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人事档案/员工关系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博士后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2014)模板
-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博士后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省博士后专项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原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广东省博士后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进、培养博士后人才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经费旨在为我省引进和培养博士后人才,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为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智力支撑。第四条专项经费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的原则。第二章部门职责-2-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六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第七条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的设站单位,负责专项经费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并做好绩效自评工作。第三章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第八条专项经费对列入广东省博士后培养工程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资助,可用于博士后后研究人员的工资津贴、缴纳社会保险、购买住房公积金和服务管理费用。第九条列入广东省博士后培养工程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指国家计划招收的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省自筹招收的科研流动站和省属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第十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对于经审批的国家计划招收的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省自筹招收的科研流动站和省属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予以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8万元,安排2年。其中,国家计划招收的科研流动站博士后-3-研究人员每人每年资助8万元中,5万元由国家资助,3万元由专项经费资助。上述补助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和博士后事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第四章申报和审批第十一条申报条件。申报专项经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经在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省属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站,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二)在站期间没有领取其他任何单位的工资。第十二条申报和审批程序。专项经费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和具体分配方案复式审批制度。(一)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执行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和年度人才工作重点,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总体安排计划,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二)年度具体分配方案审批。1.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进站2个月后,填写《广东省博士后专项经费申请表》(详见附件1),报设站单位博士后管理部门审核-4-汇总。设站单位汇总个人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7月15日前汇总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申请,提出专项经费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后,在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3.公示无异议的专项经费分配方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报省领导审批。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三条专项经费安排计划经批准后,省财政厅将专项经费划拨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拨到设站单位,设站单位发放到博士后研究人员。第十四条设站单位应加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一)设站单位应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统一账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与本单位的其他资金相混淆。(二)博士后出站时,设站单位应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广东省博士后专项经费收支结余明细表》(详见附件2)。(三)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前出站或退站的,设站单位应将其结余经费退回,否则不予办理出站及相关手续。(四)设站单位应于次年1月底,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本单位上年度博士后专项经费绩效评价报告,具体包括专项-5-经费收支结余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和使用绩效情况,并据实填写《广东省博士后专项经费单位年度报告表》(详见附件3)。第十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各设站单位上年度专项经费使用情况于2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审核,因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出出站获退站产生的专项经费结余,应由省财政收回。第六章信息公开第十六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通过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包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等。具体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执行。第七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十七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强对设站单位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或审计。第十八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及时报送绩效自评材料,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专项经费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6-第十九条实行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设站单位可结合实际提高博士后待遇标准,超出部分由设站单位自筹解决。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博士后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2〕3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博士后专项经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3〕2431号)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博士后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2014)模板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51482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