养义务而不愿承担的义务人,其应承担的赡养、抚(扶)养费的计算公式为:家庭应负担的月赡养、抚(扶)养费=[家庭月总收入-(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250%×家庭人口)]×25%。有2个或2个以上被赡养人或抚(扶)养人的,被赡养人或抚(扶)养人的赡养和抚(扶)养费按人数均摊。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和抚(扶)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凡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技术学校)就读的学生,均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7.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及其他转移性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定。(五)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优待抚恤金;2.政府给予见义勇为人员及有突出贡献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3.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困难补助等;4.因公(工)负伤职工获得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和生活护理费;5.计划生育奖励金;6.按规定缴纳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金;7.残疾人获得各级政府、群团组织为改善残疾人医疗康复、教育就业、居家生活条件而发放的补助金、护理补贴费等;8.区(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五、家庭财产的核定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家庭财产由申请人诚信申报,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六、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相关要求(一)申请及申请人家庭应提供的材料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或者户主委托人持《户主委托书》)为申请人,根据救助需求每月15日前向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收入证明;农业户口的,应提供家庭承包土地亩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和种植、养殖等情况。在外务工的,应提供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3.已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应出具相应的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4.房屋属自有产权的,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房屋使用权而无产权的,应提供由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属租房居住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和产权人证明;5.因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应提供安置协议和补偿费使用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6.家庭成员有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7.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应提交其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不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相关证明;8.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9.因患严重疾病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报告;残疾申请人,应提供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劳动年龄段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10.有在校学生的家庭,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11.申请人授权低收入认定管理部门查询其家庭相关财产、收入等个人信息的授权书;12.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二)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办理程序及时限经申请人的授权,区(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劳动、房管、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1.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补充;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启动调查程序。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对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采取书面审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取证、信函索证、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数量、身体情况、就业情况、收入情况、财产状况、贫困原因及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等进行调查核实。实地调查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同时填写《成都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表》。调查结束后,在居(村)务公开栏和其它醒目的地方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后,召开民主评议会。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获参加会议人员半数以上签名同意的,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获通过。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对受理申请城乡低收入认定的家庭在《成都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表》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证明材料等一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逐一对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上报的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组成审核工作组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逐户核实。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审核工作组进行集体审议,将审议结果填写在《成都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表》上,并由审议人员在表上签字确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审议通过的申请家庭情况转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签署意见的《成都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表》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区(市)县民政局审批。3.区(市)县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申请人的有关材料逐一进行核实,并将拟批准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情况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转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公示后有异议的,区(市)县民政局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对有关情况再次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举报人。公示后无异议的,或公示后虽有异议,但经再次核查后仍予批准的,区(市)县民政局应及时出具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区(市)县民政局对不符合低收入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出具书面通知书,并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转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送达申请人家庭。从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到区(市)县民政局认定工作结束,应在三十日内办结。4.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5、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需申请相关救助项目时,应向
本文标题:成都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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