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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交所安谛克艺术品租赁投资服务中心交易规则发布时间:2015-04-01浏览次数:43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参与主体第一节艺术品原始持有人第二节投资人会员第三节交易商会员第四节服务商会员第三章艺术品资产包权益份额发行与承销第一节权益份额发行准备第二节权益份额发售上市第三节上市信息披露第四节上市监督和处理第四章艺术品资产包权益份额交易第一节交易市场第二节交易规则第三节交易信息披露第四节交易行为监督和处理第五章上市艺术品资产包退市第一节退市情形第二节要约收购第三节退市后的处理第六章上市艺术品资产包开发经营与孳息分配第一节上市艺术品的开发经营孳息分红规则第二节开发经营信息披露第七章登记结算第一节登记结算机构第二节权益份额登记和查询第三节资金结算第四节风险防范和控制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所设立】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安谛克艺术品租赁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称分中心、交易所或本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批准依法设立,接受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凭借上海为自由港和国际金融中心的战略地位,在全球范围内组织文化产权交易。第二条【目的】为保护本分中心过程中所有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与自愿、有偿、诚实守信原则,制订本规则。在本所进行的艺术品权益份额交易适用本规则,其他交易模式本所另行规定。凡参与分中心艺术品权益份额交易的艺术品原始持有人、投资人会员、交易商会员、服务商会员等,都必须遵守本规则。第三条【交易模式】本所采取的艺术品权益份额交易模式是指将权益份额标的物等额拆分,将拆分后按权益份额享有的所有权进行公开上市交易的方式。权益份额标的物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同一权益份额代码所指向的艺术品或艺术品组合。第四条【交易标的】本所的交易标的为包括法律允许买卖的文物在内的,可流通的文化艺术品(以下称艺术品)。包括但不限于:(一)书法(二)绘画(三)玉器珠宝(四)陶瓷器(五)雕塑(六)金属器(七)工艺美术品(八)其他具有投资价值的艺术品和文化产品。第五条【会员制】本所对艺术品权益份额交易参与人采取会员制管理,分为投资人会员、交易商会员、服务商会员。第六条【免责声明】本所为艺术品权益份额的集中交易提供平台、设施及结算服务,履行相关法律及本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职责,监督管理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本所对艺术品权属、真伪、品质等均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第二章市场参与主体第一节艺术品原始持有人第七条【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定义】艺术品原始持有人是指将其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艺术品在本所申请上市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八条【艺术品原始持有人之义务】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应遵守本所的各项管理制度与规则,保证其申请上市的艺术品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无瑕疵,不属于法律禁止买卖的艺术品。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将依法不得处分的艺术品发售上市交易的,应依法承担责任。第九条【资讯披露义务】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在发售上市过程须完整披露其艺术品的来源和瑕疵等相关资讯,确保提交的档和资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未说明艺术品的瑕疵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原始持有人身份资讯保密】艺术品原始持有人要求对其身份资讯等保密的,本所予以保护,本所不予批准或法律规定必须披露的情况除外。第十一条【持有权益份额转移】艺术品权益份额在本所发售成功,艺术品原始持有人相应权益份额的所有权转移至成功认购该权益份额的投资人,对应价款归艺术品持有人所有。第十二条【依约缴费、依法纳税】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应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及相关协议的约定承担发售上市的相关费用。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在本所转让其持有的艺术品权益份额,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第二节投资人会员第十三条【投资人会员定义】投资人会员是指符合本所合格投资人认定标准的条件,经本所审批同意成为投资人会员,在本所开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十四条【依法依规】投资人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本所的相关交易规则和与本所签订的《投资人会员入市交易协定》。第十五条【获得交易资讯权利】投资人享有对艺术品和权益份额交易资讯的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艺术品的基本情况、发售上市过程中披露的重要资讯、交易过程中披露的相关资讯。第十六条【交易权益份额并承担风险】投资人应充分了解市场讯息及拟发售上市权益份额的实际状况,按本规则规定享有权益份额交易权,购买并持有权益份额即成为该权益份额标的物的共有人。共有人应遵守本所《艺术品权益份额共有人公约》,依其所购买的权益份额与其他共有人按份共有权益份额标的物,对权益份额标的物享有相应权益份额的所有权,对自身的交易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第十七条【依约缴费、依法纳税】投资人应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在购买、转让艺术品权益份额的交易过程中承担相关交易费用,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第三节交易商第十八条【交易商会员定义】交易商会员指符合本所交易商会员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负责代理艺术品原始持有人进行艺术品组包、发售、上市交易、活跃交易市场,并在其从事的业务范围内承担相应连带保证责任的,经本所审批同意成为本所交易商会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十九条【特别交易商】交易商在本所持续从事交易商业务达到规定期限、符合一定条件后,可向本所申请成为特别交易商。特别交易商在开展业务及权益份额交易的过程中,将获得本所的在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授权,使其有能力履行活跃交易市场、稳定权益份额价格、引导投资人发现价值等义务。特别交易商管理细则另行规定。第二十条【交易商职能】交易商负责整合各类艺术品资源,根据其专业经验及市场需求,筛选艺术品标的进行艺术品资产包组包,接受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委托,协助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共同完成艺术品资产包发售相关档及材料;负责代理艺术品原始持有人进行艺术品发售上市,在本所规定范围内对未售出权益份额进行包销。第二十一条【交易商职责】交易商有权要求艺术品原始持有人提供与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有关的所有资料,依照《艺术品资产包权益份额委托组包发售协议》对其与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共同公开披露的与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相关的所有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交易商在一定条件下可要求艺术品原始持有人提供反担保。第二十二条【依规收费及纳税】交易商有权按照本所规定及相关协议向艺术品原始持有人收取合理的发行代理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相关费用可以货币现金或资产包权益份额。交易商对其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应依法纳税。第四节服务商第二十三条【服务商会员定义】服务商会员指符合本所服务商会员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接受交易商及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委托,负责对拟发售及已上市交易的艺术品资产包提供相关基本服务及经营开发服务的,经本所审批同意成为本所服务商会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十四条【服务商职能】为满足交易商及艺术品持有人的基本服务需求及对艺术品经营开发需求,服务商为拟发售及已上市艺术品资产包提供运输押运、保存保管、见证公证、出版展览、拍卖转让、衍生品开发等基本服务及艺术品经营开发所需服务。第二十五条【尽职义务】服务商应本着为交易所交易参与主体提供优质服务,扩大本所拟上市及已上市艺术品的市场认知度,增加艺术品资产包经营收入的原则开展基本服务及艺术品开发经营所需服务。第二十六条【依规收费及纳税】服务商有权按照本所规定及相关协定向交易商及艺术品原始持有人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服务商对其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应依法纳税。第三章艺术品资产包权益份额发行与承销第一节权益份额的发行第二十七条【发售前的审批程序】权益份额发售与承销前包括以下程序:(一)交易商接受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委托,对其拥有所有权或拥有处分权的艺术品进行分类选择和组包,筹备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及上市交易事宜。(二)交易商按照要求,向交易所提交艺术品资产包发售申请,所需资料包括:1.《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上市申请书》;2.艺术品权属证明、艺术品原始持有人身份证件;3.《艺术品资产包权益份额委托组包发售协议》;4.艺术品专业鉴定评估机构及专家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6.《投资价值研究报告》;7.其他交易所要求的档、资料等。(三)在接收上述资料的同时由交易所出具《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资料接收函》。(四)交易所上市业务部门及法务部门对交易商提交的拟上市艺术品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交易所组织本所艺术品权益份额上市审核委员会对该资产包权益份额发售事宜进行会审。(五)交易商及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应按照交易所通知会审的时间及地点,携拟发售上市的艺术品实物及相关资料参加会审,接受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关于拟发售上市的艺术品资产包的询问。(六)上市审核委员会在会审审核通过后,应对拟上市艺术品进行当场封存,放置于指定保管场所,非经交易所和原始持有人共同、书面同意,不得查看、提取。交易商代原始持有人对上市艺术品办理艺术品资产包财产保险。(七)交易商根据会审审核情况,撰写并向交易所提交《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上市说明书》,交易所审查合格后,向交易商出具《正式批准**资产包权益份额发售的批复函》。(八)交易商、艺术品原始持有人与交易所签订《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上市三方协议》。其中内容包括拟发售时间段和权益份额发售总量、发售单价等重要内容。(九)交易商、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安排时间、地点,对机构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进行资产包发售路演。交易所提前在交易所官网发布路演资讯,协助交易商做好路演工作。第二十八条【艺术品共有】同一艺术品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的,《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上市申请书》须经全体共有人签署。同时,各共有人均应书面声明放弃对该艺术品的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九条【艺术品原始持有人签约要求】同一艺术品资产包中含有多件艺术品的,每件艺术品原始持有人都应在权益份额发售上市交易相关的协定、档中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处签署自己的名字,如委托他人代为签字的,委托书需要取得公证处公证或律师见证文书。第三十条【资料补充及来源公示】交易所对交易商提交的《权益份额发售上市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提供意见。交易所认为需要补充资料的,交易商或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应当及时提供。交易所认为就艺术品来源等相关事宜需要进行公示的,艺术品原始持有人根据交易所要求进行公示。第三十一条【权益份额发售总量的确定】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及/或交易商根据下列原则协商确定该艺术品权益份额的发售总量,交易所审核后确定权益份额的发售总量:(一)参考该艺术品历史成交价格;(二)参考同类艺术品近期市场交易价格;(三)参考鉴定评估机构或专家提出的评估价格;(四)参考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五)参考该艺术品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额。第三十二条【权益份额发售单价的确定】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及/或交易商根据下列原则协商确定该艺术品权益份额的发售单价,交易所审核后确定权益份额的发售单价应参考一下因素:(一)发售上市的成本费用;(二)已经预付的保险、保管等费用;(三)对该艺术品未来价格的预期;(四)对该艺术品市场认可度和需求度的预期;(五)对该艺术品上市后产生孳息收益的预期。第三十三条【保留权益份额】权益份额发售时,艺术品原始持有人需保留资产包权益份额总量30%的权益份额;交易商可以依据《艺术品资产包权益份额委托组包发售协议》获得资产包权益份额总量10%的保留权益份额作为发售佣金,艺术品原始持有人保留的所有权益份额及交易商保留权益份额的在上市交易90天后方可在交易所交易。第二节权益份额的上市第三十四条【权益份额申购期】上市审核通过后,交易所与艺术品原始持有人、交易商签订《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上市三方协议》,确定权益份额申购期(以下简称“申购期”)。第三十五条【发售对象】艺术品权益份额的发售对象仅限于本所投资人会员,不对任何非会员进行公开发售。第三十六条【展示及路演时间】交易商于申购期开始前第7日或之前在交易所指定媒体、网站刊登《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上市说明书》等权益份额发售相关档,并于申购期开始前完成艺术品权益份额标的物的展示及路演。第三十七条【发售公告】交易所于申购期开始前5日在交易所网站公布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公告。第三十八条【权益份额申购方式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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