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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一、现场勘查是侦破刑事案件的首要环节,在刑事侦察工作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其任务是:发现和搜集犯罪的痕迹、物证,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察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二、教育基层公安保卫人员和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人员,获悉发生案件后,应立即组织力量保护好现场,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保护现场的具体任务是:1.划定保护范围,布置警戒,维持秩序,在勘查人员到达之前,不许任何人进入现场。2.遇到气候变化等情况,可能使痕迹、物证遭到破坏时,应采取措施妥善保护。3.发现犯罪分子尚未逃离现场时,应立即扭送公安机关;发现重大犯罪嫌疑人时,要布置专人监视;对罪犯或嫌疑人要提高警惕,防止逃跑、行凶、自杀或毁灭罪证。4.遇有生命危险的被害人或者犯罪分子时,应采取急救措施,并注意从被救护者口中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但在急救治疗犯罪分子过程中,要严密监视,防止发生意外。5.对爆炸、纵火现场,应立即扑灭火险,排除险情。在急救人命,扑灭火险,排除险情时,应尽量使现场不受破坏,并详细记明变动前的状况。三、凡在现场的刑事案件,都必须进行勘查。现场勘查的范围,包括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来去路线和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及遗留物的一切场所。四、现场勘查必须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指挥。1.现场勘查,在城市由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的刑事侦察部门负责;在农村由县公安局负责;在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发生的重大案件,以公安局刑事侦察部门为主,内部保卫组织协助进行勘查。勘查重大案件的现场,上一级公安机关应派人参加指导。有些一般案件的现场,可以委托基层公安保卫组织进行勘查,上级公安机关给予指导。2.勘查现场,由负责侦破工作的刑侦处、科、队长统一指挥。一般案件现场,可以由领导指定的人员统一指挥。涉及两个市、县以上的重大案件现场,应当由直接参加破案的主要一方或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刑侦领导干部统一指挥。3.参加勘查现场的人员,一般由侦察员、技术员以及发案地的管段民警或内部保卫干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勘查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时,应商请检察院派人参加。现场勘察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五、现场勘查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切忌主观臆断。六、勘查现场必须有准备有步骤地进行。1.刑事侦察部门要昼夜有人值班,并保持车辆和各种勘查器材性能良好、完备无缺,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2.到达现场后,首先要了解案件发生、发现和保护现场的情况,然后按照实地勘查、调查访问、维持现场秩序等任务分工,组织力量。有的案件,要迅速采取搜索追踪、追缉堵截、警犬鉴别和控制销赃等紧急措施。3.对现场周围进行观察,弄清现场的方位、中心和内部的大体情况以及罪犯进出现场的路线,然后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勘查的范围和顺序。4.指定专人进入现场,找出一条进出现场的路线,然后现场勘查人员沿着指定的路线进入现场,观察现场原始状况。5.进行勘查时,首先要认真观察现场上每个物体和痕迹的位置、状态以及相互关系,然后使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现场上的有关部位和物体详细进行勘查,以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研究每一痕迹、物证形成的原因以及与犯罪行为的关系。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实验。七、勘查有尸体的现场,必须有法医参加。尸体检验要求做到:1.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状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以及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2.根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尿、胃内容等。3.对无名尸体的像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行细致检验,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4.解剖尸体应按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执行。八、现场勘查必须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笔录和现场图。1.现场勘查笔录应详细记载:报案的时间,发案的时间、地点,报案人、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及其陈述;保护现场人员的姓名、职业,到达现场的时间和保护现场时发现的情况;现场勘查指挥人员和勘查人员的姓名、职务;见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勘查的起止时间,勘查的程序,当时的气候和光线条件;现场的地点、位置、周围环境;现场中心和有关场所的情况,现场变动和变化的情况以及反常现象;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和罪犯遗留物的情况;拍照的内容、数量以及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现场指挥人员、勘查人员、笔录制作人员以及见证人签名;尸体检验笔录应由法医单独制作;再次勘查现场和检验尸体时,应制作补充笔录。2.现场照相必须反映现场的原始状态和勘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痕迹、物证。要拍摄方位、概览、中心、细目照片。照片必须影象清晰真实,主题突出。有录相设备的,可以同时进行录相。对无名尸体,必须拍摄整容照片。3.现场图必须反映现场的位置、范围,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主要物体、痕迹、遗留物、作案工具、尸体的具体位置以及它们之间的距离和关系。九、现场勘查结束后,应根据实地勘查和现场访问的情况,组织临场讨论,对案件的主要情况作出初步分析判断,并提出对现场的处理意见。1.对不需要保留的现场,通知事主处理;2.对需要继续研究和勘查的现场,应全部或部分保留,指定专人妥善保护,并通知所在单位的领导和事主;3.对于需要保留的尸体,应妥善保存,并向死者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领导说明情况;4.对需要提取的物品,要填写提取清单并向物主或主管单位出具收据。提取特别贵重物品或绝密文件,应经县公安局长或者市公安局的刑侦科(队)长以上领导批准。十、在勘查现场、提取痕迹物证、检验尸体、访问群众以及采取紧急措施时,都必须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并遵守下列纪律:1.到达现场的所有人员,均应严格服从统一指挥;2.要保护现场公私财物,严防丢失,不能无故损坏现场上的任何物品;3.要严格保守与案件有关的秘密;4.要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
本文标题: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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