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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员管理制度为规范工会会员管理工作,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凡在本公司从事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宗教信仰,只要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二)入会必须经过本人自愿申请,填写《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报工会批准方可正式成为工会会员。(三)凡是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加入工会。因违法乱纪被判处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的和被开除留用察看期间的职工,暂不吸收入会。缓行期和留用察看期满,可以申请加入工会。(四)被开除会籍的职工,经教育改正错误后,可以重新申请加入工会。(五)工会会员的会籍,从工会批准之日算起。(六)会员调动工作时要及时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由工会出具《工会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并将《工会会员登记表》直接转到新调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七)院内单位之间调动的职工,持会员登记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到调入单位工会报到,将会员登记表交调入单位即可,不须办理转会手续。(八)会员因脱产学习的,视情况会籍可不作处理或保留会籍,长期借调外单位工作的职工,视情况也可保留会籍或将工会组织关系转到借调单位。(九)会员离退休后,叫保留会籍,免交会费,但不再享受有关的权利,会员档案存院工会。(十)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会同意后,宣布除名,收回会员证。(十一)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会费,不参加会员组织生活,经教育不改,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十二)凡被依法判处徒刑和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会员,开除会籍;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视情况亦可开除会籍。(十三)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院工会全会集体决定,报上级工会备案。(十四)被判处劳动教养的会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会籍,解除劳动教养后,经工会小组讨论同意,工会批准,可恢复会籍。(十五)被开除工籍察看的会员,在察看期间一般不开除会籍。
本文标题:工会会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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