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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州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水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务工程是指水利工程、供水工程、排水工程及配套工程。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水务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务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各区水务工程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区属水务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区水务工程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同级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属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本条所称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区水务工程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质量监督机构。2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五条各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级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质应当经省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水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六条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务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二)参与制定本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有关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三)对市属水务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四)指导市属各区水务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五)协助水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水务工程建设质量违法行为;(六)对受监项目开展质量诚信评价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区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务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二)对属地内的区属水务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三)协助水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水务工程建设质量违法行为;(四)对受监项目开展质量诚信评价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各级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专职质量监督员;未设置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区水务工程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置专职质量监督人员。专职质量监督人员履行与区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相同的职责,但其行使有关管理权应以所在的水务工程质量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3第九条水务工程质量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二)取得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具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经历;(三)经省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取得水务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质量监督第十条水务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第十一条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始,到工程合同质量保修期满止,为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第十二条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管理权限向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机构未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第十四条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应当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质量监督报告。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工作程序:(一)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填报水务工程质量监督书,到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同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2、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定的合同或协议副本;3、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等4资料。(二)经质量监督机构复核后,签定该工程项目《水务工程质量监督书》。(三)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订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在工程施工中,按批准的质量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四)根据重要程度决定是否列席大、中型工程主体建筑物主要分部工程验收会;(五)列席受监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自查会;(五)参加受监工程的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六)审核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提出的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方案,包括检测项目、内容、数量和检测单位等;第十六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等单位资质进行复核;(二)对建设单位质量检查体系、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实施监督检查;(三)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或试验室)的资质及其检验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四)对工程项目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划分进行确认;对工程外观质量等级进行核定。(五)监督检查有关水务工程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六)抽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七)水利工程执行以下核定程序:1、核备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质量等级。核备的5主要内容包括:(1)是否按规定填写《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2)是否按规定组织质量评定联合小组。2、核备分部工程质量的等级。核备的主要内容:(1)是否按规定填写《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2)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是否已对质量检验资料的真实性及等级评定是否准确进行复核与认定并明确签署意见。3、核定主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工程项目质量等级;(八)编制受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十七条质量监督机构权限:(一)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有权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二)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测试验成果、检查原始记录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三)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四)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五)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和个人;(六)提请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七)提请有关部门对阻碍质量管理及质量检查人员正常工作或打击报复者进行处理。6第四章工程质量检测第十八条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检测单位应当在资质许可、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禁止无资质、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十九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检测单位根据设计要求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二十条市、区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所监督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广州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机构实行备案制度。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水务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接入广州市水务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在线监管,实时传输报送检测数据。未纳入该监管平台的,其检测报告不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认可资料。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编制质量检测方案并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检测方案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检测。第二十三条质量检测方案中,同一类常规见证检验项目只能委托一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变更时,应当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二十四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7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出具的数据和质量检测报告负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带有有效监管标识,建设单位应当拒绝接受没有有效监管标识的检测报告第二十五条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项目参建各方人员存在影响检测结果公正性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务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第二十六条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检验不合格或者异常情况报告制度,检测检验结果出现不合格或者异常情况时应当在24小时内告知委托方。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质量监督人员、检测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负责房屋建筑等工程中的供排水分部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各区、县级市水务工程质量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确定。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本文标题:广州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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