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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DA的GCPGCP:Goodclinicalpractice,即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共十三章,70条,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不包括临床试验的技术标准)实施目的1.保证药品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2.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起草依据:赫尔辛基宣言,注意强调保护受试者权益和试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参照国际公认原则,指导中国临床试验。颁布、施行时间:2003年6月4日发布,2003年9月1日实施适用于:新药各期临床试验及人体生物学研究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的道德原则: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颁布的《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药品临床试验道德原则(《赫尔辛基宣言》)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两项措施是伦理委员会和知情同意书药品PharmaceuticalProduct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试验用药品InvestigationalProduct:临床试验中用于试验或参比的任何药品或安慰剂。试验用药品的管理不得销售,仅用于该试验专人专柜管理:带锁接收、使用、回收及退回记录完整,记录应包括日期、数量、批号及失效期等应按药品存储条件保存临床试验任何在人体进行的药品的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用药品的作用、不良反应及/或研究药品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目的是确定试验用药品的疗效和安全性。药品不良反应:在规定剂量正常应用药品的过程中产生的有害而非所期望的且与药品应用有因果关系的反应。不良事件:病人或临床试验受试者接受一种药品后出现的不良反应事件,但不一定与治疗有因果关系。SAE:Seriousadverseevent,严重不良事件可定义为致命的或威胁生命的、致残的、先天性不正常、能够导致门诊病人住院或延长住院时间的事件。发生肿瘤、妊娠或超量用药及其他明显的治疗事故等也被视为严重的不良事件。研究者要将所有的严重不良事件十分仔细地记录在案,进行迅速而认真的处理(立即采取治疗),并在24h内向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IRB/IEC:机构评审委员会/独立的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EthicsCommittee)由医学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非医务人员组成的独立组织,其职责为核查临床试验方案及附件是否合乎道德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受到保护。其工作是独立的,不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伦理委员会的组成要求:至少有5人组人,有不同性别的委员,至少有一人为医学工作者,有从事非医药相关专业的工作者(法律专家),有来自其他单位的委员。应成立在临床试验单位或医疗机构委员中参与临床试验者不投票,非委员专家不投票伦理委员会重点审议内容:从保障受试者权益的角度严格审议方案: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临床试验,人员配备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评价研究者技能和研究中心情况);试验方案是否适当,包括研究目的,受试者及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和受益及试验设计的科学性(批准试验方案和修改文件);对试验方案提出的修正意见是否可接受知情同意,知情同意书是否完整易懂。获取方法是否适当招募受试者(受试者入选方法),审核和批准付给参加者的费用;受试者的医疗和保护(受试者因参加临床试验而受到损害甚至死亡时,给予治疗或保险措施)受试者隐私的保护定期审查临床试验进行中受试者的风险程度(审阅安全性和严重不良事件报告)审阅试验的定期报告和总结报告必须经过伦理委员会同意并取得书面批件后方可开始试验伦理委员会职责:应接到申请后尽快开会,审阅讨论、签发书面意见,并附上出席会议委员名单、其专业及本人签名;书面意见上应附方案员,及审阅文件(定期进行会议,保存完整的会议记录,以书面形式通知研究者是否批准所提交的试验方案,在试验文件夹中完整保存相关文件)伦理委员会意见:同意不同意做必要的修正后同意做修正后重审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试验伦理委员会的工作记录:书面记录所有会议及其决议,记录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五年CRO:contractresearchorganization,合同协作组织:一种学术性或商业性的科学机构,申办者可委托并书面规定其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试验方案叙述试验的背景、理论基础和目的、试验设计、方法和组织,包括统计学考虑、试验执行和完成条件的临床试验的主要文件。(临床试验方案应包括临床试验的题目和立题的理由,包括试验预期的进度和完成日期,包括非临床研究中有意义的发现和与试验有关的临床试验发现。还应含试验病例数,是根据统计学原理来确定的)方案必须由参加试验的主要研究者、研究机构和申办者签章并注明日期。研究者手册有关一种试验用药品在进行人体研究时已有的临床与非临床数据汇编。包括试验用药的化学、药学毒理学资料和数据SOP:Standardoperatingprocedure,标准操作规程为有效地实施和完成某一临床试验中每项工作所拟定的标准而详细的书面规程。临床试验过程的每项工作都应根据GCP有关法规及管理规定工作职责工作的技术规范试验方案的要求制定该项工作的标准操作规程。知情同意告知一项试验的各个方面情况后,受试者自愿认其同意参见该项临床试验的过程。知情同意书每位受试者表示自愿参加某一试验的文件证明。获得知情同意书是研究者的责任。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应是自愿的,而且有试验的任何时候均有权随时退出试验。试验期间,受试者可随时了解有关信息在获得知情同意书前,研究者应给予受试者或法定代理人足够的时间了解试验的细节,并满意回答疑问。知情同意的过程应采用能理解的语言和文字。知情同意书的主要内容1.试验目的及新药背景2.试验内容及过程:观察项目、检查操作、标本留取量及频度、用药量、方式及时间、观察时间3.目前还有可供选择的其它方法4.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5.试验的益处和风险:必须涉及某种疾病目前的其它治疗方法的利弊6.试验分组:告知随机原则,对照组或安慰剂对疾病的影响7.自愿原则:受试者无须任何理由可拒绝参加或中途退出,并不会影响和研究者的关系,更不会受到歧视和报复8.补偿原则:发生与试验相关的非正常损害,受试者可获及时适当的治疗,和/或相应的补偿(或保险赔付)9.保密原则:受试者参加试验及试验资料属个人隐私,确定查阅者的范围。其全名不出现在所有的记录中10.信息补充:发现新的不良反应、严重不良反应、疗效明显低于预计等、必须及时告知,受试者有权考虑退出试验知情同意书的获取由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充分了解全部试验有关情况后,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时间,研究者也应签署姓名和时间。若受试者及其合法代表均无阅读能力,见证人在见证整个知情过程后,受试者或其合法代表口头同意,见证人签字特殊情况:对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如果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加试验符合其自身利益时,则这些病人也可以进入试验,同时应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并签名并注明日期。儿童作为受试者,必须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儿童能做出同意参加研究的决定时,还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取得本人及其合法代表人的知情同意书,如缺乏已被证实有效的治疗方法,而试验药物有望挽救生命,恢复健康,或减轻病痛,可考虑作为受试者,但需要在试验方案和有关文件中清楚说明接受这些受试者的方法(研究者将不能取得的详细理由记录在案并签字),并事先取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在试验中,修改知情同意书时书面修改知情同意书,报伦理委员会批准,再次征得受试者同意CRF:Casereportform/Caserecordform,病例报告表,病例记录表:指按试验方案所规定设计的一种文件,用以记录每一名受试者在试验过程中的数据.为保护受试者隐私,病例报告表上不应出现受试者的姓名。研究者应按受试者的代码确认其身份并记录。研究者应确保CRF中数据准确、完整、易认和及时CRF的任何信息均有原始资料支持CRF中的任何改动,均应有日期和签名相关文件需保存至临床试验终止后5年填写CRF注意事项:使用黑色签字笔或圆珠笔填写CRF不要:使用涂改液/修正液/橡皮录入时有划痕/字迹潦草使用不同颜色的墨水让未经授权的人书写CRF不要替别人签字协调员不能签PI的名字总结报告试验完成后的一份详尽总结,包括试验方法和材料、结果描述与评估、统计分析以及最终所获鉴定性的、合乎道德的统计学和临床评价报告。设盲(blinding/masking)临床试验中使一方或多方不知道受试者治疗分配的程序。单盲法受试者不知治疗分配双盲法指受试者、研究者、监查员或数据分析者均不知治疗分配质量控制用以保证与临床试验相关活动的质量达到要求的操作性技术和规程。研究者(Investigator)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的质量及受试者安全和权益的负责者。研究者必须经过资格审查,具有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所有的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必须经过本规则培训。主要研究者(PrincipalInvestigator,PI):有能力把握全局,自始至终了解该研究药物的进展,对研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负责试验的主要研究者所在单位应是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主要研究者的资格: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行医资格(而非行政职务)具有承担该项临床试验方案中要求的专业知识经验具有临床试验经验或得到有经验的研究者指导熟悉申办者所提供的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有权支配参与该项临床试验的人员与所需的设备完成该项临床试验所需的工作时间熟悉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过本规范的培训应获得所在医疗机构或主管单位的同意主要研究者负责试验用药研究者的职责:必须详细阅读和了解试验药物、试验方案和研究者手册的内容,并严格按方案执行需遵从申办者同意的方案实施试验在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及申办者同意前,研究者不可随意违反方案,除非出现突发影响受试者安全的事件研究者应记录和说明任何违背方案的现象应了解并熟悉试验用药的性质、作用、疗效和安全性。确保试验协作研究者熟知试验相关信息向受试者说明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有关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并获得知情同意书;做出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决定,保证受试者出现的不良事件得到适当的治疗;保证受试者安全,及时报告严重不良事件,并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应确保试验用药仅用于试验人群;填写病例报告表接受申办者派遣的监视员和稽查员的监查及药品监督部门的稽查和视察,确保临床试验质量;与申办者商定临床试验费用,并在合同中写明。研究者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用药所需的费用;向IRB/IEC提供定期报告和总结报告;试验完成后必须写出总结报告,签名并注明日期送申办者;提前终止或暂停一项临床试验必须通知受试者、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阐明理由。协调研究者(CoordinatingInvestigator),在多中心临床试验中负责协调参加各中心研究者工作的一名研究者。申办者(Sponsor)发起一项临床试验,并对该试验的启动、管理、财务和监查负责的公司、机构和组织。个人不能做为申办者。在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申办者在临床试验前必须准备和提供的试验用药品该药已有的临床资料该试验临床前研究资料该药的质量检验结果该药的处方组成及制造工艺不需要该药的质量标准,药品的稳定性试验结果,药品生产条件的资料申办者对试验用药品的职责:提供有易于识别、正确编码并贴有特殊标签的试验用药按试验方案的规定进行包装保证试验用药的质量申办者的职责:伦理学责任:保证获得了IRB/IEC的批准得到研究者的承诺依从GCP原则为可能发生的损害提供治疗支持为可能发生的损害提供补偿保证法律服务和保险选择研究者/研究院/研
本文标题:GCP培训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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