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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发展银行倒闭案例朱晗海南发展银行倒闭案例1、简述2、原因3、启示海南发展银行倒闭案例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表公告,关闭刚刚诞生2年零10个月的海南发展银行。这是新中国金融史上第一次由于支付危机而关闭一家银行,因而不可避免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海南发展银行成立于1995年8月,是海南省唯一一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其总行设在海南省海口市,并在其他省市设有少量分支机构;它是在合并原海南省5家信托投资公司的基础上,吸收了40多家新股东后成立的。成立时的总股本为16.77亿元,海南省政府以出资3.2亿元成为其最大股东。关闭前有员工2800余人,资产规模达160多亿元。事实上,早在海南发展银行成立之时,就已经埋下了隐患。成立海南发展银行的初衷之一就是为了挽救一些有问题的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比例过大1993年,海南的众多信托投资公司由于大量资金压在房地产上而出现了经营困难。在这个背景下,海南省决定成立海南发展银行,将5家已存在问题的信托投资公司合并为海南发展银行。据统计,合并时这五家机构的坏账损失总额已达26亿元。有关部门认为,可以靠公司合并后的规模经济和度化管理,使它们的经营好转,信誉度上升,从而摆脱困境。1997年年底,遵循同样的思路,有关部门又将海南省内28家有问题的信用社并入海南发展银行,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其不良资产的比例。银行体制混乱在海发行未兼并托管城市信用社之前,各信用社无一例外地采取了高息揽储的方式吸引存款。这也直接造成了多数城市信用社高进低出,食储不化的结果,只有靠新的高息存款支付到期的存款,然后再吸入高息存款,进入了严重违背商业规律的恶性循环。于是,资不抵债、入不敷出,无法兑付到期存款,成了信用社的通病,并严重影响社会安定。这也正是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兼并海发行、托管信用社的最直接原因。经营模式不规范合并后成立的海南发展银行,并没有按照规范的商业银行机制进行运作,而是大量进行违法违规的经营。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向股东发放大量无合法担保的贷款。许多代款的用途根本不明确,实际上是用于归还用来入股的临时拆借资金,许多股东的贷款发生在其资本到账后的一个月,入股单位实际上是刚拿来,又拿走。股东贷款实际上成为股东抽逃资本金的重要手段。由于上述原因,海南发展银行从开业之日起就步履维艰,不良资产比例大,资本金不足,支付困难,信誉差。1998年春节过后,不稳定的因素开始出现了。一大早,在海发行的营业网点排成长队的取款人便成为一个话题,而且传闻越来越多、越传越玄……有鼻子有眼的传闻加剧了人们心理的恐慌,恐慌的心理又反过来增加了储户的取款。于是,金融界十分避讳、社会十分担心的现象——挤兑,开始在海发行出现了。公众逐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出现了挤兑行为。持续几个月的挤兑耗尽了海南发展银行的准备金,而其贷款又无法收回。为保护海南发展银行,国家曾紧急调拨了34亿人民币抵御这场危机,但只是杯水车薪。为控制局面,化解金融风险,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当机立断,宣布1998年6月21日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竞争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从以下三个角度对它进行定义:第一,流动性极度不足。第二,短期资产价值不足以应付短期负债的支付或未预料到的资金外流。第三,筹资困难。7.操作风险它是指信息系统、汇报系统和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失败的风险。通常,操作风险在两个层次上出现:第一,技术层次上,信息系统或风险测量不完善、不健全、低效滞后。这类风险可归纳为“技术风险”。(1)业务交易记录过程的错误(2)信息系统的不完善(3)缺少有效的风险评测手段第二,组织层次上,风险的报告和监控以及相关的制度和政策出现问题。这类风险可归纳为“组织风险”。竞争风险是指由于竞争日益激烈,银行面临客户流失,收益下降,盈利能力降低的可能性。竞争风险还包括因部分银行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令那些遵纪守法的银行遭受损失的情况。法律风险是指银行业务经营与法规不相适应而令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比如银行参与洗钱,就会遭到监管机构的处罚。声誉风险指银行由于操作失误,或违反有关法律,或资产l质量下降,或不能向客户提供高质量服务等因素而给其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进而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启示首先,在海发行关闭事件中,我们看到其原因包括经营管理混乱、承担接管问题信用社等。而在其背后,则是房地产泡沫崩溃可能导致金融失败的残酷事实。上世纪90年代,海南房地产市场崩盘,导致包括信用社在内的金融机构出现大量不良资产,海发行则不幸成为这轮房地产泡沫危机的“牺牲品”。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与金融体系关联更加复杂的情况下,这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警示。启示其次,海发行关闭的直接原因,就是储户因为恐慌引起的“挤兑”所造成的。挤兑的发生往往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储户在缺乏银行的信息,二是由于存款缺乏安全保障,导致储户信心丧失。其中的教训,一是要求金融机构不断提高运作规范性和透明度,使公众能够充分了解内部的风险收益特征,二是要求尽快建立起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成为挽救储户信心的“最终安全网”。启示第三,杜绝违法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章第35条、第36条、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本文标题:海南发展银行倒闭案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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