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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校办学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县xx电脑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为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宪法,教育法及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是由曾仕洪出资自愿举办,属于盈利性事业,以营利为目的社会组织。第三条学校必须遵守宪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校主办者,理事会、校长必须履行职责,接受县教育局的管理和监督,依法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学校的设置第四条学校名称:xxxx电脑培训学校。第五条学校地址:xx县xx镇xx路x号x楼。第六条办学范围:计算机网络、计算机装饰装潢设计、设计美术基础、计算机广告美术设计、计算机网页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组装与维护、计算机英语、计算机软件应用普及、自学考试、作业辅导。第七条学校服务期限:5年。第三章办学宗旨及规模第八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致力于培养计算机类合格人才,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九条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zd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第十条学校办学规模:100人,根据学校的发展和社会需求再扩大办学规模。第十一条办学层次:非学历教育。第十二条办学形式:业余制。第四章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先期投资总额人民币10万元,根据发展需要再增加投资。举办者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学校经费来源:个人出资,在规定的办学范围内取得的合法收入,用于改善教学环境和设施。第十四条学校增加出资额,由学校理事会决定并须修订学校章程,在县教育局备案。第十五条学校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額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置的添置、更新等。第十六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七条学校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保证每月工资足额发放。第十八条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县教育局备案,并自觉接受监督。第五章学校的机构及其活动第十九条学校设立的理事会决策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3人)组织,由教职工代表担任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并通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每届理事的任期为3年,任职期满重新推选,并报县教育局备案。第二十条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在讨论本章程理事会职权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第二十二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曾仕洪担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二十三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终止:(一)学校章程规定的服务期届满,经出资方同意不再继续办学的;(二)学校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三)学校由于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第二十四条学校终止前,须在县教育局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五条学校经县教育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办学许可证后,即为终止。第二十六条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教育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七章章程修改第二十七条学校可根据需要修改章程,修改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并符合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第二十八条学校按下列程序修改章程:(一)由学校由理事会按照规定提出修改章程和方案;(二)修改的章程交教职工讨论;(三)依照教职工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由理事会通过后,报县教育局备案。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章程xxx年x月x日经全体理事会决议通过。第三十条本章程自教育局核准之日起生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吉林市龙潭区博思外语培训学校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第四条办学宗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五条学校的审批、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学校的审批、主管单位是吉林市教育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吉林市民政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吉林市教育委员会和吉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学校地址:吉林市龙潭区八家子七队第二章办学范围第七条学校业务范围(一)专业范围:英语培训(二)学制;非学历学校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八条学校实行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理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利机构,每届5年;校理事会成员为3人,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本学校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5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九条理事会对本校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一)聘任或者解聘校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三)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六)制订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七)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八)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十)须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理事会议。第十一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指定聘任的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第十二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三条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第十四条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五条出席理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当在职董事人数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第十七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第十八条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同意不设理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委会,履行学校理事会的职能。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聘任。第十九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学校的日常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校委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学校管理制度;(五)提请解聘或解聘本学校副职和内设机构负责人;第二十条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或罢免由校理事会(全体大会、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或由其上级单位任命、聘任、罢免、解聘),报审批、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第二十二条担任本学校的理事、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三条本学校经费来源:(一)钱晓程个人出资(二)学费(三)利息;(四)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四条本学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五章章程修改程序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修改:(一)、学校出现变更事宜;(二)、符合本章程其它条款中的章程修改设定;(三)、国家法规调整涉及本章程内容与之相抵触;(四)、学校办学重大调整等;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修改程序,由全体理事会召开会议,2/3的成员同意方可修改,修改章程的内容必须形成章程修正案,全体成员签字,在会议通过后15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举办者于已经首届理事会全体理事通过2005年10月8日召开会议一致同意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校理事会。举办者签字(章):学校理事会成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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