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案例1:本地某集团公司甲于2008年与南方的一家企业乙签订了一份焦炭供应合同,由本地公司甲向南方企业乙供应总量共计10000吨的焦炭。就在合同签订后不久,由于国内外市场行情的急遽变化,加之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激荡全球,致使焦炭价格一路飙升,时至2009年合同履行期,焦炭价格已经由最初的1000元/吨升至1800元/吨。本地公司甲如果继续依然按照原协议价格履行合同,将损失近千万。对此,本地企业提出宁愿依照原定合同标的额的5%承担违约责任也无意于依照原协议价格履行合同,否则将给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中华法律网)案例2:金某系巫溪县城厢镇门洞村板棚社农民,2001年举家迁往巫溪县城居住,同年11月,金将自家房屋出售给同村村民谭某,并将承包的土地、山林无偿、无限期地转包给谭某。2003年,国家实行退耕还林政策,金又将转包的部分山林收回。2006年,因该县修建五溪口电站需征用谭转包的耕地和林地,双方就征用耕地和林地补偿费的归属发生纠纷,金某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土地、山林转包关系,收回土地、山林的承包经营权。裁判:经巫溪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转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关系成立是以被告购买原告房屋为基础,且以转包的土地、山林为基本的生存条件,而原告以零价款和无期限的转包土地、山林经营权,是基于原居住地生产条件差,土地税费重,无法满足自已生活需要等客观原因。在转包合同签订之后,国家出台的减免税费、退耕还林补偿等惠及农民的新政策以及能源开发使土地增值等所产生的新情况,是当事人双方均没有预见到的,建议双方在情事变更的法律原则之下,公平合理的协商解决土地补偿纠纷。在该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继续履行转包合同和电站补偿费各享受50%的调解协议。第五章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原则1.适当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4.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现在英美法系的学者一般认为合同落空是指合同的目的落空(Frustrationofpurpose),并认为该理论源于1903年由英国上诉法院判决的著名案例“克雷尔诉亨利案”。1902年英王爱德华从维多利亚女皇继承了王位,决定举行加冕典礼。为了观赏这场典礼,亨利与克雷尔谈妥,亨利在6月26日和27日的白天租赁克雷尔在楼上的公寓房以便从窗户向街上观看。双方约定,租金为75英磅,先付25英磅。然而在6月22日,下议院发出通报,国王要作阑尾炎手术,加冕典礼将改期举行。亨利在得到这一消息后拒绝再向克雷尔支付剩余的50英磅租金,合同的目的因该典礼的取消而落空,因此亨利支付租金的义务被取消了。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注意区分:情事变更、不可抗力、商业风险二、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规则1.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如果按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案例3:2001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千万元,第二期支付3千万元,第三期则在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千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分析:在本案中,从表面看,甲公司违背合同约定,未按期办理房地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而乙公司也违背了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7日后,仍然没有付款,构成了履行迟延。但是,在考虑其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时,尚应考虑其是否享有法定的抗辩权。本案中,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并无违约情形,甲公司并无理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因此,其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不动产的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手续,使买受人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案例4:2000年8月10日,河南省喜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雨公司)与深圳东南经济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河南省郑州市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喜雨公司供给开发公司国际中级毛绿豆(含水量2%)3000吨,每吨价格985元,总货款2955000元,于同年9月20日前交货,并负责办理商检证、免疫证、产地证、供货证和化验单。需方开发公司在合同生效后预付22万元定金,8月底付足货款的50%,包括定金共1477500元,余下货款在货到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开发公司于2000年8月11日给付合同定金22万元,并在收到喜雨公司提供的商检、产地等证和河南省经贸委的绿豆计划外销售批件后,于同年8月25日将合计金额为1257500元的两张汇票交给喜雨公司。喜雨公司收到定金及汇票后,于9月13日向需方发出毛绿豆3000吨,并要求需方收到货物后结清余款。需方开发公司在验货后发现:毛绿豆的含水量高出合同约定标准4%,无法制浆,所以,需方以供方履约有瑕疵为由,拒付余款。而喜雨公司则认为:合同约定需方在“货到后结清余款”,但需方在收货后迟迟未将余款结清,构成违约,双方遂发生纠纷。分析:本案中,喜雨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依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拘束力。按照合同,供需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喜雨公司负有“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绿豆”的义务,开发公司则负有“支付约定的货款与定金”的义务,且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的履行次序依次是:需方支付定金及部分货款,然后供方供货,最后需方结清余款。但在本案中,在需方按时支付定金及部分货款后,供方提供的货物并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后履行抗辩权,需方有权拒绝支付余款。案例5:2000年8月2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为乙公司加工300套桌椅,交货时间为10月1日。乙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10日内支付加工费10万元人民币。合同成立后,甲公司积极组织加工。但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同年9月2日,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甲公司因此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乙公司在得知这一情形后,遂于同年9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答辩称,合同尚未到履行期限,其行为不构成违约。即使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不能交货,也不是其责任,而是因为消防部分要求其停工。并且乙公司至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提起反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分析: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款,其行为应属违约,但是甲公司在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时,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加工合同仍然对双方存在法律拘束力,乙公司仍应先行支付加工费,而甲公司也有义务交付货物。但由于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因此可明知甲公司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根据《合同法》第68条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乙公司有权主张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其义务。反之,如果要求乙公司先行支付加工费,由于甲公司已明显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但是,乙公司并不能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9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在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时候,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中止履行其义务,并且在中止履行后,还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在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同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因此,乙公司在得知甲公司将不能履行合同时,只能中止履行其支付加工费的义务,而不能直接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相对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要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3.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后果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自己的履行合法延期(二)后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1.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的,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2.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要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4)先履行的债务是可能履行的3.后履行抗辩权行使的后果对抗对方的请求权,要求对方先履行债务(三)不安抗辩权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得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一方当事人应先履行且债务已届清偿期(3)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情形: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3.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后果(1)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2)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文标题: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02389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