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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采集合作协议甲方: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乙方:乐山市民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乐山市民政局等15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乐山市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的通知》(乐市民政发〔2013〕16号)精神,自2014年月日起,我市正式启动乐山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设,开展对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救助、居家养老服务、就业援助等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实施网上实时核对工作。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与乐山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实现资源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共同做好城乡低收入居民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经双方沟通协商,制定本合作协议。一、目标任务按照“常态合作、资源共享、安全可靠、准确及时”的原则,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乐山市民政局建立信息采集合作机制,积极稳步推进我市城乡低收入居民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车辆等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建立、健全和完善,为创新我市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提供有效保障。二、采集内容充分考虑广大城乡低收入居民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车辆等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实际需要以及两部门现有相关数据等信息、网络状况等多种因素,采集内容应为甲方所掌握且能为乙方业务工作提供必要参考及帮助的基础业务相关信息,在确保不违反双方保密工作要求的前提下,由双方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具体的采集信息内容及后续数据需求、数据变更由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通过协商确定,并作为本合作协议的附件。三、采集方式在确保信息安全、信息保密的前提下,甲方根据乙方信息需求及工作实际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并依托电子政务外网,采用数据交换或授权访问等方式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具体共享方式见附件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由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协商制定并实施。四、组织体系为做好信息资源共享合作工作,市人社局、市民政局落实专人负责信息资源共享合作具体事务、日常工作联系及日常信息运行等工作。市人社局由负责组织、实施与协调,联系人:;联系电话:。市民政局由负责组织、实施与协调,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人有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合作方。五、责任义务甲方在确保网络安全、信息保密的前提下,准确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给乙方。(一)信息畅通:合作双方各自建设本方数据端、交换通道,乙方负责交换平台建设运行,建立起稳定的信息采集环境。一旦出现故障,双方应立即沟通并及时排除故障,以确保信息共享信息畅通。(二)准确有效:甲方应确保提供的信息数据真实有效,并确保信息数据交换的实时性和交换周期。(三)维护更新:乙方负责数据交换设备的维护更新以及数据共享及服务软件的升级、扩展。六、安全与保密合作双方应采取有效的加密措施,确保信息、数据在系统与目标系统之间的传输安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将甲方提供的数据交第三方。双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管理。违反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发生失、泄密行为时,由当事方承担法律责任。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将本着相互谅解、相互支持和长期友好合作的原则,予以友好协商解决。附件:(一)乐山市民政局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信息采集内容及数据需求(二)乐山市民政局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信息采集技术方案(公章)乐山市民政局(公章)法人代表(授权代表):法人代表(授权代表):2014年月日2014年月日乐山市民政局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信息采集内容及数据需求采集单位: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字段描述:序号中文名称数据类型1姓名string2身份证号码number3单位名称string4领取时间Date5保险名称string6月缴基数string7月缴金额number8末次缴纳年月date医保字段描述序号中文名称数据类型1姓名String2身份证号码Number3单位名称String4住院医院Date5入院时间Date6出院时间Date7住院治疗总费用Number8医保报销费用Number9大病赔付费用Number10医疗救助费用Number11个人支出费用Number乐山市民政局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信息采集技术方案采集单位: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对居民社会保险信息的缴纳情况进行查询,需要获取核对对象领取金额、月缴基数、月缴金额等信息,将与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对接并进行数据交换。一、交换方式通过读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数据库的方式一次读取其系统中的数据,待对方系统升级之后建立数据库中间库的方式,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专线进行数据交换。二、交换网络连接方式采用原有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专线进行数据交换。三、交换频度编号内容发起方频率备注1)发起比对请求市核对中心
本文标题:信息采集合作协议(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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