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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普及100题(2009年8月24日)一、填空1、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2、新修改的《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年月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3、《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含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4、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员,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为由拒绝招(聘)用妇女,不得对妇女的招(聘)用标准。5、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等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和相应的岗位待遇,应如实告知妇女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6、在女职工人数达人以上时,用人单位可以与代2表其职工一方的工会就开展集体协商,依法订立。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应包括内容。未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经平等协商,可以与工会依法签订保护女职工权益的。7、在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工会可与企业方面代表依法订立专项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保护女职工权益。8、女职工在、、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及女职工辞职或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不得女职工或者与其、劳动合同。9、女职工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作业和国家规定的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10、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职工发放。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按规定从中支付。女职工产期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其所在单位已参加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支付。11、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不少于分钟。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因哺乳而往返于途中的时间,算作。312、婴儿满1周岁后,经用人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能超过个月。1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劳动时间或劳动。14、对女职工怀孕前从事国家规定的从事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孕期内安排其他的工作。除前款规定外,女职工因怀孕而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证明,与用人单位减轻劳动量或者工作岗位。15、女职工因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减轻劳动量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工资制度其工资,调整后的工资不得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标准。16、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工作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的证明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合理其工作岗位。17、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女职工进行、和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承担。18、用人单位每年应当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19、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4和实施时产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国家规定由或者基金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或欠缴上述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相关费用由承担。20、用人单位应给予女职工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或者卫生费。21、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发放女职工劳动保护卫生费的通知》(鄂财行发[2009]10号)中规定:女职工卫生费标准每月。2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妇联应发挥职能作用,开展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工作,并有权对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情况。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并将处理结果告知。23、用人单位违反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调解组织;或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因履行保护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发生,经协商解决的,可以申请仲裁,依法提起。525、违反,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6、用人单位违反,给女职工造成的,应当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27、《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所称原工资是指女职工在,或者之前,或者之前12个月内的。28、实行是我国的一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的共同责任。29、妇女在、、、和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30、国家鼓励妇女、、、,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1、公民有权、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32、县级以上应当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计划。33、妇女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事务,管理和事业,管理事务。34、各级、、和其他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成员,其所属部门内设机构的女领导干部的比例应当达到以上。635、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岗)位资格条件中不得有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6、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和少数民族女干部,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和轮岗锻炼;在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中,应当有的女性。37、企业事业单位和中女代表、女委员的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比例相适应。38、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研究决定工资福利、安全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事项时,应当有或者参加。39、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40、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有计划地组织接受、和,提高妇女、和参与的能力。41、各单位在、、、等方面不得歧视妇女,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妇女退休。42、妇女依法享有与男子的财产继承权。在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不得妇女,对年幼、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43、禁止溺、弃、残害。禁止非医学需要的或者的人工终止妊娠。4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卫生保健7设施,鼓励和提倡医学检查。45、禁止以具有淫秽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投诉。46、任何人不得以生育或者为由歧视、虐待妇女或者迫使妇女离婚。因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女方受虐待导致离婚的,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应当照顾利益。47、因导致离婚的,受害妇女有权依法请求。48、离婚后,不得侵犯女方的权利和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女方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49、各单位在执行国家时,不得以性别为由妇女。50、《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适用于户籍和户籍而在本省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51、实行计划生育是和的共同责任。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52、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天,并给予其配偶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工资、奖金照发。853、《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周岁,女不得早于周岁。54、无效婚姻的情形有:、、、。55、父母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56、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和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和期限的,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57、离婚时,一方、、、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或。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适用于及其。59、生育保险按原则组织。职工个人生育保险费。60、女职工生育的、、、和由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和由职工个人负担。61、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或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和9报销。62、对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63、对、和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执行。64、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6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66、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或中止妊娠后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67、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领导下和上一级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68、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中有女会员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可以设。69、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或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70、女职工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配备女职工工作干部。二、选择题1、《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起实施。10A:2009年1月1日B:2009年2月2日C:2009年3月8日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女职工进行()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A:上岗前B:离岗时C: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3、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因哺乳而往返于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A:30分钟B:一次C:两次4、女职工正常分娩享受()天产假。A:60B:105C:905、女职工晚育且正常分娩享受()天产假。A:4个月B:120天C:135天6、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天。A:1011B:15C:257、女职工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天。A:10—20B:15—30C:20—308、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经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该职工原工资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休息期间的福利待遇和晋级、评奖不因此而受影响。A:百分之八十B:百分之七十五C:百分之六十五9、因履行保护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依法提起诉讼。A:女职工B:女职工委员会C:工会10、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的行政处分。A:开除B:记大过C:罚款12三、判断题:1、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工作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2、女职工产假期满,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在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工会可与企业方面代表依法订立区域性专项集体合同或者行业性专项集体合同保护女职工权益。()6、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7、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时,合同期已满,用人单位可以解骋女职工。()8、用人单位尚未办理生育保险的,应当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法定产假期间生育津贴。()9、凡女职工超过一百人以上的单位或其它有条件的单13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冲洗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等妇幼保健设施。()10、婴儿满1周岁后,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四、简答题: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给予哪些劳动保护?2、女职工
本文标题: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普及10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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