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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前言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财富之母,我们一切的生活、生产、收益都离不开土地,农业生产、粮食安全需要土地,居住生活、房地产开发需要土地,工业生产、招商引资还需要土地。然而,一方面,土地的总量是有限的,它是无法通过生产来扩大总量,随着人口的增多,土地需求日益增加,人地矛盾会日益突出;另一方面,土地的位置是固定的,地区之间无法移动和调剂使用,而且我国可利用土地所占比例很低,进一步加大了人地矛盾。基层尤其是农村处于土地管理的第一线,最前沿,作为乡镇、村一级,既是土地的管理者,也是政策的执行者,肩负着保护和保障发展的双重责任,因此,只有充分了解我国土地管理的制度,把握政策,才能真正地保护好利用好土地。目录第一部分现行主要土地管理制度一、土地所有制二、耕地保护制度三、用途管制制度四、土地征收征用制度第二部分农村建设用地管理一、基本概念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三、集体建设用地的主要形式和使用主体第三部分设施农用地管理一、设施农用地范围二、设施农用地合理选址三、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第一部分现行主要土地管理制度一、土地所有制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一、土地所有制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国有土地属于公民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集体土地分三级所有,包括: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楼房整体搬迁照片1楼房整体搬迁图片2楼房整体搬迁图片3耕地保护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1、确保总量不减少;2、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3、实行占一补一,占多少垦多少;4、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二、耕地保护制度二、耕地保护制度《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国家对耕地保护的严厉法律手段。三、当前有关耕地开发民心工程(一)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主要包括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当前我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投资3200元/亩(包括200元/亩统一采购的生物有机肥;直接工程费约2400元/亩;其余600元/亩为工程设计费、测量费、管理费用、青苗补偿款等),全部由政府出资。根据我县实际,国土部门实施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不需要将集中连片土地上的经济作物或果树全部砍掉并平整,而是将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区的田间道路、灌溉沟渠、生态环境建设,也根据村委会意见进行适当的土地平整。三、当前有关耕地补充民心工程(二)县级土地开发项目我县园地资源丰富,目前有较多的废弃失管果园,各村委会应多与村民沟通宣传,将群众拟砍伐废弃果园位置及时向国土所上报,做好废弃果园年度变更,为以后开发耕地提供宝贵资源。变更年度与开发年度之间要间隔1年。当前我市县级土地开发项目按照新增耕地数量给予3600元/亩补助,可以由村委会或农户来实施。补助资金投入到项目区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田间道路等工程。质量要求:(一)田块完整,台面平整,梯田外侧修筑田埂,内侧挖竹节沟;(二)耕作土层基本形成,表土无石块杂物。开发后地块第1年必须种植花生、地瓜、淮山、豆类、瓜类等经济作物,第2年后才能套种木本作物。(三)灌溉设施及简易道路实施到位。三、当前有关耕地补充民心工程(三)旧村复垦项目旧村复垦将农村旧宅基地、旧厂房进行复垦,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旧村复垦项目安置地应选择非耕地地类,安置地上若有耕地,旧村复垦项目挂钩指标则会相应扣减。旧村复垦项目拆旧方案、新村建设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和补助方案等要先与相关农户充分沟通,征得他们同意。县政府以20万元/亩价格向相关乡镇支付指标使用费,项目可由村委会组织实施。实施期限为一年。项目区房屋拆除必须到位,保证田面平整,进行格田化建设,田块中的石块、瓦砾等杂物要拾捡干净。复垦后耕地必须种植豆类、花生、地瓜等经济作物。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前提。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三、用途管制制度四、土地征收征用制度(一)征收和征用的概念。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使用集体土地,在使用完毕后再将土地归还集体的一种行为,类似于临时使用土地。四、土地征收征用制度(二)征收与征用的区别征收和征用的共同特点在于强制性。征收和征用,均仅依政府依法作出的征收命令、征用命令而发生效力,无须征得被征收、被征用的单位的个人的同意。征收和征用的不同点是:征收的实质,是国家强行收买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意味着所有权性质的改变;征用的实质,是国家强行使用集体土地,使用完毕再返还原集体,并不改变所有权性质。第二部分农村建设用地一、基本概念(一)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农村道路(6米以下)、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二)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包括荒草地、水域、盐碱地、沼泽地、裸地等。什么是农用地转用?农用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将现状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批准分为农用地转用批准和集体土地征收批准两种形式。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1、审批前提⑴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⑵必须具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⑶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先行对占用的耕地进行补充,即必须有占补平衡指标。2、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审批。(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3)上述两种情形以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1、主要形式: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三类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主体,必须是符合使用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三、集体建设用地的主要形式和使用主体第三部分设施农用地一、基本概念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二、设施农用地范围(一)生产设施用地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二、设施农用地范围(二)附属设施用地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二、设施农用地范围(三)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注:以下项目用地不属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三、合理选址各地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四、设施农用地规范使用(一)签订流转合同。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四、设施农用地规范使用(二)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四、设施农用地规范使用(三)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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