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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廣部與各院、系、所、中心共同開設推廣教育課程合作方式暨經費分配辦法91年6月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96年9月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宗旨第一條:為推展成人教育暨有效運用本校教學資源,統籌推廣部與各院、系、所、或相關教學研單位合作開設推廣教育課程之業務分工暨經費分配,特擬定本辦法。課程分類原則第二條:推廣部與各院、系、所、中心合作開設之推廣教育課程,依業務分工原則其課程分為【委辦課程】與【合辦課程】兩種。第三條:稱【委辦課程】者,謂由推廣部或本校各院、系、所、中心接受公民營機關團體委託辦理「學分班」或「非學分班」之專案委訓教育訓練課程。第四條:稱【合辦課程】者,謂由各院、系、所、中心開設之所有學科均採隨班附讀方式辦理「學分班」或「非學分班」教育訓練課程,並委託推廣部對外宣傳招生。推廣教育學分課程每一科目招生人數,依教育部頒定之「大學辦理推廣教育計畫審查要點」第六條之規定。第五條:「學分班」係指依大學法規定開設之推廣教育學士程度學分班及碩士程度學分班。學士程度學分班每學期至多修習十八學分,碩士程度學分班每學期至多修習九學分;每一學分必須修滿十八小時,學員經考試及格後得依規定發給學分證明書;各班別招生人數以不超過五十人為原則。「非學分班」為各類專業研習課程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發給推廣教育結業證明書。業務分工原則第六條:【委辦課程】應以專案教育訓練課程方式辦理,由承辦院、系、所、中心負責課程規劃、教學計劃、師資安排、場地設備使用管理與課程評量之執行,其餘相關行政文書業務、課程審查、學籍管理、證書製作、成績冊保管等業務則由推廣部支援辦理。第七條:【合辦課程】係指由各院、系、所、中心負責課程規劃、教學師資安排、入學後學分抵免辦法、課程問卷設計、場地設備使用管理,並配合推廣部之開課期別,於每年六月底或十一月底前送推廣部彙整,課程如有特殊因素,無法開放學分班之科目,經推廣教育課程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除外。學分班課程則由推廣部於課程結束後一個月內彙報教育部備查。其餘相關行政業務、招生宣傳廣告、學籍管理、證書製作、成績冊保管及會計作業由推廣部統籌辦理。2經費分配原則第八條:【委辦課程】若由各院、系、所、中心對外接辦者,每一專案課程結束後,承辦單位應提撥專案經費總額10﹪予推廣部作為行政管理費用。第九條:開班依據1.【委辦課程】之學分班,學士學分班招生人數須十五人以上;碩士學分班須十人以上始行開班。2.【合辦課程】之非學分班,須報名繳費人數達到收支平衡始行開班。若因人數不足未能開班時,各系所可權宜選擇採行隨班附讀方式授課。第十條:經費分配【委辦課程】若係由推廣部接辦者,每一專案課程結束後,開班人數超過本辦法第九條所訂之人數時,就超過人數所收取之學分費和學雜費收入提撥院7.5%和系所15%交由承辦院系所依單位發展基金辦法核銷使用之。【合辦課程】者,推廣部得就學分費和學雜費收入提撥院7.5%和系所45%交由承辦院系所依單位發展基金辦法核銷使用之。該課程若未能開班時,其行政業務、宣傳廣告、印刷費概由推廣部承擔。第十一條:學分班收費項目1.報名費為推廣部辦理報名作業時之相關行政費用。2.雜費為推廣部及開課系所辦理課程所需之管銷費用。3.學分費為教師鐘點費、課程設計費、教室水電租金等費用。4.實習費為應課程所需使用實習設備之維護費用(收費標準依校方規定另行收取)。第十二條:(新增)單位的業務發展基金可核銷支出項目如下:1.教學及學術活動之補助2.新生註冊率之提高3.相關人員之奨勵等補助項目。第十三條:本辦法經部主任核准後呈請校長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文标题:推广部与各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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