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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5号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推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强化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约束,更好地发挥行业规范条件在化解过剩产能、激励技术创新、转变发展方式中的作用,我们对《水泥行业准入条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现予公告。附件: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1月16日2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推进水泥工业转型升级,引导合理投资,强化节能减排,着力提质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等法律法规和规划标准,制定本规范条件。一、建设要求与产业布局(一)水泥建设项目(包括水泥熟料和水泥粉磨),应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当地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方案。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二)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气污染防治敏感区域、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水泥项目。(三)建设水泥熟料项目,必须坚持等量或减量置换,遏制水泥熟料产能增长。支持现有企业围绕发展特种水泥(含专用水泥)开展提质增效改造。(四)新建水泥项目应当统筹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新建水泥熟料项目,须兼顾协同处置当地城市和产业固体废物。新建水泥粉磨项目,要统筹消纳利用当地适合用作混合材的固体废物。二、生产工艺与技术装备(一)水泥建设项目应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采用先进可靠、能效等级高、本质安全的工艺、装备和信息化技术,提高自动化水平。(二)水泥企业应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集约利用土地,厂区划分功能区域,按《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建设。(三)水泥熟料项目应有设计开采年限不低于30年的石灰岩资源保障。水泥粉磨项目要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散装设施。(四)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企业能源、资源管理系统,提升信息化水平,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提高资源利用率和本质安全水平。三、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一)水泥企业应按《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发展改革委公告2014年第3号)要求,建立清洁生产推行机制,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二)建立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易产生粉尘的工段,配套建设抑尘、除尘设施,防止3含尘气体无组织排放。采用智能装置,减少含尘现场操作人员。水泥熟料项目采用抑制氮氧化物产生的工艺和原燃料,配套建设脱硝装置(效率不低于60%)和除尘装置。水泥粉磨项目配套建设除尘装置。气体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三)固体废物按规定收集、贮存和再利用。石灰岩矿山建设、生产坚持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严格按照批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防水土流失,统筹骨料(机制砂)生产。(四)完善噪声防治措施,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五)限制使用并加快淘汰含铬耐火材料和预热器内筒,积极推进水泥窑无铬化。(六)开展废物协同处置,须严格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弃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七)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产冷却水循环使用,废水经处理后尽可能循环使用,确实无法利用的必须达标排放。(八)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九)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节能降耗和综合利用(一)统筹建设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推进能源梯级高效利用,开展节能评估与审查,建立能源管理体系。(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按《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执行。(三)年耗标准煤5000吨以上的企业,定期向工业节能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四)支持现有企业围绕余热利用、粉磨节能、除尘脱硝等开展节能减排改造,围绕协同处置城市和产业废物开展功能拓展改造。五、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一)建立水泥产品质量保证制度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二)按《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工原〔2010〕第129号公告)设立专门质量保障机构和合格的化验室,建立水泥产品质量对比验证和内部抽查制度。(三)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化学分析对比验证检验和抽查对比活动,确保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有效。(四)水泥粉磨生产中添加助磨剂的,水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上要注明助磨剂的主要化学成分和添加量。复合水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要注明混合材的种类、成分和掺和量。(五)水泥质量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水泥熟料质量符合《硅酸盐水泥熟料》4(GB/T21372)。(六)不向无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售水泥熟料。六、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一)水泥建设项目符合《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要求。(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三)配套建设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四)不偷漏税款,不拖欠工资,按期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金。(五)鼓励企业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七、监督管理(一)水泥建设项目应符合本规范条件。项目的投资融资、土地供应、环保评价、节能评估、安全监管、生产许可和淘汰落后等应依据本规范条件进行。(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本地区水泥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依企业申请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和生产线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四)鼓励企业自我声明企业生产经营符合本规范条件。有关协会和中介机构配合宣传和监督执行本规范条件。八、附则(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水泥企业。(二)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国家标准、政策和法规若进行修订的,按修订后的执行。(三)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四)本规范条件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第127号公告)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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