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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2016-9-018电动吊篮租赁合同承租单位: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六分公司出租单位:北京京鸿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四月1承租单位: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六分公司(简称甲方)出租单位:北京京鸿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就租用电动吊篮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概况1.工程名称:平房乡平房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一期A地块)6#住宅楼、公建3#楼及地下室2.工程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平房村平房桥东北角3.建设单位:北京市泓科鑫宇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4.监理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5.施工总承包单位: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六分公司6.产权单位:北京京鸿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7.使用单位: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8.使用部位:外墙保温涂料等施工二.规格及数量:规格型号:电动吊篮ZLP8O.ZLP630,预计数量70台(以实际进场数量为准)。三.租用时间:2016年6月10日至2016年8月31日,约天(以双方确认的实际进出场天数为准)。四.收费标准及计算方式:1.收费标准:35元/台/天安装高度100米以下(含进出场及安拆费用)。2.在使用期间移篮由乙方负责,发生的费用甲乙双方另行商定。3.租用时间70天起租(不足70天按70天收取租金),以进场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费至报停之日止(扣除报停天数)连续计费方式收取租金,产权单位在吊篮安装完成自检合格后,报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吊篮验收合格单,因甲方原因不验收或不签验收单,既安装2完毕日视为验收完毕日。甲方报停吊篮应提前1天通知乙方(并付报停通知单)。5.费用合计:(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122500元(实际以结算为准)五.租金的结算与付款:每月30日结算当月租金,在次月底前结清上月租金的60%,工程竣工一年到期支付总租金的20%,余款工程竣工二年到期付清。六.机械交接与验收1.乙方向甲方移交电动吊篮时,双方应就交付电动吊篮的型号、规格、附件、数量、质量等共同进行验收并签署《交接清单》。2.甲方向乙方交还电动吊篮,双方应就电动吊篮的型号、规格、附件、数量、质量等共同验收并签署《交接清单》。3.如甲方将吊篮设备丢失、损坏按乙方“电动吊篮配件价格清单”赔偿,在付租金时一并付清。七.操作、维护与修理1.产权单位均应派驻专业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每天工作前,产权单位的专业人员应核实配重、坠铁和检查悬挂机构,并应进行空载运行,以确认设备处于正常状态。2.产权单位应对使用单位的吊篮操作人员进行吊篮理论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并组织对操作人员的考核;操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产权单位按照建委规定的样式制发“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证”,操作人员取得“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证”后方可操作吊篮。3.因故障造成机械无法正常作业的,乙方应当自接到通知时起2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乙方自接到维修通知起4小时/日内未能修复的,自当日起免收租金直至机械恢复正常作业日止。但机械故障系因甲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的,甲方仍应支付停工期间的租金。4.双方约定每月3小时为机械正常维护保养时间,具体时间安排为:每月的1日。八.双方权利义务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机械。3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机械的维修保养服务。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机械毁损、灭失或者出现故障无法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机械,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3.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4.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机械进出场作业、其他维护作业的协助和便利,按时接收乙方交付的机械。5.甲方应当为机械提供安全作业环境,负责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的看护,保护设备的安全。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机械毁损、灭失的,应赔偿乙方损失。6.使用单位应当按操作规程或机械使用规定或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机械,不得违章或超负荷作业。使用单位吊篮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电动吊篮操作证”的允许上岗操作设备。7.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租机械,不得对机械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8.提供乙方现场人员的住宿。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2.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机械毁损灭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3.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向甲方提供约定的机械,不得提供已经淘汰或报废的机械。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或产品合格证等文件,或者需要到相关部门备案的,乙方应当提供或办理备案手续。5.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机械的使用环境、安全使用要求、操作维护注意事项等必要的技术资料或技术说明。6.乙方应当提供技术保障,承担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义务。7.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派出随机人员的,派出的随机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并应拒绝甲方提出的违章指挥。8.免费派维修人员到场维修确保吊篮的正常使用,并负责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培训,培训合格后发“电动吊篮操作证”。九.违约责任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不履行合同,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42.甲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机械,致使机械受到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3.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擅自将机械转租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4.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擅自改善或增设他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机械或提供的机械型号和规格与合同不符,经甲方书面催告仍不能按时履行或提供的替代机械达不到合同要求,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提供机械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10000元/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凡逾期满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3.在合同期间因乙方原因(包括乙方指派的操作、维护人员的行为,但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对机械进行维修保养的时间除外)导致机械停工的,每停工一天,甲方除扣减相应租金外,可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该机械日租金100%的违约金。凡停工超过3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偿损失。十.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明。十一.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其他条款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4份,乙方2份。2.本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文件,经双方签署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释的顺序除有特别说明外,以文件生成时间在后的为准。5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朝阳区平房公租房施工现场会议室承租人:(甲方签章)出租人:(乙方签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16年06月10日2016年06月10日6附件一.电动吊篮配件价格清单名称单位产地单价损坏原因80提升机台兴河7500元/台63提升机台兴河6300元/台50提升机台兴河5000元/台电器箱台兴河1800元/台蓝体米兴河300元/米前支架个兴河450元/个后支架个兴河420元/个前梁根兴河350元/根中梁根兴河270元/根后梁根兴河300元/根钢丝绳百米兴河800元/根电缆线百米兴河1200元/根蓝底米兴河400元/米安全锁把兴河1300元/把配重块兴河120元/块(铁)配重块兴河60元/块(水泥)安全绳百米兴河500元/根上支架个兴河250元/根变压器个兴河120元/个电动机个兴河1500元/个80箱体套兴河1600元/套63箱体套兴河1500元/套50箱体套兴河1300元/套自锁器个兴河50元/个手动开关个兴河90元/个纤绳根兴河150元/根7吊篮租赁安全协议书承租单位: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六分公司(简称甲方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出租单位:北京京鸿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简称乙方或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使用单位)为确保在吊篮使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明确甲、乙双方及使用单位责任,权利和义务,经商一致,特签定本协议共同遵守。1.甲、乙双方及使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部、北京市政府、市建委和经委等颁发的有关安生产法令、法规、规章、制度。2.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3.出租单位应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4.出租或使用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5.出租单位负责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吊篮的状况完好,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6.出租单位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7.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应当由产权单位负责。严禁使用单位擅自安装、拆卸吊篮。吊篮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前,产权单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同时应对安装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确保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时,产权单位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从事吊篮安装、拆卸的人员(搬运人员除外)应持有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种类别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方可上岗作业。8.产权单位在吊篮安装完成并自检合格后,报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表》,吊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当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9.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吊篮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督促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8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10.对于使用吊篮的每个施工现场,产权单位均应派驻专业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每天工作前,产权单位的专业人员应核实配重、坠铁和检查悬挂机构,并应进行空载运行,以确认设备处于正常状态。11.产权单位应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吊篮理论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并组织对操作人员的考核。操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产权单位按照建委样式制发“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证”,操作人员取得“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证”后方可操作吊篮。12.施工作业时,严禁超过吊篮的额定载荷。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13.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14.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15.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16.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规定
本文标题:吊篮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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