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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常用法律知识讲座(民法通则部分)(固镇县司法局单良乾)第一部分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二条有明确规定: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里面所讲的平等的财产关系既包括财产归属关系也包括财产流转关系。这里的平等的人身关系主要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不予调整。二.民法的适用范围1.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通则》关于自然人的规定,适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是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不是适用中国法呢?一般应当说适用所在地法,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我国的民法适用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包括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船舶,航空器。大使馆内发生的民事关系,依照现行的国际惯例,大使馆是一个国家领土的延伸,因此在大使馆内发生的民事关系适用国内法。对国际列车我国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国际列车标明是中国籍的应当与船舶飞机是相同的。对于船舶和飞机如果是该国国籍的,适用本国法,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例:甲明知其新房南面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售予乙。半年后南面的高楼建成,乙的房屋受不到阳光的照射。此案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些原则?甲明知自己的楼房前面将建成一高层楼房,肯定对自己房屋的采光有影响,假装不知涉及诚信问题,所以他违反的是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第二部分一.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民通意见》第一条的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的认定有户籍记载的,以户籍记载为准,没有户籍记载的的,以医院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出生证明的,参照有关证明来认定。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判断标准问题_____年龄和精神健康。十周岁以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八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三、监护(一)明确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即使父母离婚,无论与谁一起生活,父母双方仍然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里要区分开监护人与监护责任。监护责任由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共同生活一方承担有困难的,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如果父母双方出国留学,将未成年人交给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父母双方仍然是监护人,此时未成年人侵权的,父母承担责任,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责任.未成年人在小学,幼儿园致人损害的,其监护人父母承担主要责任,小学校、幼儿园在有过错的时候才适当赔偿。如果监护人与小学、幼儿园之间有协议的,依照其协议。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是有法定监护义务的人,如果父母不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有监护义务。其他亲属为自愿监护人。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除父母之外,可以协商由一人或多人担任监护人,如果有争议,由基层单位(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没有民政部门)指定,对指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经过基层单位指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基层单位的指定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必经程序。(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有法定义务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这里是有顺序的)。这里面的其他近亲属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亲属是自愿监护人。(三)监护人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诉讼并承担责任。“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是指监护人确是为了被监护的利益,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财产。有一年有这样的一道题:甲是童星(8周岁),片酬很多,他的父亲经他同意,将10万元赠送给他的叔叔丙,问这个赠予行为的效力如何?A.有效B.无效C.效力未定D.可撤销。这个财产是一个八岁未成年人的,作为他的父亲只能是为未成年人的个人利益,才能处分。虽然征得了甲的同意,但是甲的同意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意义。如果征得甲的同意即可,那监护还有什么意义呢。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这是一个无效的行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的意义在于诉讼中间监护人的诉讼地位,比如8岁的小孩将临家8岁小孩打伤,原告是临家8岁的小孩,被告是把人打伤的8岁小孩,监护人在诉讼中只能是法定代理人,而不是证人、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责任,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它是无过错责任。父母离3婚的情况下,未成年人致人损害,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承担责任,只有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承担有困难的,才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如果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首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只有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足的,才从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四.监护责任监护人的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但监护人尽到了监护义务的,可以减轻其责任。例:甲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一天,甲妻带甲外出散步,同村顽童乙上前挑逗甲,甲捡起路边的石块追打乙,甲妻虽奋力阻拦未果,乙被打伤花去药费2000元,对此2000元的药费应由()承担?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造成的损害由他的监护人承担,乙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有挑逗性,甲妻奋力阻拦而未果表明她尽到了监护义务,可以减轻责任。减轻的这部分责任由乙的监护人承担。但主要损害由甲造成的,因此由甲妻承担主要责任。五.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目的:为失踪人确定财产代管人;为失踪人的债权债务进行清偿。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实,即离开自己的住所连续达到2年;利害关系人(即近亲属和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的申请;人民法院的宣告(公告期:3个月)。宣告失踪的效力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和失踪人的义务履行问题。宣告失踪被撤销,财产管理人应当将财产返还,如果愿物不存在了,自然消耗不必返还,如果产生孳息应当返还。在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问题上一般是与失踪人生活最紧密的人,其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但是在前面的人对失踪人的财产不利的情况下,应当由后面的人管理。在本题中,甲妻对甲财产有明显不利,本题答案为B。六.宣告死亡(1)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自然人下落不明,通常情况下满四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也是四年,要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从意外事件发生的当天计算。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主流观点认为,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限制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公告期一般情况下为一年,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为3个月。所以宣告死亡在时间上的最低要求,一般情况下是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五年;意外事件是两年零三个月。(2)宣告死亡的效力婚姻关系自然消灭;财产变为遗产依法被继承;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终止;被宣告死亡人如在外地生存,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比如宣告死亡,他的婚姻关系自然消灭,他回来时,他的配偶已经再婚,此时婚姻关系自然消灭仍然有效。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4(3)宣告死亡的撤销本人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撤销。配偶没有死亡的,没有再婚的,婚姻关系自然恢复。婚姻关系的恢复不仅涉及到身份的恢复还涉及到夫妻财产、债权,宣告死亡期间取得的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宣告死亡期间的债务转化为夫妻的共同债务。配偶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的,要想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重新登记结婚。重新登记结婚,宣告死亡期间取得的财产就是婚前的个人财产,所负的债务就是婚前的个人债务,不发生转化的问题。他被继承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返还原物和孳息,原物因自然原因毁损灭失的,不必返还。如果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取得,第三人不必返还,但是继承人所卖的价款应当予以返还。在宣告死亡期间,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被撤销的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进行解除,但是经双方同意的除外。第三部分一.物的概念和特征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实际需要,能为人所实际控制的有体物。例:天上的星星在物理上是物,在民法上因为它不能为人所控制、利用,因此它不是民法上的物。金牙本身是物,但是镶在嘴里的金牙已与人体连为一体,就不是物的问题而是人的问题。如果一个人将另一人镶在嘴里的金牙一巴掌打掉,这是一个人身权的问题,而不是财产权的问题了,与此相关的还有假肢、假眼等。商标是无形物,而民法上的物是以有体物为限,因此商标不是民法上的物。1.动产和不动产传统上的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产,这种移动即包括自力移动又包括他力移动,比如,牛是自力移动,稻子是他力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比如:土地、土地上的定着物。但是现在随着房屋平移技术的发展,将来这种观念会有变化,但目前为止没有变化。我国法律上的不动产是指土地、矿藏、土地上的定着物。2.从物从物是相对主物而言的,从物具备的条件:使用目的的永久性;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从物具有独立性,交易上视为从物。从物的法律意义体现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两方面:在物权法方面,在法律没有规定和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时,主物属于谁,从物就属于谁,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从物;在债权方面主物合同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3.孳息天然孳息的特征: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孳息与原物在物理上是彼此分离的。母鸡与下的蛋是原物与孳息的关系,鸡蛋不是相对母鸡就不是孳息,比如:甲拿一篮子鸡蛋到市场去卖,此时就是鸡蛋而不是母鸡的孳息;孳息一定是物的问题,是由原物派生的。在法定孳息中,应当注意法定孳息的种类,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房屋的租金、5股票的红利。孳息的法律意义在于:在物权法方面,当事人对孳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当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采用母物主义,比如乔老汉卖两头牛给李老汉,李老汉是宰牛户,双方约定价钱是1400,李老汉在杀牛过程中发现牛黄,卖得8000,乔老汉认为他卖的是牛而不是牛黄,应当至少返还一半的钱。这里应当坚持母物主义原则,牛的所有权是李老汉的,当事人对牛黄的孳息没有规定,牛黄的所有权随牛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在债权法方面,应当特别注意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对孳息没有约定的,孳息与交付相联系,而非与所有权相联系。比如:乔老汉卖牛给李老汉,约定价款是1400,李老汉牵回一头牛后,母牛下了一头小牛,乔老汉保留对母牛的所有权,虽然此时母牛归乔老汉所有,但母牛已经交付,小牛归李老汉所有。因此在买卖合同中,要随交付而转移。第四部分一.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效力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凡是表义行为都是民事行为,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统称民法上的行为,民法上的行为又是与事件相对应的,民法上的事件与行为又统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是民事行为的下属概念,他们的区别在于:具有合法性的特征。民事行为有些具有合法性特征,有些不具有合法性特征。民事法律行为一定要具有合法性特征。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1.口头形式:在诉讼之间对口头形式的采信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如果没有你的诉讼请求就不会得到支持。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有:合同书、书面委托书、电传、传真、电报、网络(电话记录不是书面形式,它是口头形式的书面证明);若既有口头形式又有书面形式并相抵触,以书面形式为准;数份书面形式,后面的效力高于前面的。3.推定形式、沉默形式一般都归为默示形式,对于沉默形式,大家应当掌握,只有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沉默这种形式才具有效力。在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如果没有表示接受遗赠的,视为放弃遗赠。如《合同法》:在试用买卖的情况下,试用期期满,试用者没有表示买或者不买,推定为购买。甲乙订合同,甲给乙去封信:如果你没有异议,我10天后给你发货。对方没有回复,10天后发货,乙方拒收拒付。此时要看沉默形式有没有效力,在这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因此沉默就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本文标题:民法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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