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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关于互联网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探讨作者:陈丽辉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3期摘要:科学技术发展迅速,互联网我们的生活中也日益普及,但是知识产权在互联网的发展下呈现出新的发展状态。知识经济是互联网发展的重要标志,而全球经济的发展又依托互联网这个平台。一方面互联网的发展带动了整个社会、文化的发展进步;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发展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一定的冲击。互联网的发展初始各种新兴技术以智力成果的方式出现在人们面前,与此同时考虑最多的一个问题便是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说不联网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促进社会进步、文化的发展,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一定的冲击。所以本文对互联网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进行探讨,就其创新新方向予以分析。关键词:互联网背景;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探讨中图分类号:F7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166-02作者简介:陈丽辉,女,汉族,广东梅州人,湘潭大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律(非法学)、知识产权。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阶段,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逐渐被消磨。每个国家都存在着不同的经济、文化水平差异,因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尤其是对跨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应该给予很大的重视。互联网的不断更新发展,使各个国家在知识立法权上逐渐趋为一体,差异越来越小,淡化了国家界限,淡化了知识产权的跨国区域性。尤其是基于互联网具有开放性的这一大特征,更是方便了国际间各个国家的交流,为各个国家友好协作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跨国知识产权保护无论在数量、范围还是表现形式上增长都非常迅猛。其次,在互联网发展阶段,信息的传播我们将其归类于无形资产,信息的传播对于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发展有重要的意义。而在企业的发展中作为无形资产的信息就是企业最重要的部分。然而现代社会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信息的公布和获取越来越方便,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是要对权利人进行保护,信息形态具有智力成果的有关权益。而这些智力成果在互联网发展的大背景下是通过电子信号来进行表达的,物质载体实体约束缺乏,造成了相对于有形财产保护而言,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更加复杂。所以,使得网络版权保护因为信息公开和独占的矛盾而越来越艰巨。(一)逐渐扩大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有很重要的意义,在互联网的发展背景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我们应该逐渐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扩大涵盖了各种多媒体作品、软件著龙源期刊网作权、卫星电视节目等,与此同时,相应的专利法也扩大了对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真正的实现了由电子版权向网络版权的发展过渡,逐渐扩大著作权客体的范围,实现由印刷搬迁、电子版权向网络版权的过渡。如今,各国都在不断研究探索新型计算机程序的专利性,探究知识产权制度的新内容,就是为了可以逐步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完善互联网的知识产权制度。(二)逐渐出现新的知识产权制度现阶段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不断涌现出很多的高新技术,促进了经济、知识的发展,经济知识大力发展的同时一些新的技术随之产生比如基因移植、计算机软件等高新技术,这新技术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在慢慢的出现在知识产权体系中。所以,知识产权制度也是在不断的发展完善当中,在互联网背景下,一些高新技术每天以不同的形式,我们随之要对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完善更新使其逐渐出现在知识产权体系,受得知识产权相关制度的包含。(三)互联网背景下有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扩充了知识产权体系在互联网背景下,信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很便捷的被传播开来,对于公司企业来说,公司的信息是最重要的无形资产,所以对于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这是反不正当竞争的最好做法,同时也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补充和延续,我们要把保护公司无形资产商业机密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新内容,从而在互联网背景下使得有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扩充了知识产权体系。(一)完善互联网背景下商标权与域名注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和其他同类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区别的专有标志就是商标。商品对于企业来说是对消费者服务质量的表现,也是企业资产价值的体现,所以商品是企业最重要的资产,可以为企业带来无限的经济利益。现阶段,在互联网的背景下,出现的互联网域名与公司中的商标具有相似性,实质上注册公司域名和注册公司商标有不同之处,在注册公司域名时如果有与其相似的域名存在,那么这两个相似的域名不会被打回。尽管知识产权先申请原则满足确权原则,然而这也为侵犯知识产权提供了机会,一些不法分子借此钻域名的空子,利用网络中其他人的域名抢先注册,甚至还有一些对公司名字进行注册,损害企业的名誉,给企业的经济利益到来损失。因此,必须要完善互联网背景下商标注册和域名注册,加强对产权的保护,将这两者注册的相似之处加以区分,使不法分子无空可钻。国际上也有相关法律对互联网域名注册提供了相关保护比如《Internet域名系统通用顶级域名谅解备忘录》等。(二)做好互联网背景下信息著作权的保护独创性、智力成果、可复制性是获取著作权保护的要求。多媒体的作品包含文字、图像、等信息。在互联网发展阶段,呈现出多种多样的多媒体信息,人们对于多媒体信息也日益关注随之而来的还有多媒体作品版权与著作权这也是当前备受关注的一个问题。在对待多媒体版权归属权的问题国际上的认定方法是在选择多媒体内容和进行作品创作上原创的作者就可以获得更多媒体的版权和著作权从而就可以获得版权保护。现如今,我国的著作权对于多媒体版权的龙源期刊网保护还不够完善,一些争议时常发生。对待多媒体的版权问题还需要我们考虑得更加全面,将多媒体作品当作著作权独立保护客体类型进行保护,从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三)重视对数据库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库最早的使用形式是用来存放和处理数字信息的,将一些数字信息收集,然后基于这些数字信息一定的体系将其合理处理使其变得有序化。数据库在本质上也属于一种信息产品只不过他具有开发成本高,估值成本低的特点。也是基于此特点数据库盗版侵权的事件时常发生。尤其是在互联网背景下,信息传播速度快,信息发布与检索具有开放性特征,而信息的交流、传播、存储等具有跨国界、跨区域的特点,因此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我们应该的重视对数据库信息的保护,作为一种重要信息,数据库具有的独特可复制性时常引来盗版侵权的问题。但是在保护的过程一定是要适度进行的,如果毫无限制地保护对数据库的任何信息都不公开,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数据库共享的作用受到影响,出现数据库垄断的问题。所以过度保护或不保护都会对网络数据库开发商的合法权利进行侵犯,使信息化全面发展受到影响。(四)加强对互联网信息专利权的保护在互联网发展背景下,我们要对专利权的保护给予重视,基于互联网具有全球性的特点,而专利权又呈现出地域性的特点。有可能在互联网一端某项技术成果被大家共享使用,而在互联网的另一端这项技术成果就当做专利权被保护起来不允许共享使用。所以,各个国家要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将相应的立法加以明确。目前在中国,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的还远远不够,计算机软件保护过程中要明确区分工具性软件以及演绎数学软件,这是因为专利权不保护演绎数学智力软件。此外,要格外关注互联网发展背景下对电子信息资源专利权的保护,我们要加强对这方面的保护首先要做的就是明确首次公开信息的时间以及国内外公开的标准,从而才能够加强立法的保护。在互联网发展背景下,知识产权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侵权化等多种状态,给我国的司法工作和相关法律都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著作权、商标权被侵犯,电子新数据库被大肆复制并传播,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性,知识产权的发展关乎到互联网的安全,不得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寻找新的保护方式,是整个互联网大背景能够安全高效的运行下去![1]于志刚.网络空间中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8.[2]齐爱民电子商务原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31-32.[3]谢瑞.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系的思考[J].安徽科技,2014(9).
本文标题:关于互联网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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