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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2019最新《建设工程监理概论》概述物理
1概述本章内容1.1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1.2建设工程监理的形成与发展1.3建设工程监理的意义、任务和程序1.4建设工程监理的体制监理是指一个执行者为了使某项活动达到一定要求,依据该项活动应遵守的准则,对从事这项活动的人和组织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包括监督、控制、咨询、指导、服务等功能。监理作为一项管理活动,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有明确的监理者,即监理活动的执行者。监理者是监理行为的主体,一切监理活动都是由监理者组织实施的。1.1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1.1.1监理第二、有明确的被监理者和被监理行为,即监理的对象。当一个人或组织从事被监理范围内的活动时,他本身就成为被监理者,他的行为也就构成被监理行为。被监理者和被监理行为共同组成监理对象,被监理者是被监理行为的主体。第三、有明确的行为准则,即监理的依据。监理者和被监理者双方有共同的行为准则,才可能在监理和被监理的活动中达成共识,实现共同的目标。监理者必须依据行为准则行使监理的权力,而被监理者必须按行为准则进行活动,接受监理。所谓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建设单位,也称业主、项目法人,是委托监理的一方。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拥有确定建设工程规模、标准、功能以及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等工程建设中重大问题的决定权。1.1.2建设工程监理1.1.2.1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造,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依法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活动的经济组织。1.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建筑法》明确规定,监理必须由监理企业实施,即只有监理企业才能作为建设工程监理的执行者。除了监理企业外,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也要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但不属于监理性质,因此不能作为监理者。监理企业是独立于业主建设管理行为和承建单位建设承建行为之外的第三方中介服务组织,它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理。1.1.2.2建设工程监理概念的要点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建筑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也就是说,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工程监理企业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实施监理。3.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1)工程建设文件。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等。(2)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包括:《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也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及有关(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监理企业应根据两类合同,即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有关建设工程合同进行监理。工程监理企业依据哪些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进行监理,视委托监理合同的范围来决定。全过程监理应当包括咨询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设备采购合同等;决策阶段监理主要是咨询合同;设计阶段监理主要是设计合同;施工阶段监理主要是施工合同。1.具有服务性监理企业是在接受业主委托的基础上,对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理的。工作的实质是为业主提供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服务。业主是监理的委托方,也是监理企业的客户和服务对象;监理企业是监理的受托方,负责处理业主委托的事务。业主和监理企业之间要订立监理委托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1.1.2.3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2.具有独立性《建筑法》明确指出,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公正、独立、自主”原则开展监理工作。建设工程监理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监理企业虽然接受业主的委托,为业主提供服务,但他并不是业主的附属物,而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要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和开展工作。另一方面,建设工程监理必须独立于承建活动。所以,监理企业是建设活动中,是独立于业主和承建单位甲已双方以外的第三方中介组织,它是独立的法人单位。3.具有公正性保持建设工程监理独立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的公正性。建设工程的监理依据,不仅是业主的意图,还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监理企业不仅要对业主负责,还要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负责。当业主和承建单位发生矛盾时,监理企业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以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建设合同为依据,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4.具有科学性建设工程监理必须严格遵循工程建设的科学规律,坚持科学性的原则,提供高技术、高智能的服务,才能为社会所接受。监理企业应该是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组织;监理人员要求具备相当的学历,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综合的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并经权威机构考核认证,注册登记。1.工程范围。(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1.1.2.4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产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2.阶段范围建设工程监理的阶段范围包括设计监理、施工监理和保修监理三个方面。1.设计监理设计监理指对工程建设设计活动进行的监理,包括工程勘察监理和工程设计监理两部分。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先行工作,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在设计阶段实施监理具有重要意义。2.施工监理施工监理指对工程建设施工活动进行的监理,是工程建设监理的主体部分,具有监理期长,内容多,关系复杂等特点。施工监理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从施工招标、正式施工、直到竣工验收。在施工阶段,监理企业除了要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理外,还要对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进行监理。3.保修监理保修监理指对工程保修活动进行的监理。工程保修是工程施工的延续,在现代工程施工承包中,对工程使用过程实施保修,是一项重要内容。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用户的正常使用,监理工作也应该延续到保修阶段,对施工单位的保修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必须由业主委托的监理企业作为执行者,监理企业是独立于工程建设行为以外的中介组织,而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都不具备这些特征,不能作为建设工程监理的执行者。1.建设工程监理和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区别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是一种政府行为,主要通过制定法规和执行法规,对工程建设活动进行宏观控制,保证工程建设活动依法进行,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1.2.5建设工程监理和政府、业主监督管理的区别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仅要对承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还要对业主和监理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业主、承建单位、监理企业等,都必须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工作,自觉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政策。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是一种执法性、强制性、宏观性的监管行为,不需要谁委托,而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委托性、服务性的监管行为。在这一点上,建设工程监理和政府监督管理的性质完全不一样。2.建设工程监理和业主监督管理的区别业主作为投资方,是工程项目的所有者,为了保证投资效益,当然要对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但是,工程建设活动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业主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拥有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造价等方面的技术经济力量,他可以在总的控制之下,将一部分权力授予监理企业,由监理企业代行管理。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后,业主的监督管理是一种决策性的监管行为,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是一种日常性的监管行为,他们之间构成授权与被授权,委托与受托的关系。1.2建设工程监理的形成与发展建设工程监理是随着工程建设管理方式的发展、演变而逐步形成的,是工程建设管理专业化分工的产物。我们可以从工程建设管理方式的演变过程深入了解建设工程监理形成的原因。工程建设管理在发展过程中大致经历了以下几种方式:1.2.1建设工程监理形成的原因和条件1.2.1.1建设工程监理形成的原因(1)自建方式,指业主自己组织进行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全部工作的一种建设管理方式,即业主自行这种方式适用于没有专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情况,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的建设。(2)发包方式,指业主将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业务发包给设计、施工单位的一种建设管理方式。即业主自己不直接从事设计、施工工作,而是交给在这种建设管理方式下,业主称为发包人,设计、施工单位称为承包人,也叫承包单位或承建单位。采取这种建设管理方式,虽然将设计、施工业务发包给了设计和施工单位,但是业主仍然要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所以,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只有当业主将设计、施工业务发包给设计、施工单位,同时又将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给监理企业时,建设工程监理才存在。(3)成套合同方式成套合同方式,又称为一揽子承包方式、交钥匙方式等,指业主将建设工程的全部工作委托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一种工程采用这种建设管理方式,业主只需要向总承包单位讲明投资数量、投资方向和基本要求,其他工程建设的全部工作都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完成。竣工后,由总承包单位将工程项目一次性移交给业主。成套合同方式的最大优点是简化了业主的工作,业主不仅不直接从事设计、施工工作,而且也不直接进行监督管理,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但是,总承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除了将设计、施工业务发包给其他承建单位外,还必须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此时也有两种选择,一是自己监管,二是委托监理企业监管。所以,在成套合同方式的条件下,建设工程监理依然存在。(4)菲迪克(FIDIC菲迪克方式,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符合国际惯例的一种工程建设管理方式。这种方式的主要特点有:根据公开招标规则的国际惯例选择承包商(即国内的承包单位或承建单位);采用FIDIC标准和条件;由业主委托工程师(即国内的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条件进行工程的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建设工程监理是随着工程建设管理方式的发展、演变而逐步形成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的发展过程,实际上是各项业务不断分工、分立的过程。工程技术的不断发展,导致工程建设业务的不断分工,是建设工程监理形成的主要原因。(1)(2)(3)工程建设制度规范归纳上述三点,可以把建设工程监理形成的条件概括为:①工程技术高度发展,使建设工程监理成为必要;②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完善,使建设工程监理具备法定地位;③工程建设制度规范,使建设1.2.1.2建设工程监理形成的条件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工程建设处于小生产状态,基本上属于自建的管理方式。19世纪末,西方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开始传入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的工程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果,建设了大批工程项目,极大地改善了人民的物质生活条件。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是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而逐步发展起来的。1.2.2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过程1988年7月,建设部颁发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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