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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刑法概说考点提要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概念与分类1、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广义的刑法与狭义的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性质与任务1、刑法的属性:①特定性;②广泛性;③严厉性;④补充性;⑤保障性。2、刑法的任务:可概括为保护合法权益(具体有四项)。体系与解释广义的体系: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体系:刑法典的组成与结构。刑法解释按效力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刑法的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1、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属地管辖原则(补充原则是旗国主义)。2、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①属人管原则;②保护管辖原则;③普遍管辖原则。3、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采取消极承认的做法,保留再审判的权力。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1、在1949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期间所发生的未决案的处理。2、从旧兼从轻原则对继续犯和连续犯的适用。3、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重点与难点一、刑法解释的效力按效力分类解释主体解释特点解释效力立法解释立法机关(1)在刑法或相关法律中所作的解释性规定;(2)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3)在刑法施行过程中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学理解释未经国家授权的其他组织及公民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它们没有法律效力。个人二、刑法解释的方法与原则1、刑法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两大类。(1)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来阐明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文理解释是一种基本的但并非简单的解释方法。(2)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主要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论解释等方法。2、刑法解释的原则(1)文理解释优先,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产生多种结论,则必须使用论理解释。(2)任何解释方法所得的结论都不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如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司法考试刑法学专题二——犯罪概说(表格)考点提要犯罪的概念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的特征1、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这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社会危害性的内部结构是主客观的统一;社会危害性是相对稳定性与变易性的统一;社会危害性是客观性与可知性的统一。2、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或称刑法的禁止性,即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刑事违法性表现为两种情况:①直接违反刑法规范;②违反其他法律规范但因情严重进而违反了刑法规范。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具有统一性。刑事违法性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3、应受刑罚处罚性应受刑罚处罚性是指犯罪行为是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只有当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刑法处罚时,才能成立犯罪:①从立法角度而言,即使刑法明文禁止某种行为,但只要刑法对其没有规定刑罚(法定刑)后果,该行为就不是犯罪。②从犯罪行为的一般性质而言,即构成犯罪的行为通常会受到刑法处罚,但并非任何犯罪都必然受到刑罚处罚,刑法也有构成犯罪而免除刑罚的规定,但免除刑罚是以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的;如果不应受刑罚处罚,则不成立犯罪。犯罪的分类项目分类依据类别理论分类法定刑。重罪与轻罪。行为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自然犯与法定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关系。隔隙犯(隔时犯和隔地犯)与非隔隙犯。法定分类犯罪行为的性质。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主体身份与刑事责任的关系。身份犯与非身份犯。被害人告诉对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亲告罪与非亲告罪。是否有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加重或减轻情节。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重点与难点一、隔隙犯与非隔隙犯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其中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的犯罪称为隔时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场所间隔的犯罪称为隔地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场所间隔的犯罪,则是非隔隙犯。二、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其中又可以分为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减轻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考点提要犯罪构成概述概念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为犯罪所必需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1、犯罪构成的法定性。2、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4、犯罪构成的重要性。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犯罪构成及理论是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对刑事司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①它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法律标准;②它为区分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法律标准;③它为区分一罪与数罪提供了法律依据;④它为区分重罪与轻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分则性条文就单独的既遂犯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根据基本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既遂犯+②实行犯或共犯中的实行犯;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总则性条文就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加以修正所形成的。根据修正的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未完成犯(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②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共谋者。2、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3、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要素,即要件的总和形成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具体要件与共同要件。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犯罪构成由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与主观要件有机统一而组成,同样,各个要件也是由不同要素所组成,组成要件的要素,就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对构成要件要素可以进行不同分类: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犯罪客体概念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必要要件。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分类1、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2、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3、直接客体。是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对于直接客体,还可以根据其内容数量进一步分为单一客体和复杂客体。在复杂客体中,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分清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不能等量齐观。对直接客体的确实,应以刑法规定为依据。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作用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主体或物质表现。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较为密切:犯罪对象反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制约犯罪对象。但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犯性,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它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什么后果。来源:学法网XueFa.com犯罪客观要件包括必要要件(危害行为)、绝大多数犯罪的要件(危害结果)和选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同时,还要研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1、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2、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但它是绝大多数犯罪的共同要件,对定罪量刑均有重要意义。3、刑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上的因果关系特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统一性,这主要表现为:①都具有客观性;②都具有顺序性;③都具有相对性;都具有规律性;⑤都具有复杂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个性与共性、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①范围的特定性;②内容的特定性。认定我国刑法理论以前采取的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后来出现了偶然因果关系说,近来,又出现了国外审判实践上长期采用的条件说。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现在的刑法理论一般肯定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①从权利义务的关系上看,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权利主体就不能享受权利,从而使法律关系受到侵害。不作为正是因为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而不履行义务,才使法律关系遭受破坏,造成具体的危害结果。②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一般表现为:如果没有该行为,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故该作为是原因。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则表现为: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故不履行义务是原因。二者虽然在形式上有差异,但因果联系的内容是相同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行为人是否真正承担刑事责任,还必须查明其主观上是否有罪过。因此,不能把具有因果关系与承担刑事责任混为一谈。4、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并通过一定的方法实施的,但多数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不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只是有时可能影响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此,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要件。任何犯罪都有主体。没有犯罪主体就不存在犯罪,更不会发生刑事责任。因此,确定犯罪主体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犯罪主体要件由刑法明文规定。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主体分为两类: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的犯罪行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特殊身份不是自然人犯罪的一般要件,只是某些犯罪的自然人主体必须具备的要件。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只是针对该犯罪的实行犯而言,至于教唆犯、帮助犯,则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一般与实行犯同罪(但可能不同刑)。犯罪主观要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的心理态度。即通常所说的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从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方面分析。不同内容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相结合,形成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四种罪过形式。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有不同的结合方式,具体可用下图表示:件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罪过形式认识行为及其结果必然会发生希望直接故意放任间接故意认识行为及其结果可能会发生轻信过于自信的过失没有认识到行为
本文标题:刑法总则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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