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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推选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社区居民代表××名,其中含居民小组长××名。第三条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本社区选民;(二)遵纪守法,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三)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四)联系群众,关心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区居民不宜推选为居民代表: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五年的;2.被处管制以上的刑罚,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不满三年的;3.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满三年或正被纪检、司法部门立案侦查的;4.拖欠集体资金、侵吞集体资产的。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的资格由社区选举委员会负责审查。第四条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居2民小组会议投票推选产生。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的推选按照直接、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每个居民小组按规定推选应选代表数和1名小组长。全组选民过半数参选有效,获得参加推选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其中,居民代表应具有代表性,妇女和共青团员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第五条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选举产生后,由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公告。第六条未尽事宜,由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本文标题:B5-(p122-123)××社区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推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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