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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法律法规课件主讲人:臧东慧第一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第二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管理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第一节驾驶证的申领根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符合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条件的人,可以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考试合格后取得驾驶证。一、驾驶证的分类(一)、拖拉机驾驶证的分类及准驾机型代号1、大中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在14.7千瓦以上),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G;2、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发动机功率不足14.7千瓦),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H;3、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K;(二)、联合收割机的分类及准驾机型代号1、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R;2、操纵杆式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S;3、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为T;二、准驾规定(一)拖拉机驾驶证准驾规定1、持有代号为G的驾驶证,准许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2、持有代号为H的驾驶证,只准许驾驶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3、持有代号为K的驾驶证,只准许驾驶手扶式拖拉机。(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驾规定1、持有代号为R的驾驶证,只准许驾驶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2、持有代号为S的驾驶证,只准许驾驶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3、持有代号为T的驾驶证,只准许驾驶悬挂式联合收割机三、申请条件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身体条件1、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2、身高:不低于150厘米;3、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4、辨色力:无红绿色盲;5、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音方向;6、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7、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8、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二)禁止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3、吊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4、造成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5、法律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驾驶培训(一)驾驶培训管理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应经过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和考试,取得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才能参加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的相关科目的考试。培训机构根据全国统一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完成培训内容。驾驶技能培训由教练人员随机指导,并使用教学专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事故的,由教练人员承担责任。(二)学员的权利与义务参加驾驶培训的学员有要求培训学校提供规定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的权利;有如实申报驾驶证申请条件和自觉参加规定内容、规定时间培训学习的义务。第二节考试与发证一、考试的分类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分为初考、补考、增考和复考四类:1、初考:是对初次申请考取驾驶证的人员进行的考试;2、补考:是对考试不合格科目再次进行的考试;3、增考:是对需要增加准驾机型人员进行的考试;4、复考:是对持有驾驶证的人员,因故需要进行的考试。如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接受安全教育后应参加科目一考试。二、考试科目及内容(一)拖拉机驾驶人考试科目及内容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和机械常识、操作规程等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科目四: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科目及内容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田间(模拟)作业驾驶技能考试;科目四: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三、考试相关规定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考试。其中拖拉机驾驶人考试科目三的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可根据机型实际选考一项。初次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2年。申领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每个科目的考试,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和科目四的考试日期应当在10日后预约。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内,已经考试合格的科目有效。各科目考试成绩当场公布,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有申请人和考试员共同签名。考试不合格的,由考试员说明不合格的理由。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无效。四、发证考试合格后,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将按规定核发相应的驾驶证。第三节驾驶证的使用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携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机型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一、驾驶证有效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二、换证(一)有效期满换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换证。(二)转入换证驾驶人户籍迁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的或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户籍地或居住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取档案资料,转送申请换证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三)信息变化和证件损毁换证驾驶证记载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或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换证。三、补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补发。四、审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时,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驾驶证进行审验。年满60周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验并签注驾驶证。五、拖拉机驾驶证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驾驶证累积记分制度,是预防和减少拖拉机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一种教育防范措施。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到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受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拖拉机驾驶人接受教育后,按要求在20日内参加科目一考试。拖拉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达到12分的,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10日内还须参加科目四考试。考试合格后,记分予以清除。六、驾驶证的注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证应当予以注销:1、死亡的;2、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3、申请注销的。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5、超过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为换证的;6、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7、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8、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第二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管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科学的管理,能使其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提高出勤率和工作效率,同时减少因机械故障而引发的各种事故,从而保障生产安全。第一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国家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制度。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审核其来历是否合法,安全技术状态是否良好,同时也可以掌握机械的使用和分布情况,便于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一般包括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后,才能从事作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还须办理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尚未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临时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行驶号牌。一、注册登记初次申领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时所进行的登记为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时,应提交相关的证明、凭证,包括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国家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除外)、产品合格证明、来历证明或进口凭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形包括:(一)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来历证明涂改、伪造的,或者来历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三)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的;(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五)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属于被盗抢的;(六)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二、变更登记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改变机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因质量问题由制造厂更换整机、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转入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和变更所有人姓名的,其所有人应当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三、转移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转移后的所有人应当于机具交付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买卖时需办理转移登记,一是出于安全监管的需要,再者也是对所有人自身权利的保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买卖行为依法登记后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只有及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其所有权才能享有法律保障。四、抵押登记拖拉机所有人因故将拖拉机抵押给抵押权人时所需办理的登记叫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由拖拉机抵押人(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需依法订立合同,包括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合同中还应当载明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五、注销登记注销登记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申请报废注销的;(二)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灭火,所有人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交回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因灭失无法交回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第二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使用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后取得号牌和行驶证,拖拉机还包括登记证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或作业时,应随机携带行驶证,号牌应当按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补领、换领。申请补领拖拉机登记证书的,需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内确认拖拉机,重新核发登记证书。补发登记证书期间停止办理该机的各项登记。申请换领拖拉机登记证书的,需交回原登记证书。申请补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的,号牌制作期间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临时行驶号牌。第三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检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为参加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一、检验的目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通过定期、不定期地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促使机主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加强对机械的维护保养,保持机械安全技术状态完好,避免和减少因机械故障而引发的事故。同时,也有利于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时掌握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动态。二、检验的分类检验分为初次检验(注册登记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三类。(一)初次检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时需要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叫注册登记检验。(二)年度检验:领有号牌、行驶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需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称之为年度检验。(三)临时检验:对事故机械等需要重新认定其安全运行技术性能所进行的检验,称之为临时检验。三、检验的项目根据国家标准《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2008),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包括:(一)唯一性认定:核对、查验发动机、机身(机架、
本文标题:农机安全法律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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