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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节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二、合伙企业的主体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二、合伙企业的主体积极条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国内外一切依法可以从事投资的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消极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设立二、合伙企业财产三、合伙事务执行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五、入伙、退伙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人二个以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例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全体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合伙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案例2007年4月,我与王某、李某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某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我与王某各出资5000元,李某1万元。利润分配为1:1:2。王某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某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1:1:2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我与李某都不同意。发生争议。思考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二、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的财产的构成和性质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出资和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共同共有。二、合伙企业的财产2、普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1)合伙人之间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2)向外人转让财产份额——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一致“同意”。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三、合伙事务执行1、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形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2)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3)聘任第三人经营管理三、合伙事务执行2、合伙企业的决议方式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事项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三、合伙事务执行3、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的原则(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2)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协商”。(3)协商不成,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5)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正常情况下,合伙人或者事务执行人对外实施的法律行为,就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合伙组织可以通过内部协议对合伙人对外执行事务和代表合伙组织的行为加以限制。但这种内部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1、首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2、不足以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清偿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五、入伙、退伙1、入伙入伙,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新合伙人入伙,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新合伙人入伙,应当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新合伙人入伙时,原合伙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和如实陈述义务。五、入伙、退伙2、入伙人的法律责任(1)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五、入伙、退伙3、退伙声明退伙: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而表示退伙法定退伙:合伙人依法因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而退伙强制退伙(除名):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某一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除名而使其退伙的法律行为声明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法定退伙(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的。(5)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法定退伙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强制退伙(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五、入伙、退伙4、退伙人的权利和法律责任权利:结算,退还。责任:(1)不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2)退伙人对外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在合伙企业内部不再承担按份责任。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概念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2、适用类型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表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字样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3、合伙人责任承担类型第一类是指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第二类是指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产生没有执业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类是指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即合伙企业债务并非发生在执业中,也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关系三、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四、有限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五、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六、入伙退伙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人合伙协议合伙出资合伙名称营业场所及必要条件合伙人合伙人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合伙协议除符合普通合伙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合伙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合伙名称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表明“有限合伙”字样。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关系有限合伙人财产转让: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三十日内通知其他合伙人三、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四、有限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如果合伙协议有约定,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自我交易)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或者出质,而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六、入伙退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六、入伙退伙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3)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的。(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六、入伙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第四节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四节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2、清算程序通知和公告选任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财产清偿顺序清算结束清算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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