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咨询培训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及申报表的填写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及申报表的填写2014-08-2116:23:35字体:【大中小】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2014年4月8日、18日、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以下简称“《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4]58号以下简称“《税总发[2014]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山东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以下简称“《省4号公告》”)。因为与这五个文件相关的,还有其他规定,散见在其他法律、法规和文件中。为便于大家的理解、把握和运用,现将所有涉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文件、规定进行整理、整合,并结合实例就如何填写相关申报表解读如下:一、主要背景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在前几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基础上,4月2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决定,扩大减半征税范围,将减半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进一步扩大了优惠面。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财税[2014]34号》文件,明确了优惠政策的规定。为将优惠政策具体落实到位,使纳税人便捷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征管操作,《23号公告》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做了明确。为了切实将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国家税务总局又专门下发了《税总发[2014]58号》、《28号公告》,山东省国税局、地税局下发了《省4号公告》。二、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财税[2014]34号》指出,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23号公告》指出,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简化公式:全年月平均值=[(1月月初值+12月月末值)÷2+1月至11月的各月末值之和]÷12。这样四舍五入的次数大幅降低,计算过程更加简单,有利于节省工作时间和提高数据计算准确性(其原理是每月的月末值就是次月的月初值,计算全年月平均值时可以合并同类项)。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三、此次优惠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2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指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具体规定如下:(一)《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的企业也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例1】甲公司2014年度实现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计算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交企业所得税额=10×50%×20%=1(万元)四、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一)《23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指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3号公告》第六条第一款指出,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财税[2009]69号》第八条[本条款失效]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二)按照《23号公告》规定,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考虑到定额征税企业管理的特殊性,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自行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无需再报送资料备案。五、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审批《23号公告》第二条指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六、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如下:(一)查账征收企业1、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实际利润额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内。【例2】甲公司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2014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按季预缴税款,累计实际利润额合计为10万元。其中四个季度实际利润额分别是2万元、4万元、1万元、3万元。分别填写四个季度的预缴表。【解析】四个季度的预缴申报表填写如下:(1)第1季度应纳所得税额=20000×50%×20%=2000(元),预缴申报表填报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税款所属期间: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行次项目本期金额累计金额1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2营业收入3营业成本4利润总额5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6减:不征税收入7免税收入8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9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9行)200002000011税率(25%)0.250.2512应纳所得税额5000500013减:减免所得税额3000300014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第10行×15%3000300015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016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0017应补(退)所得税额(12——2000行-13行-15行-16行)18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019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2000(2)第2季度应纳所得税额=40000×50%×20%=4000(元),预缴申报表填报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税款所属期间: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行次项目本期金额累计金额1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2营业收入3营业成本4利润总额5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6减:不征税收入7免税收入8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9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9行)400006000011税率(25%)0.250.2512应纳所得税额100001500013减:减免所得税额6000900014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第10行×15%6000900015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200016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0017应补(退)所得税额(12行-13行-15行-16行)——400018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019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4000(3)第3季度应纳所得税额=10000×50%×20%=1000(元),预缴申报表填报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税款所属期间: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行次项目本期金额累计金额1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4)第4季度应纳所得税额=30000×50%×20%=3000(元),预缴申报表填报如下:2营业收入3营业成本4利润总额5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6减:不征税收入7免税收入8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9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9行)100007000011税率(25%)0.250.2512应纳所得税额25001750013减:减免所得税额15001050014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第10行×15%15001050015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600016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0017应补(退)所得税额(12行-13行-15行-16行)——100018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019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1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税款所属期间: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行次项目本期金额累计金额1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2营业收入3营业成本4利润总额5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6减:不征税收入7免税收入8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9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9行)3000010000011税率(25%)0.250.2512应纳所得税额75002500013减:减免所得税额45001500014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第10行×15%45001500015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700016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0017应补(退)所得税额(12行-13行-15行-16行)——300018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019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30002、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实际利润额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将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填入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
本文标题: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及申报表的填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94009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