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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设备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办公设备家具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和设备设施利用率,更好地为公司发展服务,结合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办公设备家具分类办公设备家具分为专用设备、共享设备及特批设备。1、专用设备是指按照工作岗位配备的设备或家具,如:办公桌椅、计算机、更衣柜等。2、共享设备是指工作需要,须按“总量控制,综合考虑”原则配备的部门内共用的设备或家具,如: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文件柜等。3、特批设备是指公司严格控制、需经特批购买的设备,如摄像机、复印机、照相机等。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其子、分公司。第二章办公设备家具配备原则、标准第四条办公设备家具配备原则1、按岗配备,保证专用设备;2、满足需要,控制共享设备;3、确定必需,严控特批设备。第五条办公设备家具配备标准(一)专用设备配备标准:1、公司领导配备标准: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办公桌椅、台前椅、书柜、文件柜、办公沙发、茶几、电话传真机(或打印机)、更衣柜等各一套。2、总监配备标准: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办公桌椅、台前椅、文件柜(更衣柜)、三人沙发、茶几、电话机等各一套。3、中层干部配备标准:计算机、板式办公桌椅、台前椅、沙发(依据办公室大小,配备三人或单人沙发)、文件柜(更衣柜)等各一套。4、一般人员配备标准:办公桌椅、更衣柜各一套,并按需要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5、其他人员配备标准:按岗位需要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二)共享设备配备标准:以“总量控制,综合平衡,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配备,以各部门的总人数为基础,以各部门的坐班人数为主要依据,以各部门的职能性质为辅助,综合以上几项进行共享设备的配备。(三)特需设备配备标准:因工作需要,必须配备特批设备,由部门申请报总经理室批准方可配置。第六条补充说明1、以上配备标准为配备上限,根据工作需要、资产状况、资金情况、现有条件及其它因素,由申请部门会同综合办公室遵循“合理调配、分期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向总经理室申请配备。2、现有人员正在使用的办公设备家具,数量上已配齐而规格标准上还不达标的,一律暂且不动,待报废时或公司研究统一配备时再做调整。3、新增部门或新进人员按上述标准配备,能调剂解决的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调剂解决。4、综合办公室负责检查监督各部门办公设备家具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如发现使用不当或随意往家搬迁,有权制止或立即收回,必要时追究当事人和所属部门领导的责任。第三章办公设备家具购置、维修与更新原则第七条办公设备家具购置程序(一)严格按规定申请和审批。1、必备设备家具以部门为单位提出购置配备申请,综合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纳入采购计划。2、共享设备家具由使用部门提出配备申请,综合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和主管领导批准后,综合办公室负责采购。3、特批设备家具报请主管领导特别批准。(二)严格按规定统一采购。办公设备家具购置申请获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特殊情况另行处理。第八条办公设备家具维修1、各种办公设备出现故障或不能正常使用时,须及时向综合办公室报修,协调解决。2、综合办公室应定期巡查其负责管理的共用办公设备,及时维护,确保正常使用。3、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的,由责任者按物品的购置价格和使用时间、新旧程度酌情折价赔偿。第九条办公设备家具的更新原则1、申请更新的办公设备家具原则上应达到规定使用期限的上限,未达到使用期限且完好的办公设备家具,不列入更新范围。2、提倡勤俭节约,对已超过使用年限且能继续使用的设备家具,要继续使用。3、经批准更新的设备家具应报废一件,更新一件。4、拟报废的办公设备家具,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综合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与处置。第四章办公设备家具管理与移交第十条办公设备设施管理1、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的管理原则。综合办公室负责编制计划、组织采购、调剂调配,并检查考核使用情况;各部门对各种设备家具要责任到人,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进行管理;各部门须指定专人(兼职内勤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各种设备家具的领退和管理。2、综合办公室按使用部门、类别建立全公司统一的办公设备管理台帐。对设备及时编号、登记、变更、清点和巡查,建立健全办公设备管理的组织网络。3、公司领导的办公设备家具、共用会议室等公用家具设备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4、所有办公设备家具一律不得私自调换、转让、转借和变卖出售。5、凡办公设备家具不需要使用时,均应及时通知综合办公室,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私自占用办公设备家具。6、对由于部门调整合并后多余的资产包括办公用房,均由原部门内勤管理员(兼职)负责移交综合办公室管理。7、原则上每年对办公设备家具清点核对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抽查,以做到帐物相符。8、因使用年限过久或其它自然原因损坏,已无修理价值的办公设备家具,应及时向综合办公室办理报废手续。9、凡丢失或因人为造成损坏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办公设备家具移交1、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人员包括:公司内调动、辞职、外借的员工。2、公司内调动、辞职、外借的员工,均应填写《办公设备移交清单》,并经接收人、部门内勤管理员(兼职)及综合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凭移交清单方可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有关手续。3、公司内调动的人员按照以下方式办理资产交接手续:(1)、中层干部工作调动,在原部门所使用的办公设备家具(包括计算机、板式办公桌椅、台前椅、沙发、文件柜(更衣柜)等),原则上一律留在原部门。(2)、一般人员工作调动,在原部门所使用的办公桌椅,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带到新部门继续使用。(3)、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继续使用原部门的有关设备家具,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其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同意,综合办公室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原部门内勤管理员(兼职)负责到综合办公室办理移交手续。4、所有涉及办公设备家具变更隶属部门的,由原部门内勤管理员(兼职)负责填写《办公设备移交清单》,到综合办公室办理交接手续。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制定,并负责修订和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司办公会审议通过并颁布之日起执行。办公设备(资产)移交清单日期:品名规格及说明单位数量备注接收部门接收人:内勤管理员:负责人:移交部门移交人:内勤管理员:负责人:综合办公室经办人:负责人:
本文标题:办公设备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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