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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基础知识简介目录●关于外汇●企业外汇账户开立和使用●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第一部分关于外汇1.外汇的含义一般而言,外汇有动态和静态两种含义:动态意义上的外汇,是指人们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个意义上的外汇概念等同于国际结算。静态意义上的外汇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静态外汇是指一切用外币表示的资产;狭义的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用于国际之间结算的支付手段。我国以及其他各国的外汇管理法令中一般沿用广义的静态外汇概念。根据2008年8月1日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中规定,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1)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2)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4)特别提款权;(5)其他外汇资产。2.结汇、售汇及付汇结汇:是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付给等值人民币的行为。结汇有强制结汇、意愿结汇和限额结汇等多种形式。售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付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有关售汇以及付汇的管理规定,审核用汇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或将其购买的外汇向境外支付的行为。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监管根据1996年7月1日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应当在其注册地选择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付汇业务。境内机构在异地和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应当向外汇局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下的外汇收入,经批准可以在注册地选择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3.外汇汇率外汇汇率亦称“外汇行市或汇价”,是一个国家的货币折算成另一个国家货币的比率、比价或价格。由于世界各国货币的名称不同,币值不一,所以一国货币对其他国家的货币要规定一个兑换率,即汇率。汇率的分类有以下几种1)买入汇率买入汇率又称为买入价,是指银行向持汇人(包含企业)买进外汇时所标明的汇率。(2)卖出汇率卖出汇率又称为卖出价,是指银行向购汇人(包含企业)卖出外汇时所标明的汇率。(3)中间汇率中间汇率又称中间价,是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平均价格,等于买入价加卖出价之和除以2。(4)现钞汇率现钞汇率又称现钞买卖价,是银行买入或卖出外币现钞时所使用的汇率(见下图)外汇牌价企业外汇账户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的开立条件1.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条件我国外汇管理局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不包括金融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2)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2.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条件外汇管理局规定下列资本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1)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2)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本金的外汇;(3)境内机构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4)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5)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6)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取得的外汇;(7)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内买卖B股的外汇;(8)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的外汇。企业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外汇账户所需资料外汇账户的使用1.在办理账户收付时,必须向银行出具《外汇账户使用证》开户银行凭《外汇账户使用证》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开户单位办理账户的收付业务。2.按规定使用外汇账户在实际工作中,应按《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中有关使用期限、结汇方式等规定使用账户,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账户。对于净收入需结汇的账户,开户单位应及时办理结汇。因项目进展问题需延期使用的账户,应提前向外汇局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期。3.每年必须参加年检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4月份。账户的具体检查工作由开户单位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4.在工作中应避免的违规行为①未经批准开立外汇账户;②出租、出借、转让外汇账户;③擅自改变账户使用范围;④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账户最高金额、使用期限使用账户;⑤违反其它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第三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1.资本项目概述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又分为长期资本(合同规定偿还期超过1年的资本或像公司股本一样未定偿还期资本)和短期资本(即期付款的资本和合同规定借款期为1年和1年以下的资本)。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资本项目按期限划分为长期资本往来和短期资本往来。长期资本往来,指合同偿还期在一年或一年以上或未定偿还期的资本往来。主要有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银行借款、地方部门借款、延期付款、延期收款、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中应付客商作价设备款、租赁和对外贷款等。短期资本往来,指即期付款或合同规定的偿还期为1年以下的资本往来。主要有银行借款、地方部门借款、延期收款、延期付款等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以现汇方式投入的资本金,可以存入资本金帐户,资本金帐户支出仅限于有关用途的经常项目的支出及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的支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主决定借入境内外外汇贷款。境外借款合同签订十五天内,企业持外汇贷款合同副本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并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借款单位调入境外借款时,凭《外债登记证》,外汇局核法的“开户通知书”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贷款专用帐户外商投资企业下列范围的外汇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a、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b、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双方以现汇投入的资本金;c、境外借款及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d、其它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核准件到开户银行办理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a、偿还外债本金,持《外债登记证》、借款合同及债权机构还本通知单;b、对外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外汇局核发的《对外担保登记证》及境外机构支付通知;c、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d、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资本项目外汇收支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包括:1、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收入;2、境内机构境外借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等;3、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收入;4、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的收入;5、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其中境内机构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内(1)偿还外债本金;(2)对外担保履约用汇;(3)境外投资;(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5)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清算后的资金汇出;(6)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7)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增投资;(8)本国居民的资产向境外转移;(9)向境外贷款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部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经常项目概述什么是经常项目?“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及服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经常项目的内容1.商品的进出口包括绝大多数可移动货物在跨国界交易中所有权的转移。有时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但商品尚未出入国境,也应列入商品进出口项目中。其中包括:船舶、飞机、天然气和石油钻机几钻井平台等;本国船只打捞的货物及捕获的鱼类等水产品并直接在国外出售者;本国政府在国外购进商品、供应本国在另一国的使用者;进口上已取得商品所有权、但在入境前已湿或损坏者。有的商品虽已出入国境,但所有权并未改变的,不列入商品进出口项目。2.劳务费用主要包括:商品的运输费、保险费和其他附属费用,如港口费用、客运的车、船票及车、船上的其他劳务费用等;旅游,即旅游者在该国停留期间为本人或他人购买的商品和劳务;投资收入,包括经营直接投资企业的利润收入和参股投资者所得的股息收入;以及其他商品和劳务收支,即上述各项以外的官方交易、私人交易和私人财产收入等。此外,使领馆人员工资等开支,本国居民在国外的财产收入,商品进出口以外的商业销售、专业服务和技术服务,如通信和计算机服务,金融服务如贷款的利息,版权及许可证费,乘客保险等非商品保险等,也包括在劳务费用项目中3.单方面转移款项主要包括移民转移款项、侨民汇款,政府无偿援助、赠款,政府向国际组织缴纳的行政费用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可以办理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和支出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的支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可以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调整核定外汇结算帐户的最高金额。外商投资企业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的汇出,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外商投资企业中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依法纳税后的人民币工资及其它正当收益,持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具体包括:1、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8、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9、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12、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它服务业务的公司,如对外勘测、设计、咨询、招标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13、经批准经营代理进口业务的外(工)贸公司,从事外轮代理、船务代理、国际货运代理、船舶燃料代理、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版权代理、广告代理、船检、商检代理业务的机构代收待付的外汇;14、境内机构暂收待结或暂收待付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
本文标题:外汇基础知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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